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支付行业的迅猛发展,支付市场呈现“碎片化”的发展特征,这为商户的收付、对账等环节带来诸多不便。在这样的背景下,聚合支付应运而生,运用集成技术为商户提供一点接入的综合支付解决方案,使商户的收付、对账更为便利。然而,聚合支付也存在着风险,本文在介绍聚合支付概念的基础上,对聚合支付所面临的四大风险和监管进行全面分析。
一、聚合支付是什么?
聚合支付是指利用技术和服务集成能力,聚合多种支付工具,如支付宝、微信支付、Apple Pay和银行卡等,为商户提供一点接入的综合支付解决方案。聚合支付介于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户之间,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商户的技术成本和财务对账成本,还能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支付方案,提高消费者的支付体验,推动支付服务环境的不断改善。 图1 聚合支付模式二、聚合支付的风险
(一)“二清”风险
“二清”风险是指未取得支付牌照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导致商户和消费者经济损失的风险。“二清”机构中的备付金账户无主管部门监管,无法对“二清”机构挪用沉淀资金等行为实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此外,在“二清”机构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机构可能会带着沉淀资金“跑路”,给商户和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聚合支付机构不具备支付牌照,从本质上而言仅是提供一种纯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沉淀资金,也不能涉及商户的资金结算问题。但在现实中,仍不免有极少数聚合支付机构为商户提供资金账户,以及提供结算、提现等服务,打“二清”的擦边球。
(二)盈利前景不明
作为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支付行业一直面临盈利难题,尚未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盈利模式,聚合支付也不例外。目前,聚合支付的盈利模式是交易服务返佣,而其主要用户是价格敏感的中小微商户,倾向于选择佣金费率较低的聚合支付机构。随着聚合支付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很大概率会引发“佣金战”,而“佣金战”一旦发生,聚合支付机构将不得不调低佣金率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交易服务返佣的盈利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除交易服务返佣外,较多聚合支付机构开始依托积累的庞大支付数据衍生新型盈利模式,通过提供智能营销、数据服务、财务外包等增值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或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叠加消费金融、现金贷等金融服务,但以上业务距离成为主营收入仍有很大差距。此外,若衍生增值服务涉及金融服务,聚合支付平台还需防范金融业务风险。
(三)同质化竞争
据亿欧网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市场已有30多家聚合支付机构,而聚合支付业务的同质化较为严重,导致市场竞争激烈。此外,聚合支付机构还面临商业银行的竞争。市场上已有商业银行开始布局聚合支付业务,比如兴业银行于2016年11月推出聚合移动扫码支付产品“钱e付”,可以将支付宝、微信支付、QQ钱包、掌柜钱包等移动支付方式集成并提供给银行及其合作商户使用。2017年4月,工商银行表示工行二维码将陆续支持微信支付、银联支付以及主要第三方支付二维码产品,开展聚合支付收单业务。与商业银行相比,聚合支付机构具备更强的创新基因,但在信誉和客户积累方面却远不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布局聚合支付业务,将会给聚合支付机构带来较大的竞争压力,逼迫聚合支付机构创新升级。
(四)第三方支付市场寡头垄断特征明显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表示,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受理新支付牌照申请,并将加大现有牌照清理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会不断缩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7)》显示,2016年,因注销、主动申请注销、不予续展和续展合并等因素,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缩减为255家。截至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名单中共有23家支付机构。
当前,中国支付市场已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银行卡收单业务是银联的天下,支付宝和财付通掌控移动支付市场,市场寡头垄断特征明显。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在2016年第四季度,支付宝的市场份额达到55%,财付通市场份额约为37%,而支付行业的收益来源主要是手续费,其增长主要依靠规模效应,这意味着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无法达到“阈值”,盈利能力堪忧,市场寡头垄断特征有望进一步加剧。
聚合支付机构的核心业务在于集成多方支付通道,使商户的收付、对账更为便利。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不断缩减,市场寡头垄断特征加剧,将使聚合支付的集成功能失去意义,对聚合支付行业造成巨大冲击。
三、聚合支付的监管
据财新网报道,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各分支机构低调下发《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对辖区内提供聚合支付的服务商进行摸底清查工作。这是首份针对聚合支付的规范性文件,将聚合支付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并划定了一条明确的红线,即四个“不得”: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
201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鼓励聚合支付服务的发展,并认可聚合支付在持续改善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上的作用。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聚合支付融合商户会员管理、营销活动管理、库存信息管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分析挖掘等个性化增值服务。在规范方面,《指导意见》对聚合支付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技术标准符合性等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收单机构采用有效技术防止聚合支付机构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性信息以及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
总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聚合支付给商户和消费者带来的价值,鼓励聚合支付的发展和创新,但也对“二清”业务、商户和消费者信息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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