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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贷机构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指出网贷机构是专门从事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发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进一步强调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地位,明确规定对于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前,需到工商局将经营范围修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然后才能完成备案,这是必要条件。此项规定本质上是提醒网贷机构明确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切勿异化为信用中介。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从资金方面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明确网贷机构非信用中介。“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从多个方面明确网贷机构为信息中介,可有效纠正目前很多网贷机构背离信息中介的定位进行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的行业乱象,净化市场环境,使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划定网贷业务边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网贷业务边界,明确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另外,明确指出网贷业务应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明确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网贷机构应设置网贷资金存管专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存管银行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符合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需注意的是,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除必要披露和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用 “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指出备案登记为网贷平台申请银行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必要条件,即网贷机构如果仅仅进行工商登记,不可以申请开展相关业务。同时指出,备案登记仅对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机构档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
划定业务边界对于尚处在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的网贷行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业务管理,可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可有效防范网贷机构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投资者市场信心。
三、网贷机构应按照规范标准进行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及《信息披露内容说明》明确网贷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并基于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规定了不同的披露对象;对披露口径、披露标准、披露频次进行规范,并对概念模糊、争议较大的披露信息进行逐一解释,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披露对象对披露内容的误解。
网贷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网贷机构的备案信息、组织信息、审核信息、经营信息、项目信息,并对以上各大类信息的具体细分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如对“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这一项目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累计交易总额、累计交易笔数、借贷余额、累计借款人数量、累计出借人数量、当前借款人数量、当前出借人数量、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关联关系借款余额、逾期笔数、逾期90天以上金额、逾期90天 以上笔数、代偿金额、代偿笔数、收费标准等17项内容。
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制约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对借贷双方进行理性决策、公众合法监督、监管部门动态监管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各当事方信息披露进行标准规范,有利于推动各参与方实现权责归位,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业机构控制风险及投资风险。
四、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行为,注重出借人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另外,明确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拥有风险认知能力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资金保护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指出网贷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尽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网贷机构应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保证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指出存管银行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资金清算,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保护出借款人及出借人资金安全。
另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首次规定网贷平台要对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贷中关键信息进行披露,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通常,业界对于网贷行业的风险监管集中在贷前资质审核及贷后资产处理环节,忽视了贷中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加强对借款人实际情况的关注,可有效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促进参与人更为理性和审慎地参与投资,提高贷前-贷中-贷后三大环节的风控效率。
五、明确网贷行业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结合网贷行业跨区域且风险外溢性较大的特点,本着“双负责”原则,明确规定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明确指出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需坚持协同监管。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此次明确网贷行业应坚持协同监管,可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文/大公数据 陈力华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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