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网上流传银监会、工信部和工商总局三部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简称“备案指引”)。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贷细则”)出台已经三月有余,《备案指引》在千呼万唤中“姗姗来迟”。二十三条,将网贷细则关于监管备案、平台合规路径做了明确。
1、《备案指引》是网贷细则配套文件之一 地方将出台相关细则
网贷细则第二条明确要求平台进行备案,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平台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备案也是银行资金存管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前置条件,预计银行资金存管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相关文件也会尽快出台。同时,根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时间进度表,要求各地11月底之前完成分类处置,预计今年底之前各地政府会公布风险专项整治分类结果,并出具体备案登记细则。
2、新老平台区别管理 明确平台合规路径
依照《备案指引》,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较为简单,比较容易开展。而存续机构只有经过当地的风险专项整治、分类完成且属于合规类的机构才能申请备案,整改类申请备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不予受理。
表 1 新老平台备案条件
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操刀风险专项整治和备案登记 或存在区域差异
《备案指引》中对于新老机构备案条文中均涉及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资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备案和风险专项整治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由于地区差异,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态度不一,执行力度也可能有差异。以经营范围为例,目前上海北京地区并未放开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江苏、吉林、辽宁等地已经有部分企业经营范围已经符合规范,而且绝大部分都是今年新成立公司。如开鑫金服11月刚下设无锡开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有限公司。同时,《备案指引》第三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在哪里注册并不影响其平台全国性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的差异化监管态度,可能会导致跨地区差异乃至监管套利。
另外,风险整治分类结果也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已存续平台区域不同,专项整治结果也可能不同。接下来,各地备案细则也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操刀风险专项整治和备案,这也验证了我们之前解读网贷细则提出的“双负责”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地方监管部门负责具体机构监管,承担责任重的观点。
4、上面思路和下面做法存在差异 预计备案会类网约车实行总量控制 隐形门槛高
总的来说,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是平台走向合规至关重要的一步,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备案指引》出台推动了后续工作的开展。此前,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相关人士曾表示,备案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备案,思路是要简政放权。但实际上,中央和地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从目前《备案指引》来看,备案登记实际上隐形门槛较高,如老平台备案需要在专项整治结果为合规。这其实也类似网约车监管,实行总量控制。
未来,在剩下不足9个月的时间内,网贷平台要通过专项整治合规分类、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银行存管等层层关卡,时间紧、任务重。预计会有不少平台选择转型或退出,未来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这也给了严格要求自身、本身合规或积极整改的网贷平台“弯道超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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