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123RF”,文章来源于:新金融评论,作者:小新综合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9日揭开神秘面纱后,预留的监管政策空间为颇具凉意的金融科技企业“助贷”开了正门。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并从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经营管理、风控水平、技术实力等方面对合作机构提出一系列门槛。
多位从事零售和普惠业务的银行人士对媒体表示,从定义上来看,《办法》针对的互联网贷款客户,主要是个人和小微企业。这体现了监管的趋势,引领银行业向互联网方向转型,因为小额高频的普惠业务不适合人工一笔一笔去批。
银保监会指出,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
何为互联网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李万赋表示,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初期,部分银行就开始探索互联网贷款业务,尤其互联网银行这方面更有意识,但整体发展规模较小。2017年底开始,互联网消费金融政策频发监管趋严,利好持牌金融机构,之后两年多家银行纷纷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包括开发自有线上信贷产品、和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等方式。
近年来,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与此同时,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上述股份行普惠金融部人士表示,目前主要是开户环节必须线下,包括审批,签约,提款,还款等环节都已经能够线上了。他认为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上,个人会多一些,因为金额相对较少,对企业则比较谨慎。
《办法》指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银保监会表示,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办法》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一城商行零售板块人士表示,城商行在互联网贷款方面本身做的规模不大,《办法》和互联网银行关系更密切。
银保监会指出,根据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监管思路转变,初步认可“助贷”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监管思路不小的转变。
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制定该《办法》的原则之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
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表示,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监管对“助贷”模式的初步认可。互联网贷款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同时需应用大数据等技术,金融科技企业有自身独到的经验、技术、用户和场景,因此不可能把银行合作机构范围限制在持牌金融机构,适度放开非持牌金融机构参与合作,也体现了监管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当前,贷款线上化已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近两年,众多银行业机构纷纷开展互联网贷款尝试,且多家采取与助贷机构合作的方式。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各家银行业机构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在合作模式不统一的情况下,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因此,此次《办法》将补齐制度短板,对于范畴非常广泛的助贷机构来说,也将进一步明确与银行业合作的机构范畴、业务范畴,以及在合作中各类机构的责任分担。
尽管《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助贷”模式,但实际合作中,机构又需具备哪些条件?准入门槛有多高?
为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此外,商业银行每年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业务连续性。
于百程认为,目前版本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相对更加合理,有利于银行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对于相关助贷合作方也比较有利。
不过,从《办法》多条规定来看,要想成为商业银行的合作机构并不轻松。车宁指出,当前金融科技机构与银行合作仍存不少难点:
一方面是金融科技机构与银行的磨合,主要体现在助贷机构和银行合作的合规性上,例如在产品数据的使用、储存、转让等方面,如何符合银行和监管的要求将是一个挑战;
另一方面,银行部分内控合规制度也较为陈旧,某种程度上与互联网信贷不相适应,哪怕调整也非一蹴而就,因此想要推进与银行的合作,金融科技机构还需进一步适应银行传统的合规体系要求。
除了合规条件外,技术实力也将是一大门槛。车宁进一步称,当前,金融科技机构不但需要自身把握风险,积累经验和技术,还要将这些能力向合作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输出,因此技术能力将是“硬门槛”。
退出中的网贷机构参与无望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给金融科技企业“助贷”放开口子的另一面,曾在行业“风云一时”的网贷机构也仍在进行清退转型。一方面,10余个省市官宣“取缔”网贷,另一方面,多家大型网贷机构陆续开启清退。
此前,便有多家网贷机构探索转型“助贷”,此次《办法》对“助贷”模式基本认可后,是否意味着网贷机构转型“助贷”再现契机?
于百程直言,基于《办法》要求,银行后续对于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上可能会将业务合规性与业务能力并重,合作机构本身出现过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的,将难以进入“白名单”。而转型中的网贷类机构要想与银行合作,首先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向银行证明自身具有合规开展相应服务的业务能力,二是对过往网贷资产的风险完成清退和隔离。
此外,也有从业人士直言,正在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在《办法》的合作机构名单内,其次,网贷行业本身风险尚未出清,不符合文件审慎的总体基调。
合作标准明确后,哪些金融科技企业有望“上车”?又该注意哪些风险?一金融科技行业资深从业者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除个别零售业务发达、金融科技转型迅速的股份制大行外,当前数千家中小型银行在获客、运营、风控等消费金融关键领域经验积累不足、人才储备有限。因此,各类第三方机构中,具有流量优势的电子商务公司、具有运营优势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技术优势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将成为优先“上车”的机构。
车宁同样称,要想与银行业机构达成合作,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要有互联网信贷积淀,如技术、合规、场景、客流等多方面的能力,此外,还需具备和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经验及团队,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则进一步建议,助贷机构应当以合规为本,持续提升自身的水平和管理能力,与银行划定清晰权责以满足监管要求,此外从集中性要求来看,助贷机构也应当拓展多元合作对象,减少合作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本文综合自《北京商报》、《经济观察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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