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大家似乎都热衷于谈及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能够谈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方面的观点显然要少得多。然而,纵览古今中外多少金融危机,可以发现,很多金融危机往往是在“高歌猛进”的背景下开始酝酿的。因此,应时刻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其特征
最近几年来,由于计算机技术特别是云计算的飞速发展,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同时也导致了新的金融风险的出现。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力图拓展的移动互联网业务,还是草根金融创新带来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等模式,其中所蕴含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开始呈现极速扩张态势,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信息技术安全性比较薄弱。目前,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硬件设备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等软件绝大部分均从国外引进。我国金融界在这些设备与系统的性能方面掌握不全面,在防止来自发达国家的黑客袭击时存在困难。在数据加密和身份判别上,我国也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整套加密和解密技术系统。
二是金融风险分散速度加快,信息关联度增加,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成倍提高。在互联网金融中,借助于云计算、云存储等技术,金融客户交易信息与信用数据较传统金融模式下,成千上万倍地提高。特别是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这些客户的交易记录、买家评价等信息构成了重要的信用记录,进而构建起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库。一方面,确实有助于识别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消除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障碍,通过甄选、识别优秀的企业而发放贷款,这较传统金融模式下单纯依靠银行放贷更加便利、高效,但与此同时,面临的信用风险、风险传播、信息保密等问题也随之而来。这种在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更加突出。另一方面,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但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
三是法规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我国整个法制建设还处于一个逐步完善、逐步健全的过程。大量的法律法规还需出台,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条文更是屈指可数。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些管理规定与操作指引外,《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定太少。
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体化趋势显著,“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金融风险通过网络支付潜伏其中。在互联网金融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不断增大,支付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以及跨境支付等全方位支付解决方案。网络支付的发展进一步加速金融脱媒,使得商业银行支付中介的功能被边缘化,并使其中间业务受到替代。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与转账汇款、机票与火车票代购、水电费与保险代缴等支付结算服务。但其中的风险通过支付而发生,并且它与社交网络结合,生成了可以传播、复制、歪曲甚至更改的信息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物理隔离的有效性大大减弱,金融业和客户的相互渗入和交叉日趋复杂化。这样,金融机构之间、国家之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大大增加。
五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更加隐藏,其突发性和破坏性加大。当金融交易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进行时,这些全天24小时连续运转的交易系统,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更容易造成全球范围内影响更大、更广、更深的金融市场风险。
六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能会对整个国家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虽然提升了金融的便利性和效率,但与此而来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问题提升。
此外,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来看,互联网的资金有别于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货币创造和运行模式,传统的货币运行模式可控,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分散的、小规模的资金流通过互联网而聚集,特别是一些不具备特许牌照的网络金融参与进来,形成的合力和规模难以估量。这势必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冲击甚至威胁,对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金融对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影响与冲击
随着科技进步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发展,互联网企业迅速崛起,快速进入金融领域,促进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并产生了质的飞跃。就金融业而言,互联网时代全面塑造了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金融脱媒将进一步加剧,直接融资周期更短、效率更高、信息更透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也将面临信托机构、各种类型和背景的直接投资机构(如券商、保险资金运用部门)、各种类型的直接贷款平台(如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激烈竞争,互联网金融不仅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体系、传统经营理念、传统经营方式、传统运营模式、传统渠道以及传统定价地位产生影响,而且分流了商业银行客户和商业银行融资中介的服务需求,冲击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加剧了金融脱媒,并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信贷业务、支付业务、中间业务收入、信用卡业务等产生重要冲击和影响,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拓展、经营管理模式及业务流程上面临深层次变革,既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严峻挑战。所有这些,都在深刻影响着商业银行的运行模式和传统体制,也给中央银行带来新的挑战。
在传统货币金融格局中,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渠道,以货币总数的方式创造了货币,中央银行又通过商业银行经过货币投放、货币发行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经过货币归行、货币回笼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进而调节整个社会流通中的货币量。
传统金融体制下,银行将闲置的货币通过金融中介贷出给资金需要方,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复杂,难以计数的个体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将自己多余的资金贷款给资金需求方,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资金的运动更加复杂。不难想像,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一些人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货币资金的借贷,其规模可大可小,伸屈自如。这样,全社会货币倍数及其效应较传统货币金融体制下更加复杂,因而为中央银行调控市场货币供应量,进而实施宏观金融调控的难度将增大,这可能对中央银行行使职能带来一定的冲击。所有这些,对中央银行来说,较传统中央银行而言,将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或许这将是自1694年世界上第一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以来,中央银行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从金融监管来看,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金融模式,即分业经营模式还是混业经营模式尚未有明确答案,而互联网金融则又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扑朔迷离。因为,从混业经营模式来看,网络金融超市就是一个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不仅在网站上推出储蓄、融资、证券、保险、基金、外汇、结算、托管、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创建网上商城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支持服务,而且还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合作,远远超越了在传统金融运行模式下所能经营的业务品种和模式。如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和阿里巴巴合作推出交通银行淘宝旗舰店,国华人寿通过淘宝聚划算网络平台出售万能险团购产品。尽管包括央行、银监会、工信部在内的相关部门此前已注意到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但深入、全方面的监管尚未到位。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既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管,又缺乏有效的内部风控,在一些领域呈现野蛮发展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今后的发展将对监管标准、法律体系等方面提出更新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同比增长46.8%;“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中国货币市场基金高速增长,2014年2月底总规模已超过1.42万亿元,占社会存款1.31%;互联网金融在借贷领域更是以年均300%的速度增长。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然而,由于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步伐较快,而相应的监管措施、标准和监管体系尚未及时出台或配套,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大量进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大规模发行理财产品、开展P2P网络贷款,在“野蛮”生长的环境下行走在灰色地带,出现一系列风险。截止到2014年3月,我国倒闭P2P平台已经有80多家;富豪创投、阿拉贷等网贷企业均出现资金困难,整个网贷行业危机频现,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与风险控制方式提出了相应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务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更新、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风险成为互联网金融最为基础性的风险,亦即它不仅关系到网络运行的安全问题,还关乎其他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结算风险的状况;其次,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没有或远不重要的特殊风险形势,如技术选择风险;最后,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互联网金融会使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放大效应,如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国际金融风险发生的突然性、传染性都增强了,危害也更大。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也就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要监管,就在于它的核心仍然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只停留在对传统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上,尤其是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质审批、重大金融业务审批和报备制度、相应业务和安全要求的制度规范等等。虽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是个相对陌生、富有挑战的领域,需要金融监管工作者从理论上、实践上做出探索,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有效的市场信用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等,出台严格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和程序,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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