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在监管层紧锣密鼓针对不同行业下发监管细则的“监管盛夏”里,此次,瞄准的是小贷公司以及同过通过网络渠道开展传统业务的放贷组织。
在更多业内人士看来,监管的主体一方面是小贷机构、民间放贷个人以及线下专业放款人。另一方面则是,当前P2P行业以及财富管理机构中部分仍然定位于信用中介,或者采用债权让与的方式进行放贷的组织和机构。
《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注册资本要求、申请许可程序,跨区经营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以及解散和破产、撤销等事项作了规定。在进一步强化行业规范的同时,也拓宽了贷款业务的贷款资金来源。
小贷牌照或将重新发放?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适用本条例。具体来看,是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但是,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对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条例的出台本更多是为了应对“监管缺位”。
在刘新宇看来,除了小贷公司外,引入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该等概念,但在现实中难以找到明确的参考实例,因此他预测,未来一些“非中介”P2P公司可能在监管压力下向这个方向进行转型,使得行业类普遍存在的“职业放贷人”阳光化、透明化,并纳入相关监管。
对于已经实行牌照管理的小贷行业,刘新宇表示,曾经金融租赁公司也发生或拥有牌照后重新洗牌,二次发牌的过程。而小贷行业未来是否采取这种方式尚不得而知,但是从字面来猜测和想象,存在逻辑上重新发牌的可能性。
重新发牌的趋势也获得了某第三方机构研究总监李耀东的认可。在他看来,是否重新发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此次《征求意见稿》落地后针对该行业不同地域的监管主体,同过去针对小贷公司试点监管的主体是否相同。
但是李耀东认为,此次规范条例所针对的主体,P2P网贷行业并不在列。原因在于,此前2015年7月18日,央行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而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小贷公司网络渠道更多是指上述网络借贷的第二方面,网络小额贷款,而非P2P。“未来对于线下专业放款人会有一定影响,此外,包括地下钱庄等民间集资中介将被纳入监管范围。”李耀东表示,曾经在民间,由于借款个体信誉好而产生的借贷,由无人管到正式监管。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规格也有明确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贷跨省经营埋下伏笔
小贷业务由来已久,在实践中也已经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从早期监管规则以及业务时间来看,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跨地域经营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放贷资金来源的现实。
此次新规,对这两方面均有新的调整和规定,监管层扶持、推广该行业的决心已经现。
《征求意见稿》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刘新宇表示,小贷公司对于跨区经营的呼声一直很高,广东省曾经有一家小贷公司采取特殊审批程序后,获得与网络相关的跨区经营许可,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绝大多数是不允许的。如今这个口子已经有逐步打开的趋势,明确提出“跨区”不再是梦。“这再经营范围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为未来跨省许可埋下伏笔。”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随着业务区域的拓宽,围绕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也将进一步被放贷,例如借款人的尽职调查、贷前审查等都将随着操作范围的扩大而难度加大。“运营成本提升,收益率下降,是大概率发生事件。”刘新宇称,如果非良性经营机构将造成单方面风险增大的解决。
跨区经营之外,放贷资金额度限制一直是小贷公司无法跨越的门槛。“以前小贷公司的放贷只能用自有资金以及从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获取小于50%资本金的资金。”李耀东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从过去的数据来看,小贷行业已经表现出增速放缓的趋势,可贷资金来源是限制其发展的原因之一,《征求意见稿》的实质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鼓励该行业发展。
《征求意见稿》指出,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对此,刘新宇表示,虽然从立法层面以机构已经给出这样的趋势和方向,但是在实践层面仍有一定现实障碍。例如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实践中各家银行把握均有所不同,具体新增额度范围还有待观察。
此外,资产证券化成为更新兴的内容,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机构,券商、信托都要求有一定的回报,对于能够予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量级要求较高,小贷公司提供的1000万或2000万资产或无法入上述机构的“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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