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网,作者:曾庆睿、乐小芳,图片来自“123RF”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改革的不断深入,绿色金融作为亮点愈发受到关注。根据2016年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绿色金融的核心在于实现资金要素的绿色配置,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虽然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显著,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业务发展先于标准制定、标准工作碎片化、研究泛概念化等问题。因此,作为保障绿色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十分必要。
●绿色金融标准化发展迅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迅猛并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不断转变,加之逆全球化浪潮来袭,我国金融业需要更好地发挥市场服务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此背景下,开展紧跟形势、适应新需求的金融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要。2017年,央行等五部委共同发布了《金融业标准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旨在进一步优化金融业标准体系,提高金融业标准水平。绿色金融作为维护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金融新业态、新领域,同样需要开展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也被《规划》列为五项重点工程之一。
早在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央行及银监会就联合发布了国内首个绿色信贷规范性政策,此后,国内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随后的十余年间里,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标准及相应的统计制度,并在信息披露规范和信用评价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与此同时,区域性绿色金融试验区也在积极探索地方性的绿色金融标准。例如,浙江湖州2018年发布了首批涵盖绿色融资项目评价规范、企业评价规范、银行评价规范以及专营机构建设规范的四项绿色金融地方标准,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发展经验。在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区域性探索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下,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发展迅速。但是,绿色金融标准在实践过程中也在统一性、覆盖范围、组织形式等方面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缺乏统一性的问题。
●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一●
绿色金融主要服务于能够产生环境效益的项目,这些项目被称为“绿色项目”。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是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中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明确绿色金融产品的服务范围。目前,不同的绿色金融标准文件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模式和口径不尽一致,这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统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主流标准对绿色项目认定的不统一;第二类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间对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统一。
国外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工作开展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主要有《赤道原则》《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等。而我国还处于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外标准不统一之处在于,国外绿色金融标准并未对绿色项目的技术指标作出具体要求;而我国为了更好地引导产业发展,在划定绿色项目目录时对技术指标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我国机制尚不十分健全的绿色金融市场而言,这种顶层设计无可厚非,也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实用性,但随着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与开放,更为灵活、客观的绿色项目认定模式值得探索。
对于我国绿色金融标准间对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是针对同一种绿色金融产品,不同部门发布的绿色金融标准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存在差异。例如,“核能的开发利用”在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指引》中属于绿色项目,但是在央行的《绿色债券公告》中却没有被认定为绿色项目。这种差异不仅影响标准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同时容易形成套利空间,不利于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第二种是针对不同的绿色金融产品,不同绿色金融标准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口径也不一致。例如,央行发布的《绿色债券公告》与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在支持项目的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会带来重复性的认定工作,增加业务成本;同时还将导致标准相互割裂、衔接困难,为绿色资金的流动设置障碍,降低绿色资金所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短期来看,绿色项目认定口径的不一致会对绿色金融的业务开展产生负面影响,增加监管难度;而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外延与拓展。
●促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统一化●
有国内学者认为,解决目前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不统一问题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种思路是主管及业务开展部门互相承认对方的绿色项目名录,但这种做法要求金融产品发行人及投资者对所有的绿色项目名录都清楚了解并能够清晰辨别,不仅增加了发行人及投资者的负担,也不利于市场形成统一的认识。另外一种思路是国家指定负责机构牵头,组织其他相关机构和专家,研讨制定一个通用的绿色项目目录,所有支持绿色项目的金融产品都以此通用目录为标准。后者能够促进市场形成对绿色项目的统一认知,也较前者更为简便。但随着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发展格局的变化,依照通用目录进行项目筛查缺乏灵活性,同时还有可能引发权力寻租等问题。
国外绿色金融标准中对于融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十分重视,这为我们探索绿色项目认定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赤道原则》为例,其并未限制支持项目的所属行业,但会依据项目潜在的环境影响及风险程度分为A、B、C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条款。这种项目分级管理的模式,使得绿色项目的认定与管理更加立体化、多维化。将客观、严格的项目潜在环境影响以及风险程度评估报告作为该项目是否能够获得绿色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能够有效统一绿色项目的筛查口径,同时保证客观性和灵活性,这不失为探索我国绿色项目认定模式和口径统一化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但与此同时,我国在产业结构、能源利用、科技发展等诸多方面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国情特点,因此在完善我国绿色项目认定模式和口径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不能一味盲从国际标准。例如,由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禀赋特点,同国际标准一致将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的清洁使用等项目排除在绿色项目范畴之外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其对于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总体来看,统一绿色项目的认定模式和口径,促进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统一化,将有力保障我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准确性、客观性和权威性。这有利于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进而准确引导资源配置、把控资金流向、保障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精准地为绿色环保、污染防治、清洁减排等重点领域的发展提供动能,减轻资源环境压力,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当前,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并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所面对的实际情况。因此,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统一化,不仅能为我国在经济、能源、环保等多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业务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公平参与国际绿色金融合作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环境治理的动力机制与政策引导研究”(17BJY06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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