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联,互金协会牵头、为个人征信牌照而生?

前两日,关于“信联”或将成立的新闻报道突然走红[1]、[2]。报道称:

“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考拉征信、鹏元征信等在内的个人征信业务准备机构,以及百度、网易、360、小米、滴滴、宜信等行业相关机构,已倡议共同发起成立一家个人征信机构,在传统金融之外,实现个人征信对互联网金融和小微金融的全面覆盖。“据悉,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相关工作进展顺利,多家机构已签署投资意向书,机构筹建已进入实质阶段,机构名称、公司章程等内容已基本明确,据悉董事长人选也即将确定。有业内人士分析,类比刚成立的’网联’,该机构实质是’信联’,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征信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相信很多业内人士对此消息并不感到意外,它更像是对今年以来征信监管者集中发声在实践上的回应。2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撰写的《征信体系的共性与个性》发布[3],他在文中援引世界银行的研究结论称,国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征信机构,是由某一个金融机构或某一个企业集团单独发起成立的。4月21日,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称[4],“假如你是独立自然人、独立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想独资办个人征信机构,我们说不行,在什么情况下行呢?假如说很多人联合起来,有很多有共同意向的机构联合起来,共同申办一个行不行?我们说这可以。”5月,万存知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征信监管》一文发布[5],他在文中称“据世界银行专家的总结,当今国际上没有一个征信机构是由某一金融机构或某一企业集团独立发起成立的。但是,如果若干人、若干经济组织,从自愿共享客户信息的角度出发联合起来申办一家个人征信公司,则是完全可能的。”由于信联并非空穴来风,笔者接下来要谈的也会比较长。信联的使命是什么?上文中万存知的三次发声强调的都是“征信机构不能由单一金融机构或企业集团发起成立”。按照他的逻辑,信联作为一个联合机构,可以成为征信机构。那么假如信联真的要成立,它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征信机构?报道说信联要实现个人征信对互联网金融和小微金融的全面覆盖。它确立这一使命是有原因的。让我们把这件事拆开了揉碎了说,因为这一问题关系到后续要讨论的诸多问题。这里要阐述的逻辑仍然来自万存知的近几次公开发声:第一,“征信”的边界是什么?——只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第二,个人的债务信息存放于何处?——持牌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和公权机关(如欠税、欠缴的社会保障费、欠缴的行政罚款等)。第三,现有的个人征信机构能否满足需求?首先,央行征信中心已经较为全面地掌握了个人在持牌金融机构中的债务信息。截至2017年5月底,累计3000家机构接入央行征信中心运营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常被称为“征信系统”),该系统收录了9.26亿自然人的相关信息。即便覆盖率可能仍不够高,这部分信息也并不是监管想要交给社会征信机构的。

“须清醒地认识到,根据中国实际培育社会征信机构,不是要简单地复制一个或数个征信机构,来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竞争,甚至通过竞争形成替代关系;而是要使这些不同功能定位的征信机构形成互补关系,以避免征信体系的无序发展造成金融的混乱。[3]”

然而,“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核算基础、管理体制、技术能力、队伍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业务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难以对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债务人负债信息做到全覆盖。这就客观上要求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之外,再培育一些社会征信机构,主要在持牌金融机构之外,采集债务人的信用信息提供征信服务,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只有形成这样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才能满足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征信需求。”[3]也就是说,散落于非持牌金融机构和公权机关的个人债务信息央行征信中心难以采集。其中,公权机关里个人债务信息的采集依赖于公权机关信息开放的进程,不是央行一家说了算的。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央行是征信业的监管部门。既然公权机关的个人债务信息央行掌控力不足,持牌机构的个人债务信息央行征信中心覆盖率已经较高,那么就只剩下非持牌金融机构里的个人债务信息了,这部分“只能”交给社会征信机构。那么,2015年1月《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点名的八家机构能否担负起这一使命?笔者推测,万存知个人的答案可能是不能,至少是从至今为止的情况判断[5]:

“人民银行在2015年同意8家社会机构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至今已有两年的时间。开业准备之所以延续到现在,有三个意想不到的因素:一是未想到在这个过程中遇上互联网金融整顿,这项工作至今未结束;二是未想到社会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空前高涨,监管部门秉持审慎审批的原则,对8家进入开业准备阶段的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未想到8家机构开业准备的实际情况离市场需求和监管的要求差距那么大。"“就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8家从事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三个:一是各家为了追求依托互联网的所谓业务闭环,市场信息链被分割,信息覆盖范围受限,产品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二是8家机构各自依托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业务上和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存在利益冲突;三是8家机构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而且也没严格遵守,在没有以信用登记为基础且数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对外进行使用,存在明显的信息误采误用问题。因此,从监管标准判断,8家机构至今没有一家合格。”

因此,信联的使命是且只能是实现对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中个人债务信息的全面覆盖。由于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中掌握个人债务信息的主要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小微金融机构,信联的使命正是文章开头提到的实现个人征信对互联网金融和小微金融的全面覆盖。为个人征信牌照而来?是的,万存知个人的撰文或者演讲不能说是央行征信管理局的思路,但至少代表了我国征信监管者的一些思路,不能说没有分析价值。万存知曾在文中写道:

“社会上也有人认为,个人征信市场准入过于严格,一般的机构都过不了关,不如’先放后收’,先开业后规范。“我认为不能采取这个策略。根据我的了解,现在有许多人想从事征信业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最新材料显示,目前全国注册登记的企业中,企业名称或业务范围中含“征信”字样的公司,有50多万家。这50多万家公司中,有大约20万家想从事个人征信。试想一下,如果监管部门发出20万张个人征信牌照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个人信息滥用必定导致征信市场大乱”“由于个人征信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所以个人征信市场绝对不能走“先乱后治”的道路。对个人征信准入的态度,实际上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是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态度,也是对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5]”

什么意思?笔者认为,万存知的意思是能进入个人征信市场的,一定是“先规范后开业”的。因此,信联在当前时点出现,很自然的一个判断是,如果本文开头的报道属实,它是奔着个人征信牌照而来的,至少从股权上、诞生时点和对监管态度的认知上是有优势的。万存知也对征信牌照的数量发表过看法:从征信机构的性质看,“在征信制度下,一个经济体内所有的放贷人作为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海量的企业和个人作为信息主体,均会不同程度地形成对征信机构的依赖,所以,根据维护信息主体权益这个理念,政府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一般要严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征信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一个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金融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同质竞争,征信机构由于信息集中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先入为主,后入难超,彼此之间不具有进行同质竞争的市场基础,只有错位互补发展的内在要求。这样,一个经济体内,同类征信机构不可能太多。若存在同类征信机构太多的局面,则征信机构之间,要么降低服务质量恶性竞争,要么绝大多数机构无业务或业务不饱满。这就是征信机构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所在。[3]”从技术条件看,“信息效果集中才有价值,信息不集中,征信的价值不大,征信就是把这些负债的信息,把债务人的负债信息集中起来,因为信息分散在不同银行、不同企业、不同经济组织、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地方,要把这些信息集中。所以要征信,就是征集信息,集中度越高越全面,征信系统的功能就越强大。我们国家从防范金融风险讨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体系建设。我们说征信的功能在于信息的集中,集中要求要全面,这跟我们今天的主题有关系,在技术不进步或者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征信平台系统需要多个,数量多更能满足需要;假如信息技术发达,比如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我们的信息共享的平台就不能多,多了就没法共享。所以征信平台要少而精、少而强。这是一个问题,信息要集中。[6]”从产业需求上看,“也有人担心,如果个人征信机构牌照不能尽快放开,多批一些,怎么能形成个人征信产业呢?衡量征信业是不是一个产业,标准不在于征信机构的数量,而在于征信这套机制能否构成完整的产业链。征信机制有三个组成部分,即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以征信机构为信息共享的平台,各行各业的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5]”也就是说,他认为,征信牌照不应该太多。信联可能拿到的这张牌照会是稀有的。信联的推手是谁?万存知曾在文章中写道[3],

“无论是市场主体的要求还是政府监管的要求,坚持独立第三方征信,有效防范征信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国际公认的征信准则。这里的第三方,是指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那一方。独立第三方,其独立性是相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上独立,即作为一个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不能从事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同质的业务。世界银行通过对全球征信国家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国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征信机构,是由某一个金融机构或某一个企业集团单独发起成立的。“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上独立,即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其发起人和股东在股权结构、人事安排、财务核算和经营决策上必须独立,防止个别大股东对征信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扰和控制。“三是关联关系上独立,即征信机构董、监、高等主要负责人,与该征信机构的发起人、大股东、主要信息提供者和主要信息使用者之间,通过穿透到自然人的方式,不存在委派或指派的关系。这样可以保证征信机构董事、监事、高管等团队的专业性,以确保专业人来干专业事。”

如果采用这一监管理念,信联的控股股东必须是相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查看文章开头报道中提及的公司名字,除滴滴外的公司要么自身有授信业务(如拥有小贷牌照),要么母公司或者集团内其他公司有授信业务,而滴滴也曾被报道积极申请小贷牌照[7]。如果信联被报道中的某家公司控股,不考虑监管允不允许的问题,市场也会做出选择:信联会面临一种尴尬境地,拥有授信业务的非股东不愿意共享掌握的个人债务信息,谁会轻易把自己客户的信息给同行看呢?那么,信联的控股股东要么是一个没有授信业务的公司,要么是央行征信中心这样的事业单位。后者并非没有先例,拥有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业务的上海资信即是央行征信中心的控股子公司。笔者在此做一个猜想:不排除信联是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成立的。互金协会对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兴趣已经持续很长时间,防范多头借贷的风险也确实是业内刚需。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协会即为从事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务的36家会员机构开展了信用信息共享培训,并组织参会单位进行了试报送工作。2016年9月,互金协会即启动了互金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启动会上,17家会员单位[8]签署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相关报道还表示,该平台自此正式上线运营[9]。2016年12月29日至30日,互金协会举办“互联网金融信用建设”高管研讨班,邀请了央行征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相关专家学者作了分享。然而,互金协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面临着一个不大不小的尴尬:互金协会毕竟是自律性监管组织,民营网贷平台向它报送自己客户的信用信息的动机可能并不会很充足。有种方法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拿个人征信牌照。但是,互金协会不是公司,《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一系列其他条件,这意味着互金协会本身无法获得个人征信牌照。万存知也曾在文章中提出:“我在这里想特别强调的是,一些行业协会的会员信息共享平台,实际具有征信的功能,因为会员来自全社会,所以它已不限于内部性了,应接受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约束。”这就意味着,从既定规定来看,互金协会要继续推进具有征信功能的会员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必须推动某一个公司的成立。互金协会不是唯一一个打造互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组织。不提上海资信、安融征信、华道征信等公司,类似的协会还有央行下属的支付清算协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等等。上述几家公司没有出现在报道中信联的股东名单中,而有能力召集全国涉足授信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协会可能除互金协会外并不多见。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报道未提及具有独立第三方属性的另外三家个人征信业务准备机构(中智诚征信、中诚信征信、华道征信),它们或许暂时还不准备参与到信联的筹备中来,或许仍想以一种更为独立的姿态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也就是说,目前看来,自2015年1月央行《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苦等个人征信牌照五年的八家机构做出了不同的选择。一种是不甘这两年的努力,立刻掉头联合成立机构,一种是继续等待(沉默)。联系上文的推断,笔者认为,联系前文提到的“八家个人征信机构无一合格”论,查看“信联”报道中提及的公司名字,一个推断浮出脑海:信联由互金协会牵头、明显不具独立第三方属性的五家个人征信业务准备机构和其他机构联合成立。这篇文章收尾时,看到有媒体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10],“信联”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成立,但尚未进入到业务阶段。其模式与今年3月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据共建、共有、共享”原则,联合成立的“网联”类似。结语如果你看到这里,那么你可能能看出来,短短的一则“信联或将成立”的报道后其实关系着我国征信业的竞争格局。这或许是一则“新闻”,但蕴含着旧日的种种痕迹。关于未来,不变的常识是,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一段时间内的稳态,一定是各方利益博弈暂时达到均衡的状态。而随着力量的增减,这种状态又将改变。题外话美国征信业有消费者信用协会(ConsumerDataIndustryAssociation,CDIA),它设计了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的数据报送标准Metro2。信联如果能获得授信机构们的入股,和这些机构做利益绑定,股东们可以共同协商出一种数据报送标准来,这无疑将推动中国征信业的发展。这种角色,更像是赋能行业的卖水人。而从信联的使命看,它是个“运动员”。如果“信联由互金协会牵头一说”成立,其实笔者还想抛出一个问题:当卖水人,只协商制定征信业的数据报送标准,不参与征信业务,是否也是一种可选道路?相关阅读:[1]个人征信牌照下发暂缓信联或将成立http://finance.ifeng.com/a/20170622/15478707_0.shtml[2]个人征信机构信联筹建,百度、小米等首入围http://www.21jingji.com/2017/6-23/0NMDEzODBfMTQxMjU0Nw.html[3]万存知:《征信体系的共性与个性》https://mp.weixin.qq.com/s/OzRCI8fcSv4iUJWa2_ctqw[4]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https://mp.weixin.qq.com/s/bZunfb0CuuAOqiJDPqnicw[5]万存知: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征信监管https://mp.weixin.qq.com/s/oybs360EY0p0yADSGYvB0A[6]万存知在“Fintech时代的消费金融创新发展峰会”上的发言https://mp.weixin.qq.com/s/dq51ZIMFbyCKciytsG4MwQ[7]https://sanwen8.cn/p/66ckfUQ.html[8]蚂蚁金服、网信集团、京东金融、陆金所、宜信、德众金融、开鑫贷、人人贷、东方汇、掌众金融、马上消费金融、玖富、挖财、搜易贷、合拍在线、拍拍贷、分期乐。[9]互金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线17家会员首批接入http://www.sohu.com/a/114002790_190017[10]http://finance.qq.com/a/20170623/0422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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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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