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教育 “板子”打在谁身上?

近来与圈内好友聊天,谈到金融纠纷、金融刑事民事案件,大家不约而同会扼腕叹息:唉,这一波消费者太low,金融消费者教育没跟上.....

其实,金融消费者教育不是甩给老百姓(603883,股吧)一堆政策法规,不是给消费者发几张调查问卷,而需要互动交流,让消费者感到“温度”,认同理念,进而实践。

1、谁都不是“吓”大的

某地方协会的朋友私下说,肖律师能不能写一些吓人的案例,威吓一下,让消费者知难而退,不要进入高风险产品的购买和挤兑。

这种想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也许没考虑到如今社会的多元化和变化速度,在一个时间段内被认为是高风险的产品,在另一个时间段,由于法律和经济的完善与发展而发生变化,正如陌生人之间的商品交易,从阿里巴巴开始,质疑不断,资金流转问题,货物质量问题,刷单问题等,但是,随着支付宝、内部稽查等制度安排,问题得到了缓解和解决。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也必然要走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道路。

老百姓有自己的道理,中雷的仇先生愿意继续投资网贷平台,不是因为他傻,而是因为他算账觉得比其他理财方式的回报率高,即便有损失也可以覆盖,甚至利润优厚。

如果我们将舆论推向“p2p就是诈骗”的调子,老百姓也不会买账,更何况现在网贷逐渐走向合规,内控越来越严格。单单靠喊口号式的威吓就想把人们的美好愿望打击到,恐怕不合时宜。

2、容错,不包办代替

我们要尊重被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放下“父爱”的包办,信任市场,“容错”管理(此是向某区长学习到的新词),顾名思义,容错就是在一定“容忍度”内容许犯错,让事情显露出来,找出症结,再理顺管理思路进行行业管理。

当然,也有朋友说,金融不一样,有强外溢性,这话没错,但金融再重要都比不过实体经济,人家其他领域可以尝试,我们可以提前把法律责任讲清楚,把法律底线和负面清单放在眼前,然后让一切尝试凸显在阳光下,而不是躲避监管藏在淤泥里。

适时推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当“接盘侠”,也许会导致一个行业的“营商环境”被破坏。民间金融、非持牌机构进入“类金融领域”充当信息中介,或者如小贷公司自行放贷,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还是有作用的,在“毛细血管”上给予了实体经济更具体和快捷的支持,应当承认其有益的一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地方政策的层出不穷,其中有的及时挽回了局面,有的也影响了细分行业的蓬勃发展,让一些创业人“凉了心”。

3、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相结合

如今,一提到消费者教育,媒体、学界、实务界就把重点放在:消费者啊,消费者,你们得自担风险,别闹。

这种论调不免武断,咱们要找到“根子”上,消费者虽然有人性的弱点,但是他们要想闹起来还是因为内心不自洽,感觉不公平,那么,我们就得疏导。

必须判断消费者是自愿“博”高风险高回报,还是被不法分子诈骗了,这是两回事。

前者可能构成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者可能构成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或者第266条诈骗罪,法律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被害人”地位给予其聘请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参与诉讼全过程的权利。

因此,板子不能全都打在金融消费者身上。

我们建议参照香港地区的金融产品销售管理经验,强制要求销售人员给金融消费者讲解达到x小时,且允许金融消费者有“冷静期”,在某些大额投资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放弃合同。

结语

综上,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是行业大事,应当引起各方重视,甚至反思。

我们在高喊让买者自负的同时,有没有要求企业起到充分讲解的作用,有没有允许自然人投资有一定的冷静期。也许这些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逻辑链条拉长一点,思考的角度更多一点,更有“温度”一点,老百姓的金融服务“获得感”才会更饱满。

极客网企业会员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2017-10-28
金融消费者教育 “板子”打在谁身上?
金融消费者教育 “板子”打在谁身上?

长按扫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