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副主席梁涛:部分金融机构沦为互联网平台的牌照提供方

一些机构借金融科技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

(文/张莫)12月3日,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凤凰财经峰会上表示,部分平台依托用户、流量优势形成的市场地位,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处于强势,抢占了金融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的话语权,金融机构沦为牌照提供方,极易造成金融风险脱离监管视野,形成外溢效应。

保险科技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对行业和监管形成了一系列挑战。梁涛认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潜在的寡头垄断风险;二是对金融安全的挑战;三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挑战;四是对监管能力的挑战。

大型互联网企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远高于其他中小竞争者,赢者通吃的现象在保险科技领域更加突出。从近期发展趋势来看,中小竞争者或者被收编,或者被市场挤出,长远看不利于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保护。

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金融科技可能带来业务、技术和网络的三重风险叠加,对金融安全和稳定产生更大冲击。一方面,一些机构借金融科技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依托互联网巨大的传播效应,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另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不断的产业整合和用户积累,在部分重要领域逐步具备了类似中央交易对手方的地位和功能,成为准金融基础设施的提供者,这类平台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灾难性影响。

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追求利润的冲动比较强烈,同时自身风控能力较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比如,某些OTA(Online Travel Agent)平台在销售自身商品时强制搭售保险产品,在流程安排、技术设置上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或者对消费者拒绝搭售服务设置了重重阻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随着新技术向保险业的不断渗透,包括产品设计、定价、销售、理赔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保险生产环节都在被重塑。现有监管框架基于传统作业模式,对保险科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在部分领域还是空白,亟需加快监管政策研究和规则完善。与传统业态相比,保险科技领域潜在的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如何有效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风险、迅速处置风险,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部分监管者还未完全适应保险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理念和思维的调整还没有到位,对如何防范风险和规范创新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办法和手段。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提升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定价、管理能力,使保障对象从健康人群扩展到高风险人群,使保障形式从事后的经济补偿向事前的风险预防和防灾减损转变,使不可保风险变为了可保风险,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对风险的覆盖,真正体现了保险作为经济社会风险管理手段的功能作用。

梁涛指出,发展保险科技,应坚持立足风险保障的本源与维护金融安全的底线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三个原则。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进一步打开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局面,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全面为实体经济服务。

梁涛建议,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构建适用、管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让科技创新潜在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范围内。同时,加大对大型、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将其纳入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在发展保险科技的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其次,要有效保护消费者、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要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企业侵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下,保险科技的未来必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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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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