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各方人士的期盼和观望中翩然登场,一经发布便引发互联网金融界的广泛讨论。
其中第四章第25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的规定在业内引发了较大的争论。
不少专业人士认为,该条规定将对平台上的自动投标类产品,尤其是目前非常热门的活期理财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一部分定期的理财计划也无法继续操作了。
活期理财为什么被质疑?
P2P活期理财,一般指的是P2P平台推出的随时可以进行资金转入,同时也可以随时进行资金转出提现的理财产品。
活期理财产品的特点是赎回“即时到账”,一般最慢也要实现“T+1”.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活期理财产品十分丰富,有数十种之多,其收益区间一般为6-8%.由于随存随取的便利性和相对较高的收益,活期理财自产生以来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但是P2P平台活期理财产品相对于余额宝,其安全性远不如后者。活期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目前大部分平台的活期理财产品仅向投资人披露锁定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和起投金额,资金出借人无法知晓自己资金的流向。
不少业界人士也表明了忧虑,当前P2P活期理财产品其问题主要在标的是不是真实有效。假如P2P投资理财平台没有将详细的资金流向通知出资人,而是经过造假将这笔钱移用,那么即是典型的资金池。一个做资金池的投资理财平台,关于理财者的资金安全就难以保障。
因此,活期理财产品的存在一直饱受争议,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此次P2P监管意见稿中明确表示:“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也就是说,出借人每笔资金,不能再由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代为决策,必须由出借人本人确认方可。
对于分散投资的P2P活期理财产品来说,每笔资金可能被分散到成千上万的标的中,如果需要出借人一一确认,无疑在可操作性上堵死了活期理财的“活路”.
活期理财“活路”在哪里?
有专业人士认为,债转类活期产品或有可操作空间。
所谓债权转让,就是网贷平台以某个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款协议,并将资金先出借给融资客户(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专业放款人取得相应债权后,网贷平台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进行拆分,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借助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
云信创始人陈忞在参加零壹财经举办的“P2P监管细则意见稿专题研讨会”时表示:“活期还能不能做?我认为还是可以做的。分析监管意见稿细则,不光看说什么,还要看没说什么。没说的是产品转让这件事,本可以说,但是没有说,按照《商业法》优先管可以做的,应该可以避开这个问题。”
由于债权转让行为只转让了所有权,并不产生新债权,按照意见稿第二条定义,不能称之为P2P融资项目,或可因此规避监管限制。
P2P监管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意见稿中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直接借贷”,从字义上来看,债权转让显然不在其中;而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服务,并不是为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提供服务。P2P监管意见稿中虽然禁止了平台替投资人做出借决策,却没有禁止平台替投资人做受让决策。
从监管意见稿来看,活期产品以及自动投标类产品是否违规,要看平台的活期理财项目是否直接将出借人的资金给到借款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产生了新债权,出借人签署的究竟是借款合同还是债权转让合同。
如果债权转让行为不需要投资人确认,部分活期理财或仍存在可操作空间。
然而,债权转让模式从诞生之初就伴随着极大的争议,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质疑这一模式的合法性,有人甚至认为该模式本身就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其合规性和安全性还有待推敲和验证。
P2P监管意见稿中虽然禁止了平台替投资人做决策,却没有明确禁止债权转让行为,通过债权转让模式来规避监管,部分活期理财或仍存在可操作空间。但是实际操作风险不得而知,还需要行业的发展来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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