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近期,银监会下发《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6月29日),针对民营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包括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多家民营银行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已经收到《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一家民营银行高管表示“已经反馈意见”。
《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包括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规范合作机构和联合贷款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合作机构和联合贷款的具体细节。
其称,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针对不同类型合作机构,分别从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经营可持续性、业务合规性、风险承担能力、风险数据真实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准入评估,确保合作机构的设立、经营和提供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贷款人应与合作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合作事项范围,规范合作机构行为,保障借款人信息安全。
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应建立满足合作业务需求的信息系统,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敏感信息的有效隔离,保证双方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其中,在联合贷款方面,本办法所称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
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风险模型有效性经过充分验证,存量贷款风险水平较低。
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为: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确保合作机构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
具体来说,联合贷款应由联合贷款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会计核算,贷款风险应由联合贷款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处置和承担。贷款人应建立联合贷款规模管控机制,避免联合贷款过度集中于单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此外,贷款人应区分不同类型合作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于开展客户营销的合作机构,贷款人应重点审查并持续监控该机构受托营销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并督促该机构对可能的欺诈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对于提供风险分担的合作机构,贷款人应确保该机构的设立和经营依法合规,并重点评估该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担保能力,推动借款人授信风险得到公平、有效的分担。
(三)对于提供风险数据的合作机构,贷款人应重点评估该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是否依法合规,所提供风险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数值质量是否真实可靠,合作机构自身信息系统和技术能力是否足以支撑风险数据服务。
(四)对于提供外包服务的合作机构,贷款人应严格按照外包风险管理相关监管制度进行管理。
需申请获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
根据《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总体原则为:监管机构应当将互联网贷款纳入监管重点,根据本办法全面评估辖内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的管理情况和风险情况,提出监管意见,督促民营银行持续完善互联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经营准备工作,适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应分别提交申请。
监管机构收到贷款人提交的互联网贷款经营申请时,应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贷款人是否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
(二)贷款人是否具备经营互联网贷款的身份识别、风险模型研发、风险数据挖掘的技术能力;
(三)贷款人是否建设必要、安全的信息科技系统。
监管机构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会谈、现场调查、与外部审计师及其他专业机构会谈等。
而且,贷款人还要向监管机构上报产品报告、信息报送、年度评估等。比如,贷款人上线各类互联网贷款产品,应于产品上线前10天向监管机构报告。报告期间,不得对贷款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贷款人经营互联网贷款,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互联网贷款如果出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贷款质量持续恶化、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况时,监管机构应要求贷款人限期整改。如果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取消贷款人经营互联网贷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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