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业务迎“负面清单”式管理保监会明确三大禁止行为

⊙见习记者 陈婷婷 ○编辑 陈羽

去年底“侨兴债违约事件”爆发后,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被监管部门屡次提及。上海证券报记者日前从保监会获悉,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保监会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

所谓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因信保业务具有担保作用的特殊属性,成为撬动金融资金的有效工具。然而,这一创新型业务在获得广阔发展空间的同时,面临的金融交叉风险亦不容小觑。

为此,《办法》明确设置了准入门槛,首先是与偿付能力挂钩。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待满足要求后才可恢复。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

在经营业务上,保监会还圈定了信保业务三大禁止行为:一是禁止保险公司为部分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产品和服务,如: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等。二是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同时,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三是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并未将信保业务“一棍子打死”。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发展信保业务。同时,密切关注《办法》执行效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保险公司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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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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