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四板市场顶层设计引发 私募债为监管重点

屡遭诟病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将在2017年迎来兼并潮。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本通知印发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证监会要予以指导督促。这就意味着区域性股权市场将迎来兼并潮。

众所周知,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区别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市场之外的资本市场板块,俗称“四板市场”。

目前,除了云南省,各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均设立了股权交易中心,部分省市存在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比如,江西省就有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和江西省股权交易所两家运营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上述《通知》要求,上述两家运营机构将被整合为一家。

事实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要为非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中,以中小企业居多。此次区域性股权市场迎来监管升级的背后是其切入到私募债券发行,并引发大量违规行为。

2013年证监会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被市场称做中国版“垃圾债”。从2016年开始,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悄然延伸到私募债券发行。据业内人士介绍,部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涉足私募债发行后,还将企业发行的私募债打造成资产包发行、拆分,甚至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备受关注的“侨兴债”就是典型案例。

为此,私募债发行也将成为未来监管层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重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在答记者问中指出,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之外,探索开展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服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不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在操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变相突破私募发行界限、投资者适当性未有效落实、跨区域发行等不规范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与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

《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层希望在规范中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思路,并且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立足基本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精力开展股权融资和转让业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降低杠杆率提供支持。

按照《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须停止除股票、可转债之外的其他证券(如私募债等证券)的发行和转让。对于存量的私募债,到期兑付了结。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需深入摸排存量私募债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其他证券服务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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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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