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迎最严监管:还原“中介”身份、明确准入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告别野蛮生长,加速洗牌。在已经结束的地方两会上,不少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提出了更加严格、详细的监管要求。

在具体措施方面,代表委员们认为应还原P2P网贷行业的“中介”身份,并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明确退出机制,将“跑路”等违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前一段时间饱受逾期、跑路等负面消息影响的P2P网贷行业,或将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2015年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互联网金融一词。当年7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政策监管元年。

一年过去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政策又将发生哪些变化?这是不少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刚刚结束的地方两会上,已有不少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献策。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了相关提案和建议,发现与去年鼓励创新与监管并重相比,今年代表委员们纷纷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提出了更加严格、详细的监管要求。

首先,加强监管是很多代表委员的“核心”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认为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使非法集资、诈骗洗钱乱象丛生,要规范发展民间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出台相关的准则和法规,强化风险监管。

具体措施方面,代表委员们分别从P2P网贷行业的定位性质、准入门槛、监管方式、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还原“中介”身份

对P2P行业进行监管,首先要明确这一行业的定位。近日,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和软件学院党委书记冯雁指出,目前,P2P平台在“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属性上还存在着模糊。

浙江省政协委员、交通银行(601328,股吧)浙江省分行高级督察俞炯玲表示,应该还原P2P的“信息中介”身份。俞炯玲特别建议出台规定,P2P平台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构造资金池,不能自身做担保、自融、发放贷款和分拆融资项目期限,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由资质明确的第三方托管,从而将P2P平台真正构建成以信息无碍交流为核心的资金融通平台。

上海市政协委员屠海鸣认为,在国家有关办法生效之前,地方政府应该本着对百姓负责的精神,先行一步,主动作为。比如,针对本地区注册、从事P2P经营的企业,对其交易额、投资者数量、实际控制人等进行摸底调查,避免出了事情再去“救火”.对排摸过程中发现的经营异常企业,应提早介入,防止其卷款跑路。

广东省两会期间,来自平安银行(000001,股吧)的广东省人大代表林娜表示,P2P网贷公司推出的“首付贷”等产品不利于楼市健康发展。林娜认为,“首付贷”类产品违背了央行和银监会对于房地产信贷相关政策的精神,使得监管机构对于房地产金融杠杆的控制变得无效。建议地方金融办应明令禁止P2P网贷机构开发“首付贷”等违背相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产品。

明确准入退出机制

针对日益频发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乱象,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建议,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事前资格审查。

盛雷鸣认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可以交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前期审查,由他们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是结论性的报告,企业只有凭借机构出具的合格审核意见书才能获得注册。”

安徽省九三学社集体提案提出,要规范安徽P2P平台,严把准入,加强数据分析,设立预警系统。“还要实施网络借贷平台制度。”巡查一些“可疑”平台,将P2P行业中最令人担心的“跑路”等违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

同时,九三学社还提出,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民众理财意识的同时,要严守准入门槛,对未经核准非法经营线下金融业务的公司,通过举报热线、定期执法巡查等多种方式,依法调查,必要时采取责令停业整改等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浙江省两会期间,浙江省人大代表王利建议,“暂行办法”要进一步明确平台的退出机制。“如果P2P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如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一个平台可能有众多项目,可能涉及成千上万个投资人,如何追索?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浙江省政协委员李立新则建议,除了在引入强制性行业自律,合理界定P2P平台的业务范围,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之外,还需禁止向出借人(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杜绝混业经营,严惩造假欺诈。

多部门协同监管

上海市人大代表杨定华建议尽快制定P2P平台监管负面清单,明确政策法规红线,既对P2P平台予以适度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又为金融创新预留充裕空间。她还提出要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另外,杨定华还建议上海市金融办、经信委等部门积极研究制定P2P平台征信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予以统筹谋划,同时鼓励P2P行业自律和第三方监测评估。

上海市政协委员许珊燕建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并建立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对其经营进行事先、事中全程介入,针对其产品建立对应的分级监管和预警制度。而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者应有特别管理制度,将其个人资产、信誉、行为,全部纳入监管的“制度笼子”.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晓兰表示,应鼓励和扶持互联网金融进入既有传统金融机构尚未覆盖的领域和薄弱环节。其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体系,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主体自治三者有机结合。三是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技术标准,推进行业主动管理和分级管理。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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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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