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对便宜的电子签名产生需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安全;2015年,新修订的《电子签名法》生效。
使用电子签名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历程中吸纳了“电子签名”这一互联网技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特别制定相关规范。《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办法》规定的本条与《电子签名法》相关内容一致。其有以下几个要点:
相关概念。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依照《电子签名法》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其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效力的审查。依照《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真实性审查的要素。依照《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一个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杨某某(借款人)、案外人蓝某某、郭某某、李曾杨、陆某某等4人(出借人)及案外人深圳市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某公司,居间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等文件。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当事各方通过某网站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订立,正常操作后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为各方同意和认可,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相关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的履行产生纠纷。
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及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借贷交易模式,该模式具有小额与电子化的特征,交易过程中产生了具有合法电子签名、具备有效时间戳的电子合同和相关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证据,经查证属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这样才符合科技的发展和交易的实际。《担保保证书》载明的“自保证人签章或/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虽没有明确可以进行线上点击生成并生效,但结合该网上交易模式的特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电子签名也应属于上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签章、签字的范畴。
从相关当事人提交的注册验证信息、银行卡认证记录看,在案外人某公司平台上进行注册,须进行实名认证,特别是绑定了注册会员的银行卡,具有身份确定的客观性,且会员每次发出指令,均会取得相应的验证码,以保证电子指令系由适格的注册主体发出。这种交易流程设计在程序和技术上,基本保证了交易的客观性。对于相关当事人而言,其基于某平台会员资格的认证程序和签约程序,有理由相信相关当事人的注册认证资料属实、《担保保证书》亦是相关当事人通过线上点击的方式签署。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电子签名法》认可了电子签名效力,确保了相关网络借贷协议的效力,因紫该案是将《电子签名法》适用于网贷信息中介业务中的典型案例。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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