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中国相互保险:老树新枝可经风?

文|蚂蚁金服法律研究 刘燕

4月18日讯,2017年2月14日,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获得深圳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标志着我国第一家规范的相互保险组织呱呱落地。此时,距中国保监会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正好两年。两年时间说起来不长,但正值创新迭出的互联网时代,期间发生的正剧与插曲也足够为我国保险业书写跌宕起伏的一章。

相互保险,这个被称为“保险业的内在基因”、“保险企业的原型”的古老业态,在互联网时代重新进入中国,未及与保险业紧密接触,便被裹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洪流中,遭遇资本与IT创业者的热烈拥抱,一时间,各类众筹型保险平台以“行在当代的原始互助”之名接踵而至。与此同时,一些打着互助、公益旗号的网络平台骗局也应运而生,给非法传销或庞氏骗局罩上一层华丽外衣。“互联网+”给相互保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成为我国相互保险发展历程中的一个特殊标志。

本文将简要回顾我国引入相互保险的过程,并观察互联网时代给新生的相互保险打上的烙印。

一、何谓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形象地说“抱团取暖”,是保险业中历史悠久且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态。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群按照平等互助原则组织起来提供自我保险服务,以满足成员的保障需求而不是获得投资回报。相对于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不存在股东,也就消灭了股东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投保人本身作为保险组织的所有者,也降低了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商业保险因收益-成本权衡而不愿进入或覆盖的领域,相互保险可以发挥最大的功能。

相互保险通常被描述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种解读其实可以适用于一切具有合作关爱性质的人际关系中,包括慈善与公益事业。某种意义上,“相互保险”体现的是保险机理、组织治理、商业运作模式的三位一体:它既是一种保险业态——在群体成员之间分散风险与共担风险,也是一种团体组织原则——所有成员平等互信、集体参与、共同决策;同时还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收入取之于成员,用之于成员,可形成一个完美的现金流闭环(暂不考虑对外投资收益)。其中,“相互”(mutuality principle)作为一种组织体原则,强调的是成员的共有、共治、共享,而非传统商业组织的“资本决定权力”的逻辑。 它可以适用于各类行业,如农业互助(合作)社、住房互助(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只不过该原则蕴含的“互助共济”理念,与保险这种“集腋成裘、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及商业模式最为契合,因此,实践中基于相互原则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经营实体在保险领域获得了最大范围的应用。

受制于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与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相互保险组织的具体形式除主流的相互保险公司之外,还有互助社、交互社、友谊社(友爱社)、互惠社、保险合作社、自保公司、风险自留团体(risk retention group, RRG)等。

二、相互保险在中国——老树新枝百年生

早期的相互保险萌芽

在我国,清末民初萌芽的民族保险业中就出现了相互保险的雏形。光绪年间的1907年,天津商界以联兴斋为首的15家鞋商成立了裕善防险会;1909年,北京典当行业成立“当行火险会”,每位会员缴纳少许会费,应对火灾或意外不测事件。若遇火灾,则由参加之典当行按份额分担补偿。在广州,经营酒米酱料杂货的店铺因秋冬季火灾未获外资保险公司承保或保费奇高,遂自办火灾互助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除补偿损失外,还包括各参与店铺在某一成员遇火警时派人救火。1909年,由十三行联兴猪油面粉商杜桂初、西关茶楼酒楼酱料杂货商曾少皋等设立的几家火灾保险公司合并改组为冠球联保公司,成为广州地区颇有影响的联保公司。1920年代广州联保公会的成立,标志着民间火灾保险业的鼎盛时代。

不过,早期的相互保险尝试更多的是朴素的“抱团取暖”观念在中国民间商业社会的一种实践。保险对于当时的小商人完全是一个舶来品,缺乏保险精算的技术以及组织治理的明晰规则。如当时火灾联保公司既无核保控制,又无分保措施,赔付多到令会员不堪分摊;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行为以及老式行号之铺张习气。尽管民国时期的保险法已承认相互保险社,但上世纪40年代后相互保险组织基本上从我国商业社会中消失了。

新世纪的试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特定领域建立了具有相互保险色彩的保障机制,如1984年成立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1993年成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等。但前者作为海事保险的一部分,其商业模式与常规的相互保险有异,通常不视为相互保险组织;后者则属于社会保障而非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我国新时期的相互保险最早在农业保险领域试点,包括2005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农业相互)以及2011年浙江慈溪农村保险互助社。

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巨灾对农业造成大范围的损失通常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这也是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农业保险的原因之一。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提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保险合作组织”。2004年11月,黑龙江农垦局首先试水相互保险,在垦区十四年风险互助的基础上组建了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种养两业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其它涉农保险,其中种植业保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以互助模式运作。依托省农垦系统,阳光农业相互在地市 - 县(农场)-乡(农场管理区)-村(农场居民组)四级行政区划,分别设立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 保险社(营销服务部) - 保险分社 - 保险互助会,实行“以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治理和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其中,以参保农户为会员组成的保险社独立核算,是农民的自治组织,农户可参与农业保险的承保、验标、查勘、定损全过程,减少诈保骗保事件的发生,降低了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然而,相互保险不仅是保险,更是一种新型的、以“相互”原则组织起来的企业形态,需要商业组织法的支持。1995年制订《保险法》时,最初的草案曾规定了保险经营的五种组织形式,但全国人大审议时提出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商业组织形式,《保险法》自创一种“相互保险公司”俨然逾越了部门法的边界。结果,在无法可依的情形下,阳光农业相互肩负的“探索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和“创新保险组织形式”双重使命中,后者遇到的困难显然大于前者。

一个例子是,相互保险公司特殊的资本结构——以债务资金或捐款而非股本作为初始营运资金——在我国《公司法》或《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下都无所依托,结果导致阳光农业相互这家国务院特批成立的保险公司到工商局办理2006年度年检时居然也遇到麻烦。由于其将7000万元启动资金放在了“负债”栏中(准备归还出资人),无“资本金”,工商机关拒绝其通过年检。拖了两个月后,公司无奈只得调整了资产负债表,将7000万元充当资本金,这才年检过关。

此外,缺乏相互保险组织立法的清晰指引,阳光农业相互的内部运作也未充分体现相互组织对于会员/投保人利益的关照。如尚未实行对会员的无灾利益返还,也未制定会员保费降低的办法,甚至缺乏独立的会员账户并实施统一跟踪管理。受制于农垦系统的准行政性,农户会员参与决策的程度较低,参与查勘定损的话语权还不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这一切,都使得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创新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农业保险而非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组织立法与试点过程

自2005年起,中国保监会便开始着手相互保险的立法与制度建设。在比较研究了国外相互保险组织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修订项目,拟借鉴德国、日本的模式,在《保险法》中引入“相互保险组织”一节作为相互保险的组织法基础。为避免与现行《公司法》冲突,相互保险组织不再使用“公司”之名,拟以“~社”或“~协会”代之。2007年后金融宏观形势变化导致修法动议搁浅,直到2014年再度恢复。

此一期间,相互保险的外部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全国人大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合作社”这种与相互组织有极大共性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与运作逻辑。其次,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将“互助社”的组织形态进一步落实到金融行业。宁波保监局则在2011年推动浙江慈溪龙山镇成立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再次,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提高民生保障,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在此背景下,相互保险呼之欲出。

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与治理模式,同时启动了新一轮的相互保险组织运作及风险监管制度研究,厘清相互保险特殊的资本结构、会员账户、盈余分配等操作性问题。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险资管理、相互保险等领域进行了修改。其中,新增的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保险集团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分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相互保险公司”的概念,与《公司法》下的两种资合公司比肩而立,同时将各类相互保险组织统一纳入保监会监管。目前,《保险法》修订尚无实质进展,试点中的相互保险组织均冠名为“xx相互保险社”。

监管开闸相互保险也激起业界的极大兴趣。截止2015年10月中旬就有十二家相互保险公司在国家工商局做了名称预登记。2016年6月,保监会批准筹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等三家相互保险公司,分别针对信用险、建筑投标险、特定人群健康养老险进行业务构架。其中,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在2016年9月率先完成筹建并于2017年2月获得保监会开业许可,2017年2月14日在注册地——深圳前海——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这不仅是我国第一家按照相互保险组织法规范设立的保险机构,而且也标志着相互保险这一古老的保险业态在中国土地上经历百年轮回之后,重新开枝散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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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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