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监罚决字〔2018〕27号)。
决定书显示,被罚当事人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志刚),2016年7月,该公司在办理部分贷款时,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上海监管局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没人民币合计138.68万元。另,上海银监局作出这一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规定显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是第二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则意味着中银消费金融的贷款业务违背了公正原则。
继续拆解上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指的是: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回到中银消费金融的罚单,上述违规事由“以贷收费”是银行贷款类服务中常见的一种问题,主要指的是银行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但具体到本次中银消费金融的违规操作,尚不得而知;可以猜测的是中银的违规事由基本属于不合理收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范畴。
回看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情况,这两年,诸多消费金融公司受到了不同监管部门、依据不同法律效力文件的各类型的处罚。整体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还有待继续完善。
以下我们回顾一下近期公布的一些处罚情况,这值得各消费金融公司借鉴。根据我们粗略的统计,行业5家机构已收到罚单7张,累计罚款1327.68万元。
海尔消费金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8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官网显示,海尔消费金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被罚款10万元,作出处罚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彼时未公布海尔消费金融具体因何事违法。
这是央行开出的首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罚单。
湖北消费金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18年1月23日,银监会网站显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被湖北银监局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这也是2018年银行系消费金融的首张罚单。另外,湖北消费金融的郑果、刘琼、张帆、寇云天四人在此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被银监局警告。
在此之前,湖北消费金融曾因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被罚50万元,但当时处罚信息并未对具体违反哪一项活动进行说明。
按照罚单公布时间,2016、2017年,也有消费金融公司收到罚单。例如,重庆市的马上消费金融、湖北省的湖北消费金融和北京市的北银消费金融。
北银消费金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17年9月1日,北京银监局公布了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消费金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罚。信息显示,北银消费金融的贷款和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并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相关责任人为宋文昌、袁耀璋、顾弢、尹峥。
这一处罚力度较大,处罚决定是责令北银消费金融改正,并对其给予合计9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宋文昌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责任人袁耀璋给予取消10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2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对责任人尹峥给予禁止12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对责任人顾弢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的处罚。
这并非北银消费金融首次被罚。2016年年中公开的信息显示,北京银监局对北银消费金融做出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理由为:当事人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不真实,部分资金被挪用;无合理理由和充分情况下,上调贷款风险分类,资产质量严重不实。
马上消费金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7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发布行政处罚公示,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央行予以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是在2017年3月17日。
公示显示,马上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处以罚款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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