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校园网络借贷飞速发展。但由于校园网络借贷自身的特殊性,再加上相关监管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校园特殊风险事件。引发校园网络借贷风险事件的原因包括实际费率畸高、审核不严、野蛮催债等多个因素。
文/邓建鹏/孙朋磊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已达到2547.69万人。数据表明,68.5%的大学生曾在网上购买过商品,平均每人单月网购频率达到1.7次。服装服饰和书籍成为大学生网购的主要商品,分别有73.8%和65.8%的大学生在网上购买过这两种商品(张子良和董智,2014)。据统计,8.77%的大学生使用贷款获取资金,其中网络贷款占比3.44%;14.98%的大学生比较了解网络贷款,其中的19.29%的大学生使用过网贷产品。如今以90后为主的大学生群体,对电子产品等有着强烈的消费需求,再加上部分大学生创业的需要,使他们成为了潜力巨大的消费群体。然而,早在2009年,由于我国大学生信用卡的拖欠率持续上升,部分学生只能“以卡养卡”,甚至在毕业后放弃还款。对此,2009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叫停了银行对大学生发放信用卡的业务,使得在校大学生提前消费的意愿受到限制(丁康吉,2009)。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大学生强烈的消费需求再度引起商家的重视,而校园网络借贷的出现,正好满足了当前一些大学生的需求。
二、校园网络借贷的特殊性
大学生网络借贷是指在校大学生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指P2P网络借贷)或者与网上购物合作的第三方贷款公司,凭借个人信用通过线上申请,直接或间接获得现金(并未接触到现金)后直接用于消费。这种借贷形式被称为校园网络借贷。校园网络借贷一般分为消费贷(属消费金融范畴)和现金借贷。也有学者将校园网络借贷称为“校园贷”类P2P 平台,并分为“P2P +分期购物”、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购物信贷服务(如淘宝“蚂蚁花呗”、京东“打白条”等)和纯P2P贷款平台三种经营模式(黄志敏和熊纬辉,2016)。实质上前两种模式属于消费贷,第三种模式属于现金借贷。
校园网络借贷与普通的网络借贷相比,既有相似之处,亦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从概念上来看,两者属于交叉关系。针对大学生市场的纯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两者的交叉部分,平台本身属于撮合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
第二,两者的核心差异是其客户存在较大不同。普通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是一般的社会大众,这些大众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心理上也比较成熟;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客户为在校大学生,正处于未成年人或“准成年人”迈向成年人的过渡阶段,一般没有工作,无独立稳定的收入来源,欠缺社会经验,因此也相对比较幼稚,没有金融风险意识。与此同时,大学生的消费欲望通常很强,甚至互相攀比,消费心理容易呈现非理性状态。
由于大学生的特殊性,即便是已经成年,大多数人主要的生活开支和消费还都来源于家庭的经济支持。校园网络借贷实质上间接性地把债务最终转嫁到了监护人身上。另外,由于信用、金融风险和理财等教育不完备,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并未培养起来,多数人意识不到逾期违约行为会对自己步入社会以后的生活造成什么负面影响。鉴此,对于这些特殊借款客户,若在网络借贷中不给予一定的限制,出现各种负面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第三,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有着一些特殊性。除了少数自称为“纯线上”的校园网络借贷外,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会招聘业务代理人进行线下的业务推广。这些代理人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被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打着“校园精英”、“校园大使”的名义招来,甚至有的只是兼职或者临时工。这些校园代理通常没有风险审核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对借款人的资质确认流于表面,难以起到风险筛选、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的作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审核借款人信息时,一般分为线上和线下两部分进行。即借款人(大学生)在网上注册并提出借款申请,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线上审核通过后,通知借款人所在的校园代理,校园代理对借款人真实身份再进行线下确认,确认通过后,即通知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放款,借款人借款成功(曹晓波、孙良滋和罗昊,2016)。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这部分所谓的业务人员管理相对比较松散,增加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风险,易诱发推广人员和借款人合伙骗取借款的道德风险。
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线上审核借款人信息时,玩弄花样。笔者通过调研得知,虽然借款人在网上提出借款申请前通常会被要求填写其父母的基本信息,但是一些校园网络借贷的审核人员,特别是一些校园代理人员并不实际审核。校园代理担心,如果将大学生借款的事情告知其父母,父母不会同意大学生借款,一旦放贷审核未能通过,则将影响校园代理的工作业绩。因此,一些工作人员只能选择其他办法,比如冒充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父母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借款人开三方通话(即借款人和父母通话,让父母说出自己的基本信息,校园网络借贷的工作人员只听不说),避开直接告知其父母是否同意大学生借款的问题。在借款逾期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会想尽各种办法进行催收,或者将业务外包给社会上的催债公司。某些极端的催债行为直接导致个别借款大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
三、校园网络借贷的风险特征
以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基础,校园网络借贷的出现填补了大学生金融市场的空白,并随着2013年以来的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在最近几年内迅速发展。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以趣分期、分期乐、优分期、来分期等为代表的十多家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已有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等3家公司宣布,其月销售额已突破1亿元大关(张倩怡,2015)。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看到了大学生未来的消费能力,率先抢占市场,优先占领客户,为后续推出“白领贷”做准备。
有的专业人士对校园网络借贷持乐观态度。比如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大学生无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家里资助,因此之前传统银行信用卡部门和基于大数据的电商平台都不愿意开拓大学生消费市场。但实际上大学生分期市场的违约率相比信用卡市场更低,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有望成为P2P 和互联网贷款的新增长点”(李冰,2015)。但实际上。校园网络借贷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却在近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一些平台实际费率畸高。有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表面上声称无利息、低利息,但一些服务费、管理费、交易费等加在一起比利息还高(裴昱、孙丽朝和石敬薇,2016)。比如在2015年10月,大学生柳晨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贷款3万元用于买苹果手机和旅游;此后,为偿付贷款本息,又向其他十多家公司申请贷款。经过一段时间的“利滚利”,借款额最终变成了70万元,因无法偿还他不得不回家躲债(张翀,2015)。
二是有些平台审核不严,借款人使用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借款,引发各种后果。如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大学生冒用同学身份信息,从多个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借款58.95万元用于网络赌球,因无法偿债,跳楼自杀(杨守玲,2016)。同年4月,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廊坊师范学院一名大一学生杜晓晓把自己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借给室友小邓,小邓用其身份证和学生证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贷款。后来,小邓未按时还款并退学,导致杜晓晓深深陷入到被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催债的困境之中。最终,在共青团中央青少年维权的帮助下,杜晓晓才得以摆脱困境(陈凤莉,2016)。类似事件在《中国青年报》多次报道。有的大学生借钱用于游戏赌博,有的借贷是因为身份信息被他人借用,也有做兼职时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的情况。
三是一旦借款人逾期,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或者外包的催债公司催收方式野蛮,包括威胁要对借款人进行网上信息曝光,电话骚扰、恐吓学生,甚至暴力威胁,在借款人所在学校挂横幅,冒充学校工作人员给其父母打电话等。前述河南某高校大学生正是因为不堪忍受此种催债方式而自杀身亡。
上述系列问题的出现,使得校园网络借贷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进而引发监管层的深度忧虑。在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和应对处置机制。然而,这份文件在性质上只是一份表达监管者态度的通知,并非是针对校园网络借贷而出台的监管规则。其既没有对什么是不良网络借贷做出明确界定,也没有提及如何有效监管与防范校园网络借贷的违法违规行为,只是倡导大学管理者以及在校大学生要提高网络借贷的风险意识。
尽管校园网络借贷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相关专业的研究却比较有限。其中,宋程程(2016)的研究围绕校园网络借贷简要讨论了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素养的培养问题;郑春梅和贾珊珊(2016)对国内外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作了比较,但相关分析过于简单。类似的研究还有黄志敏和熊纬辉(2016)的合作论文。总之,基于目前的研究现状,校园网络借贷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通过对众多案例风险的分析和对一些校园网络借贷高管的调研,笔者认为,校园网络借贷收费业务不透明是导致上述事例出现不良后果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先拨开校园网络借贷收费业务这层薄纱,缕清各种收费问题,再从监管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至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和与其合作的第三方贷款公司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包括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平台经营是否涉嫌资金池或非法集资,是否有正规的经营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由于与普通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因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四、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争议
校园网络借贷发生的一些风险事件,与其自身存在的法律争议密切相关。
第一,借贷双方主体资格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与他人进行借贷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借贷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超出其年龄、智力的借贷活动,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对此,校园网络借贷需要确认借款人年满18周岁,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借款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以避免借款合同效力出现瑕疵。不过,有的大学生可能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问题规定模糊,比如:在《趣分期用户注册协议》的第1条“本站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中的1.2规定,“您点击同意本协议的,即视为您确认自己具有享受本站服务、下单购物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存在缺陷,“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非法学专业的普通大学生而言,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难以理解其含义。另,其1.3规定,“您确认,如果您在18周岁以下,您只能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参与下才能使用本站。”这条规定中的“监护参与”具体指的是什么行为?是否等同于“同意授权”?网贷平台是否有能力确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在受监护的状况下使用本站,显然都是问题。在《分期乐用户注册协议》中存在同样的问题,除第1条“本站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中1.2规定“用户点击同意本协议的,即视为用户确认自己具有享受本站服务、下单购物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关于客户的资格问题未做其他规定。虽然我们并未发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为未成年大学生提供借款服务的案例,然而,由于此类平台审核制度存在的上述欠缺,以及为了及时抢占市场的需求,不能排除他们将部分未成年的大学生作为自己的客户。
第二,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利息存在一些法律争议。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者高于24%低于36%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不予保护”并非指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是这部分利息需依靠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来约束。即便约定的利息属于民间认为高利贷的范围,也并非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催债方式适当,单纯的催债行为不构成违法或犯罪。为了规避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定,校园网络借贷向借款的学生正式收取的利息通常都在年利率24%以下,但如果加上各种手续费、管理费等,则可能远超过36%。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利息的限定并未明确包括各种收费在内,使得校园网络借贷钻了法律空子。
第三,在实践中,校园网络借贷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借款额往往并不一致,这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活动中,曾出现合同约定和实际借款额不符的问题。据《工人日报》报道,某平台可为本科生提供1万元贷款,但是真正到账的金额并不是1万元,而只有8000 元,差出的2000 元被公司以“服务费”的名义暂时扣留,等贷款还清才会打给借款人(张翀,2015)。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实际借到的只有8000元(实际可能更少),却支付了10000元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显然不公平。在我们的实际调研中,此种情况并不少见。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利用预先扣除所谓“保证金”的方式使得自身风险下降,却损害了借款人正常使用资金的权益。《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预先扣除的所谓“服务费”应当属于该规定中的“利息”。但在实践中此类事件很难处理。由于被预先扣除的所谓“服务费”在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这部分“服务费”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得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额来计算利息并进行判决。
因此,作为大学生,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时,需要注意协议中的具体要求。当协议中的金额高于实际借款额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平台按照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进行支付;或者要求预先扣除的那部分咨询费必须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合同之中,以免日后发生诉讼时找不到相关的证据;或者将此种违规事件及时向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或者中国银监会等机构举报。
第四,在借款大学生逾期未还款时,校园网络借贷还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例如麦子金服旗下的名校贷,违约金每日以到期应付未付金额的0.5%计算(除了违约金,名校贷还会收取罚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一年按照360天计算,名校贷的违约金每年高达180%,已经远远超过了该规定。大学生逾期违约后,上文提到的那部分“服务费”被扣除,实质上转化为违约金。如果加在一起计算,可谓是“天价违约金”。
除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规定的利息、违约金以及预先扣除的所谓“服务费”(实质是借款的一部分)外,有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还会向借款大学生收取不同金额的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闫瑾,2016)。例如在爱学贷,一台规格为ZX50JX4200官方标配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售价为4699元,分24期,月供是242.32元,包括195.80元的本金和46.52元的服务费,24期的服务费高达1116.48元,是其购物金额的23.76%。这些费用难以分清哪些是属于佣金、哪些是违约金。有时在不同的阶段还会出现转化的问题,即上文中提到的逾期不还款后,预先扣除的所谓“服务费”实质转化为违约金。高额的利息、暗中预先扣除的所谓“服务费”、“天价违约金”已经远远超过了大学生的承受能力,再加上变相的手续费、服务费(佣金)、咨询费,使借款的大学生不堪重负。
最后,校园网络借贷还衍生出其他法律问题。如前文所述,在校大学生多数缺乏社会工作经验,如对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信用意识以及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等的认识比较有限,因此,在校园网络借贷实践中容易出现诸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借款的问题。以河南某高校因网络借贷无法偿还而跳楼的事件为例,小郑(该事件的借款大学生)在当班长期间,利用同学信任,冒用多名同学信息在十多家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杨守玲,2016)。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全国网贷借款信息共享机制迟迟未曾建立,容易出现一个大学生同时在多个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重复借款的现象。由于平台自身风控能力不足,导致借款无法追回,待出现此类坏账时,只能由平台和出借人承担。这增加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倒闭的风险,同时还会给那些出借身份证的同学未来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带有暴力性质的不当催债方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简而言之,目前,校园网络借贷主要存在以下与法律相关的争议问题:(1)个人身份信息容易被人冒用以借款;(2)一些平台风险审查不严,对大学生的资质审核过于简单,流于形式;(3)一些平台各种巧立名目的费用,综合费率远超法律限定;(4)一些平台虚假诱导性宣传盛行;(5)催债手段不当;(6)对一些大学生重复借贷缺乏严格限制。
五、校园网络借贷的监管路径
针对当前校园网络借贷出现的问题和个别极端风险事件,有人提出应禁止校园网络借贷进校园(周俊生,2016)。这种呼声在我们调研部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领导、高校主管部门领导时,亦曾多次出现过。笔者对此持反对态度。一是上述关于禁止整个校园网络借贷行业的提议,在当前并无法律明文依据。在民事领域,通行的做法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校园网络借贷经营属于商事行为,一些经营机构以及某些行为性质存在法律争议,但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其并未明显违背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其他三个部委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更没有达到应予以取缔的程度。行政机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理应“依法行政”。二是国家应当尊重市场选择,过多的行政干预,可能适得其反。此正如陕西省社科院研究员唐震教授指出的,学生通过贷款购物、欠债还钱本无可厚非。毕竟作为成年人,大学生应该具有契约精神,对自己签署的合同负责。但一部分贷款平台盲目放贷,纵容学生消费的行为也不可取,其商业模式值得反思(曹桢,2016)。校园网络借贷通过网络,打破空间阻碍,提供了借款便利,一刀切式的禁止校园网络借贷恐怕难以收效。尤其是中国银监会等部委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赋予了网络借贷平台合法地位,这其中也包括P2P性质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因而其正常的校园网络借贷运营受上述管理办法的保护。三是虽然现在因为一些极端事例,使得校园网络借贷有整体“污名化”的趋势,但校园网络借贷并非一无是处,其在解决部分学生的生活或其他需求方面具有一定的价值。
针对校园网络借贷存在的种种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当提倡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道德自律,谨慎使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其次,出台监管意见,有限制地放开校园网络借贷进校园;同时,对校园网络借贷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给予处罚。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积极倡导校园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笔者建议,由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推动,鼓励、支持一些行业协会,尤其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互联网金融千人会或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发出自律倡导,可率先会同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制定行业规则,督促校园网络借贷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在将来行业规则成熟之后,择机将一些规范纳入国家的监管办法中。在当前,这些行业规则可以考虑纳入如下基本精神:(1)严格根据2016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中央维稳办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7月8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法规精神,禁止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虚假和诱导性宣传,并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明显位置提示禁止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借款。(2)校园网络借贷必须预先在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所收资费及收费方式和金额,包括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违约金和罚息等所有费用;收费限定在法律、法规许可且合理的范畴,并且所有可能收费必须在官网以举例形式明示。凡未预先明示的收费,不得在电子借款合同中出现,借款人有权拒绝并且可向行业自律组织或监管机构举报。(3)明确的风险提示,包括逾期的法律后果、催债的方式、逾期借款人可能遭遇的信用风险等。(4)提高在校大学生借贷门槛,限定大学生的借款用途,制定大学生的最高借款额度标准;当借款超过一定额度时,应当由有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方提供担保。(5)鼓励各类校园公益组织(如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介入校园网络借贷个案,帮助大学生维权。
行业自律组织应对校园网络借贷的违规行为给予批评,并在官网上公示,借此引导大学生借款人选择合规的校园网络借贷,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全国性自律组织。笔者认为,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引导、督促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承担社会责任。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可以鼓励支持网贷行业分析与排名机构,如融360、网贷315及网贷之家等,积极开展校园网络借贷的实力评估与排名,通过第三方机构之间具有竞争性的市场化行为,推动校园网络借贷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第二,从行政监管的路径出发,由监管部门推动信息共享机制。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逐步向网贷企业开放。由于中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P2P平台不能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此类证明易造假,可能会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黄震和邓建鹏,2014)。二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等各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尽快建设网贷借款人信息数据库,提供给接入信息的网贷平台共享,避免类似前述大学生柳晨通过不同平台重复借贷,以贷还贷,最终3万元滚成70万元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在当前,监管部门不提供征信支持,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数据无法共享,形成数据孤岛,无法查明个人的借贷情况。这些落后现象均有待改进。
第三,加强对大学生的金融风险教育。在过去,中国高校长期缺乏理财和金融风险教育方面的内容。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金融产品与服务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在这个时代,几乎没有哪个大学生能避免与互联网金融接触。因此,应加强大学生理财与金融风险教育,提倡理性消费。大学生即将步入社会,辩识金融风险和学会基本理财知识,将是其迈向社会后一项极为重要的生存技能。学校应开设相关的金融常识教育课程,引导大学生学会理性消费、管理自己的财富,规避金融风险。还可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使其重视信用消费和信用借贷安全。
最后,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加强身份信息审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减少大学生借款人出现更多的风险事件,缓和校园网络借贷整体“污名化”的趋势。比如,同样专注于学生群体借贷而起家的美国P2P借贷公司SoFi(Social Finance的简称),在2012年便超越了信用卡贷款和汽车贷款,成为美国最大的贷款市场。它的特色在于依据学生所在的学校、成绩、努力程度等信息,为更优秀的学生提供更低利率的助学贷款(黄震和邓建鹏,2015)。SoFi的另外一个特色,是在学生贷款中加入了社交元素,利用学生注重个人信用和感恩的心理,约束其行为,从而降低了违约率。由于美国联邦政府下调了学生贷款利率,SoFi最终从学生市场,转向毕业生贷款。美国有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满足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因此避免了一个借款人在多个平台进行借贷的问题。目前,在中国的大学里,助学贷款虽然是免息的,但只能解决基本的学费和住宿费,尚不能满足生活费用的需要,更不用说是满足学生的其他消费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可以加入大学生所在的学校、成绩、努力程度、社交关系等信息,更加全面地评估大学生的信用,降低风险,为有真实借款需要的大学生提供借款服务。
与此同时,美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运作现状,非常值得国内同行反思。如美国的Sofi开发学生贷款的初衷,是给予客户更好的贷款服务,更低的贷款利率,甚至提供更好的人脉资源,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为将来找到好的工作提供潜在帮助。中国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则是以表面上的低利息(甚至无息)、实质上的高利贷诱使学生没有节制地借贷。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向学生客户提供超越其还款能力、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借贷,满足他们一些攀比性消费以及一些高风险项目(如创业、购买彩票或高端手机等行为)。此类行为暴露出一些中国企业在快速扩张中的短视和急功近利,甚至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这些问题值得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高管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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