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琪
与现金贷一样野蛮生长、乱象频发的助贷,已经被监管层纳入整治的视野。
11月21日,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
到底有多少机构从事助贷业务?这恐怕是个谜。一家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因为除了少部分在线上开展助贷业务,更多的机构在线下开展业务。从我们提取的数据看,涉及助贷业务的机构有近千家,如果算上线下助贷机构估计不止千家。
对助贷业务“回归本源”的理解,有业内人士表示,主要的含义是不承担担保承诺、不提供资金、不向借款人收钱,不过这并不代表对助贷模式一刀切,《通知》主要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允许与没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绝大多数助贷机构面临倒闭的情况应该不会发生。
在监管趋严的大势下,助贷机构今后的出路在哪里?“助贷机构可以挖掘自身场景优势、数据优势,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势客户再推荐给合作机构”,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助贷机构应该将此类优势与银行风控体系对接,作为银行风控的辅助,完善风控链条,提升风控准确性。
双赢背后暗藏风险
如何定义助贷业务,麻袋理财研究院认为,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利用自身掌握的获客、风控及贷后管理优势,向资金方(包括网贷、消费金融公司、小贷、银行、信托等)推荐借款人,并获取相关服务费的业务。与借款人自己去传统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相比,通过助贷机构可以缩短申请时间、提高通过效率、快速获取贷款。
随着线上理财端的运营成本不断走高,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了与银行等机构合作的助贷模式。更有一些平台干脆舍弃理财端业务,主动定位于助贷机构,如我来贷、大数金融、房互网等。
一方面,助贷模式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银机构双方业务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是一种双赢的模式,因此助贷机构数量规模迅速增长。另一方面,这一模式背后也暗藏风险。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助贷机构主要有两大风险:一是,风控能力不足导致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会传导给合作的金融机构;二是,对借款人利率过高、欺诈宣传、信息安全、暴力催收等。
而第二种风险在现金贷平台中尤为明显。因此,《通知》也对助贷业务进行规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银行助贷模式并未一刀切
这是否意味着助贷业务被叫停呢?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实际是主要规范的是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允许与没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绝大部分助贷机构面临倒闭的情况不会发生。
他指出,在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业务的标准和风险控制模式一定是银行与助贷机构共同协商,虽然小额业务都是系统自动审批,但是自动化审批的标准是银行去设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第三发机构做了风险识别,不代表银行就把核心的风险控制环节外包出去了,按照银行对风险的把控原则,一定会有自己的标准和模型,银行还是会做独立的审批。“目前市场上与银行合作的助贷机构,相当部分都是有资质的。比如说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小贷,他们有流量优势,但是在吸储、注册资本金等方面能力不足,通过与传统大型银行和城商行合作开展助贷业务,优势互补,这种合作是正常的”,方颂说道。
“影响是一定有的,但肯定不是对助贷业务的一刀切”,前述业内人士表示,如“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发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等条款。现在不能担保,息费不能由合作的机构去收取,这点对助贷业务会有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通过调整合同操作可以解决。
助贷业务未来将进一步规范
实际上,对于助贷业务的监管并不是刚开始。今年8月份,网上就曾流传出一份《关于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现定于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主体是联合放贷,但也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针对助贷模式。
对于助贷业务未来的监管将会进一步推进,不少业内人士都持肯定态度。“助贷模式的初衷,是把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持牌机构的资金资源与有数据、流量、获客优势的机构结合,提高放贷效率,实现优势互补”,周治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下一步的调整,可能主要还是“纠偏”,规范助贷模式回归本源,例如在从业资质、风险拨备、客户筛选标准、合作范围等方面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对助贷机构的整治规范,主要是此前相关业务费率过高、催收方式不合法、风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扩散导致的。目前,监管部门已经针对这些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不得采取暴力催收,不得采用兜底模式,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给没有资质的助贷机构等”,对于助贷机构如何取得进一步发展,周治翰认为,从业机构还应该自觉优化运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与借款人准入,做好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另外,还需要强化信息披露,特别是要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真实费率水平;履行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提高他们辨识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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