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金融创新,现实中必须遵守“三定律”


飒姐周末参加某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学会年会,监管部门领导上台公开发言,俺很认真地聆听了。以往也听过类似思路,这次真的往心里去了。跟大家一起分享学习体会。

我们认为,金融创新应当遵守如下规则,方能符合政策、社会、百姓的期待:

1.避免金融自我循环

咱们一直强调“金融应当服务实体经济”,显然对于目前我国经济形势来说,这是对的。为了金融而金融,或者某金融学者说的“未来十年,除了金融其他行业都弱爆了”,这种论调缺乏常识,也彰显了其无知无畏的本质。

走访过山东老家的养殖业,核心企业与养殖户、饲料加工企业之间往往出现资金“时间差”,被村里精明的“钱主”们给包揽了,这边贷款那边放款,不亦乐乎。养殖户,辛辛苦苦,起早贪黑,一半的血汗为他们打工。如何减少中间环节,或者说将供应链金融真正做起来,值得我们认真下功夫,自创平台还是借用BAT渠道或者走传统银行路径,需要反复斟酌,因地制宜。

还有某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乏力,盯着金融创新,当然,有“创新精神”咱们赞赏。但是,不能生搬硬套,先搞什么网上商城,然后大批投放广告,最后结合商品进行消费金融。word天,这种做法贵司的优势在哪?核心的,不被别人更替的优势在哪?八项规定后,您家的产品市场萎缩了,咱们能不能想想打开销路的路数,着急180度转行到金融界,真心有点懵懂。道理就像“旅游”,您待腻了的地方,花钱受罪跑到别人腻了的地方。其实,金融的水,恐怕比买票旅游要深得多。

2.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而不是扩大风险

咱们“正能量”的金融创新,是要防范、化解风险,而不是扩大金融风险。我们在市面上看到各式各样的创新模式,有的是利用“射幸合同”,搞变相互联网赌博;有的是利用外国的金融牌照,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传销+诈骗。不禁想问,这是怎么了?好好的技术和合同,被玩坏了。

飒姐曾经写过系列“智能投顾”法律文章,之后经常被围追堵截。常被质问,凭啥说我们有法律风险?我很平静地拿出中国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来详解。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反对过持有相应金融牌照的企业,从事金融创新。市场的需求是混业,监管和法律却是分业,我们也只能不断反映,为业内呐喊。但是,请诸位从业人员心中有数,如果面临被取缔,可否能“收得了场”?想想“首付贷”,想想“房屋众筹”,凡是增加了风险(不限于金融风险)的创新,在这片土地很难生存发展。

3.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

“买者自负”这是一条准则。但由于金融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天然处于劣势地位。同时,也因为一些政策原因,我们鼓励某类行业发展时,投资虚热,蜂拥而至;市场淘汰该类企业时,破产重组,金融消费者会受到影响。记得一位香港归来的金融大咖说,我看到了成片的“韭菜”。听罢,压抑内心想抽TA的冲动,问“韭菜”有多少?回复:Most.

确立“合格投资人”制度,无疑是一个办法。将合适的金融产品,销售给合适它的人。这本来无可厚非,只是在“金融民主”的旗号下,打着“普惠”的牌,某些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不断将产品下沉,不要再做这种饮鸩止渴的事儿,投资2000元,天天找你来咨询、沟通、投诉、起诉、报案的大妈大爷,还少吗?!20位员工的创业公司,耗不起。

民法不张,我们刑法天天顶在前面。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没有被广泛应用。有位不良资产大咖笑了,这位律师,你可知我们不良资产处置公司看到呆账坏账第一反应都不是用法律解决!讨教:贵司首先处置路径是?答曰:并购重组。脑补了“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图像,我理解他的意思,无非是民事诉讼被被告律师拖延;刑事诉讼程序冗长;行政诉讼没胆子。俺只是想说,普通老百姓遇到金融消费纠纷,总要有个法律解决的顺畅途径,成本要低,速度要快。

看完以上三点,您可能会觉得“务虚”!以前,俺也是这样想的。现在,通过与网贷、第三方支付、私募股权融资的兄弟姐妹摸爬滚打,开始慢慢领悟了:

1. 以上三点的逻辑起点都是“不作恶”,单凭这一点,不会有诈骗类的法律风险找上门来。

2. 在不作恶的基础上,咱们要当正能量。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优化风控手段,为社会建设出力,而不是当“华尔街肥老鼠”。

3. 我们遵循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只要不得罪老百姓,你就没有“涉众型”案件的困扰,也可以大大减少公关危机。



金融,未来二十年都是大发展期。金融创新,当然还是时代主题。机会一直都在,只要我们正心诚意。金融强国之梦,终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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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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