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支持下,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观点
《意见稿》体现了三大监管重点。
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思路已经在本次《意见稿》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此次《意见稿》的重点内容我们认为可以概括为:今后将加强对互联网众筹平台的监控,其次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安排,再有就是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反洗钱。
众筹平台准入门槛或引发众筹平台洗牌。
《意见稿》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及“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这三项条件比我们预期中的更高,特别是净资产方面500万人民币的门槛已经可以将目前部分已经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活动的网上金融平台排除在“正规军”的行列之外。
所以,我们预计,按照证监会在《意见稿》中的规定进行严格执行的话,目前相当一部分的网上股权众筹金融平台将被清洗出局。
众筹平台不得涉足P2P
《意见稿》明确了的业务负面清单。其中比较重要的项目包括包括“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以及“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我们认为,管理层的安排主要是保证防止股权众筹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变相的在线高利贷平台及涉及非法集资。目前,股权众筹存在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资金欺诈等风险,也由于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所以有必要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投资人门槛远高于预期
《意见稿》还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有要求,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以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这意味着很大一部分潜在用户将无法参与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将与普通人士无缘。
此前市场有观点认为,不应该设置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而应通过控制投资额不超过投资人的可支配收入特定百分比来控制。但显然《意见稿》中,监管层选择了更为保守的态度。
我们认为,未来此项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松动空间以保证能有更多的参与者进入。
利好券商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
目前上市券商都完全满足《意见稿》中对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这意味着券商可以参与到众筹平台的建立之中。我们认为,提升直接融资功能全面利好证券行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渗透度较强的券商。
投资建议
未来十二个月内,维持证券行业“增持”评级。
上市券商均有条件开展互联网众筹平台建设,对行业整体形成中长期内的重大利好。我们看好此互联网金融渗透度较高的兴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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