因认为给自己评级较低是商业诋毁,P2P网贷平台短融网将融360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50万元。评级机构和公司对簿公堂,在网贷行业史上属第一次,也是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
在当前网贷市场环境下,谁有资格进行网贷评级?同业竞争者之间能不能开展评级?是否P2P网贷平台认为被评级别过低,评级者就构成商业诋毁?日前,“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融360经营者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上述问题作出厘定。
网贷评级赢了
近年来,我国的P2P网贷行业发展迅速,短时间内形成了数千家P2P网贷平台。据了解,久亿公司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其自称为业内以最短时间获得A轮融资的网贷平台。
经营融360平台的融世纪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金融产品垂直搜索服务的公司,有部分业务与久亿公司存在交叉。从2015年年初起,该公司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
2015年2月和5月,“融360”曾发布了两期网贷评级报告。短融网在这两期评级报告中分别被评为C级和C-级。其中,C级被解释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品牌知名度较低,投资需谨慎考虑”,C-级被解释为“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
短融网不认可融360的上述评级,并提出评级对其商誉造成贬损。2015年9月,短融网以构成商业诋毁为由将融360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本案中,久亿公司主张融世纪公司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理由包括融世纪公司与久亿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融世纪公司采集的用于评级报告的数据信息虚假、不完整,评级体系规则不科学、不合理。
时隔一年有余,中间经历多次开庭审理,该案于2016年12月27日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落槌。法院驳回短融网经营者久亿公司对融360经营者融世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短融网表示将继续上诉。
可以说,这次不仅仅是融360赢了,也是网贷评级的胜利。有专家指出,本案不仅是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也是司法裁判从建立新兴市场良性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等利益平衡角度,对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判断。
“关于网贷评级,目前还没有一个官方标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告诉《经济日报》记者,网贷评级现在基本上都是民间机构在做,而且有很多。比如,前两年大公国际曾做过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评级。其实,由于网贷评级的标准和尺度不一样,抓取的数据也不一样,最后难免会受到行业内的指责和质疑。
合理“差评”应容忍
对于“网贷评级第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为商业诋毁案件,融世纪公司行为正当与否,法院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要件进行判断,也就是会考察其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有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据介绍,在评级资质方面,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本案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基础,而不以其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为考虑因素。
同时,在评级要求方面,法院认为,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
该案主审法官曹丽萍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不会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评判网贷评级行为,而是从行为本身是否满足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评判。尤其是,认定商业诋毁,必须要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该恶意情节的认定,要有充分的论证基础,不能以可能出现负面结果进行推论。
最后,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
综上,法院没有支持久亿公司的主张。宣判后,法官解释说:“为了能让投资人获得更客观、有价值的投资参考信息,督促网贷平台充分披露信息、规范经营,促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网贷市场需要以更宽容的姿态接受相关主体开展多维度、专业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观现状的网贷评级。”
短融网CEO王坤在案件宣判后公开表示,将评级方告上法庭意味着在质证环节要将平台所有的资产安全性、产品合规性和所有数据呈现给法院,无异于给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在线上合规运营建设方面,特别是在《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后,短融网完成了银行存管、平台限额等诸多合规难点,并有望成为最早一批合规的平台。
行业自律需先行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重要组成部分,网贷在近几年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的迹象,“卷款”“跑路”、自融、庞氏骗局等风险乱象时有发生。部分投资人专业能力和风险评判意识较弱,给发展中的企业造成不少麻烦。
该案专家辅助人曹劲指出,金融评级分为主动评级和委托评级,评级机构利用市场公开信息对评级对象进行的评级为主动评级,包括社科院、大公国际等目前国内的评级机构所开展的评级都属于主动评级。也就是说,作为主动评级主体,融世纪公司可以利用公开市场途径可获得的数据信息进行评级。
据了解,主动评级所依据的数据信息,通常会缺少评级对象非公开的内部经营数据信息,即曹劲所说的“可获得性弱的数据信息”。对于该部分数据信息的缺乏,是否必然导致评级机构评级所依据的数据信息不完整,产生所依据的数据信息不真实的问题,法院认为,P2P网贷平台业务在当前处于整体高风险、规范性欠缺的环境下,公开市场中所披露的有关平台信息以及平台中相关项目或借款人信息对投资人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属于不容忽视的可参考性数据信息。
一审法院最后认为,正常情况下,应当允许评级主体通过从公开市场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主动评级,这也符合传统金融评级机构在主动评级活动中对数据采集的要求。因此,缺少被评级主体非公开的内部经营数据信息,不必然导致评级主体评级所依据的数据信息不完整,产生所依据的数据信息不真实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作出规定,而在当前的网贷市场环境下,相对客观、科学的网贷评级对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这就需要行业自律先行,监管体系同步跟上,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
专家表示,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措施尚待完善,但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对于投资人而言,他们希望看到一些评级结果。因为这些评级可以为其投资提供指示作用,比如平台靠不靠谱、哪些平台的合规性做得好等等。由于国家目前没有对网贷评级进行规范,或者提供相应标准,这势必会导致一些机构用评级达到商业目的,产生监管套利的现象。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李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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