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以来,国内外企业开始探索金融科技(FinTech)技术。以深圳为例,通过某企业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含“大数据”或“云计算”关键词的企业已超5000家查询上限,含“人工智能”关键词的企业亦超2000家,含“区块链”关键词的企业也已有600家。乱花渐欲迷人眼,其中有不少优秀企业,但也不乏一些无实质技术储备、借金融科技之名行政策套利之实的企业。因此,我们试图从金融科技的内涵入手,厘清中外金融科技的发展差异,区分金融科技企业的含金量,找准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走向。
金融科技的内涵与范围
关于金融科技(FinTech)的内涵,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了一个国际通用的标准定义:“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更进一步地,在金融科技所覆盖的范围与领域方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区分出四个核心应用领域,即“存贷款与融资服务”、“支付与清结算服务”、“投资管理服务”以及“市场基础设施服务”。其中,“存贷款与融资服务”领域涵括网贷、征信、众筹等产品;“支付与清结算服务”包括移动支付、P2P汇款等内容;“投资管理服务”典型代表是智能投顾与智能投研等;“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的内容则最为广泛,意指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安全等技术所带来的金融产品的创新。
图1:金融科技的应用领域范围 资料来源:巴塞尔委员会
金融科技(FinTech)的中外语境差异
由于中外的金融监管环境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差异,中外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的发展与演变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就美国而言,其语境上的FinTech公司以初创型企业为主,大部分是经营移动支付、财富管理、网贷等业务。而中国在“金融科技”的概念被提及之前,事实上已经历了数年“互联网金融”阶段的发展,亦正是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企业为典型代表。在过去,由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大多是非金融持牌的互联网企业,一度出现了一些忽视金融本质、风险属性和必要监管约束的现象,导致了业务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监管适用不恰当或不充分等问题,也引发了一些监管套利风险与消费者保护风险。
因此,编者认为,国内官方组织与监管机构所鼓励发展的“金融科技”,更多是强调前沿技术对持牌合规的金融业务的辅助、支持和优化作用,技术的运用仍需遵循金融业务的内在规律、遵守现行法律和金融监管要求。最终的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也聚焦在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内。
具体而言,编者认为,中国发展金融科技的侧重点在于巴塞尔委员会划分的“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的细分领域。其实质,是以前沿科技能力的方式赋能(Empower & Enable)传统金融行业或传统商业模式,为产品本身注入区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能力,如远程核身能力、大量数据存储及运算能力、自动化与智能化服务能力、多机构对等合作及共享资源的能力、降低成本能力、安全加固能力、精准营销能力、精细化风险管理、防欺诈及风险定价能力等,以科技带动金融业务的革新,最终实现服务实体经济与普惠大众的目标。
金融科技的生态体系与领军企业
目前,金融科技的生态体系也在逐渐成熟。从参与主体角度,生态体系中不仅包括了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创新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和提供金融合规料技应对方案的监管科技公司,还包括了传统金融业机构,和为金融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公司,并涵盖金融科技投资机构、商业模式孵化器、金融监管机构、科技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等。
图2:金融科技的生态体系 资料来源:微众银行
金融科技领域的领军企业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科技公司,以科技赋能金融业务,甚至直接进军金融行业,成为金融科技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例如,海外有新兴企业“GAFA”(Google/Alphabet、Amazon、Facebook和Apple)和老牌计算机公司Microsoft、IBM及Intel,中国则有“BATJ”(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大型企业。
二是持牌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技术为客户提供更先进的金融服务。国内金融机构从2017年开始也加快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布局,据报道,四大国有银行已分别与腾讯、阿里、百度、京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此外,蚂蚁金服、财付通、微众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众安保险等也有较多的金融科技产品推出。
三是除大型科技公司与持牌金融机构以外,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网络小贷公司等也或多或少在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编者认为,较突出的有平安金融壹账通、平安陆金所、京东金融、百度金融等。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创新不能偏离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业的外部性、公共性也非其他行业可比,所有的金融业务都应持牌经营,都应纳入监管,且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编者认为,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未来无金融业务牌照的金融科技公司或将转型,以提供技术、提供流量导流、提供部署实施等服务为主,而不直接提供金融产品给终端客户。
中国金融科技的关键技术与典型应用
金融科技的相关技术层出不穷,只要是对金融服务行业乃至人类经济社会产生广泛影响的技术,都可以被纳入金融科技的范畴。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关键技术有人工智能、大数据、安全/生物识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等,这些技术将为金融服务行业带来实质性变化,或将全面颠覆传统金融服务的技术基础和商业流程,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新的战略发展方向。
(1)基于人工智能的金融服务
金融行业具有牵涉面广、高度信息化、海量大数据、高频交易、安全级别要求高、监管要求严格等特殊性,在业务流程中如果人工环节较多,容易产生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不仅成本较高,效率也难以提升。因此,金融行业也是较早开始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并已经在智能客服、远程身份认证、智能化运维、智能投顾、智能理赔、反欺诈与智能风控、网点机器人服务等场景中进行应用,从而加快产品创新的周期,节约系统建设和运维成本,实现系统的快速迭代与升级等。
(2)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
大数据堪称是多类新兴技术得以发挥效用的源泉和基石,随着大数据不断在金融业的深入应用,其将为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带来更多的创新点和想象空间。金融机构可借助于新兴的大数据技术广泛收集各种渠道信息进行分析应用与风险管理,运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与获客,通过大数据模型为客户提供金融信用,进而辅助各项业务决策等。
(3)基于安全技术的金融服务
安全技术领先的企业也开始将其整合成产品提供给金融同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采用了生物识别技术的身份认证产品。从最基础的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掌纹识别、到声音识别、基因识别、静脉识别、步态识别都属于生物识别范畴。生物识别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处于一种“补充手段”的作用,与传统身份核验等手段的关系属于配合而非取代,其在金融支付领域的应用逐渐从早期的身份认证走向金融支付,已经进入实用化阶段。
(4)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服务
移动支付作为移动网领域和金融领域的革命性创新和代表应用,在促进电子商务及零售市场的发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支付需求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维码支付、电子银行、直销银行业务等均体现了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服务的应用。
(5)基于区块链的金融服务
区块链技术按共识机制及治理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公有链、联盟链等。其中,联盟链技术更注重权限控制、业务合规、监管友好、性能提升和安全保障,因此国内金融机构通常是选用联盟链技术。
从金融业的应用路径来看,预计存证、对账清算、结算将会是三大类逐渐落地的通用场景。存证方面,机构间可构建对等互信的联盟链网络,并采用共享账本记录核心数据,避免数据被篡改、被伪造或产生一致性差异,还能实现全业务流程的可追溯可审计。例如,在金融仲裁场景中,采用联盟链技术可缩短仲裁流程,降低司法成本,还避免了摩擦成本与纠纷,有效解决过去金融业务取证难、仲裁难等痛点。对账清算方面,机构间可基于联盟链账本、通过智能合约功能实时自动生成对账文件。一方面,可提升对账的时效性,将对账时间缩短至T+0日准实时对账;另一方面,机构与机构之间无需两两对账,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效率,同时提高合作透明度。此外,长期来看,在央行法定数字货币正式上线运行后,各类基于区块链的业务都有望实现支付即结算功能,大大提升结算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
(6)基于云计算的金融服务
云计算引发了软件开发部署模式的创新,是承载各类应用的关键基础设施,也是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最佳交付载体。云计算和分布式架构的核心思想是在低成本、标准化的开放硬件和开源软件的基础上,通过分布式处理架构实现系统处理能力的无限扩展;采用数据复制、多副本、读写分离等技术弥补基础软硬件的不足,满足系统高性能、高可用和容灾备份等方面的要求;并采用了分布式中间件或分布式数据库实现联机交易处理的一致性等事务管理要求。
图3:金融科技的典型应用场景 资料来源:微众银行
以监管科技(RegTech)应对金融科技(FinTech)
金融科技作为信息技术带来的创新,强调前沿信息技术对合规金融业务的辅助、支持和改进作用,其核心是帮助金融业务实现“三升两降”,即提升效率、体验、规模,同时降低成本和风险。
不过,金融科技本质上并没有脱离金融业,其运用仍需遵循金融业务的内在规律和秩序、遵守现行法律和金融监管要求。现实中,亦存在一些利用前沿技术手段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扰乱金融稳定的破坏性创新行为,例如在没有相应金融业务牌照的情况下,开展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现金贷、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和虚拟货币等业务,这并不具备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
因此,监管机构也正在逐步引进“监管科技(RegTech)”技术,实现穿透式监管,提升合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规范性和风险监测识别的能力。展望国内外,监管科技在风险数据整合,风险建模、分析和预测,实时交易监控、汇报和拦截,以及法律法规跟踪等方面已有初步的探索与尝试。
参考文献:
【1】FSB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from FinTech,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Issues that Merit Authorities’ Attention》,2017-06-27,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R270617.pdf
【2】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Sound Practices: Implications of fintech developments for banks and bank supervisors》,2017-10-31,https://www.bis.org/bcbs/publ/d4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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