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银租赁获批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业务品种仅限于远期类、期权类、掉期类等三类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批复称,交银租赁需根据自身经营目标、管理能力、衍生产品风险特征和实际业务需求,审慎确定衍生产品交易规模,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问题。
2011年1月,银监会修订《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从事衍生产品业务。
《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衍生产品是指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利率、股票等交易过程中,衍生发展出来的新金融产品,根据产品形态可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具有避险功能和财务杠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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