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经》杂志
4月17日讯,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步伐在加快,在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以往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大多是金融机构主动为之。而近年来金融与科技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不仅金融机构主动采用新科技,科技发展带来的服务能力提升和派生也可能替代传统的金融业务。
金融与科技的新型关系,带来了一个新名词“Fintech”,即金融科技。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6)的定义,Fintech是指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金融科技创新范围较广,既可以是前端产品,也可以是后台技术。一系列创新已经对传统金融业务形成冲击。
颠覆的开始:主要影响领域
近年来,科技在许多领域取得进步,从而为发展金融服务奠定了基础。首先是网络通讯的发展,各种网络彼此联接融合,将海量的信息数字化,信息传输覆盖全球;其次是计算能力不断提高,对大数据的处理成为可能;三是加密技术不断进步,解决了网络价值传输的可行性问题。此外,人工智能、图像识别技术等相关技术的发展也为科技金融增添了动力。
从金融业务领域看,涉及的重大变革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支付清算,包括网络和移动支付、数字货币等。二是融资类,包括P2P借贷、众筹等直接和间接融资方式。三是投资管理类,包括机器人(智能)投资顾问等。四是征信类。
(一)支付清算类
Fintech中的支付清算类业务一般是指通过联网终端,发起和执行资金转移和使用的服务。这类业务起步相对较早,且增长迅速。银行是支付电子化的先行者,而第三方支付通过改进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对银行形成了补充和竞争。电商的发展直接促进了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快速发展。在鲶鱼效应刺激下,银行业奋起直追,放弃了电子银行亦步亦趋模仿柜面业务的做法,转而适应用户移动支付习惯,发展移动银行业务。手机银行APP进入爆发阶段,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不断升级支付功能,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借助其强大的生态系统,已逐渐培养了用户的支付习惯。从发达国家来看,一直走在金融科技创新前沿,并拥有大部分技术专利。诞生于美国的Paypal是第三方支付鼻祖,在国际上占据优势地位。但是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银行支付业务发达,在规模上Paypal已被中国第三方支付远远超过了。
2008年比特币诞生后,基于区块链或分布式网络技术的跨境支付在去中心化机制下更快、更低成本地完成跨境转账。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成立高规格研究团队研究中国数字货币,2016年设立专门数字货币研究所,体现了对数字货币研究的前瞻性和高度重视。
(二)融资类(资金端)
融资类业务主要包括网络借贷和众筹,也有将其称为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网络借贷又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点对点的P2P借贷,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有投融资需求的自然人提供撮合服务;还有一种是互联网小额贷款,是传统线下小额贷款公司的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拓展客户资源。国际上的P2P,也有自然人投资和机构投资。
P2P平台的出现满足了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民间借贷市场的一种技术实现。2013年中开始,由于进入门槛低,P2P迅猛增长,P2P平台得到资本追捧,市场规模迅速扩张,但一些平台风险控制不到位。2015年开始,问题平台频出,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2015年下半年监管收紧,部分资本退出P2P领域,留存的P2P企业不断摸索自身定位,一些平台开始尝试应用金融科技做技术创新。
众筹一般指企业、个人或其他主体,为企业自身、产品、项目、服务或公益事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筹集资金的活动,一般融资成功后会以企业股权、产品或服务作为融资的对价。国内股权众筹发展很快,但总体金额仍然不大。从长远来看,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把巨额的储蓄转化为投资,降低社会杠杆率,都有赖于发展股权融资,不能继续依赖传统的银行和债券市场等负债渠道。而发展股权融资不仅要继续发展目前的主板、新三板等正规市场,从长远来看必须发展包括众筹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三)投资管理类(资产端)
主要是机器人投资顾问服务。机器人投顾平台借助计算机和量化交易技术,为经过问卷评估的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资产投资组合建议。传统的投资顾问需要高素质理财顾问完成,人工费用昂贵从而提高了服务对象的门槛,一般只向高净值人群提供。但机器人投顾则是以最少量人工干预的方式帮助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及管理,避免了线下获客、产品销售、投资咨询等人力资本密集环节,节约成本,降低服务门槛,普通投资者缴纳少量费用即可获得服务。此外,智能投顾利用算法、大数据作为投资依据,优化投资顾问模型,且可以避免人工投顾的非理性因素。
机器人投顾最早于2011年由美国Wealthfront公司推出,最初的客户主要是硅谷的科技员工,之后逐步扩展,在美国已经初具规模。国内以弥财、蓝海财富为代表的智能投顾公司,于2015年初成立,投资标的以指数基金ETF为主,跟踪全球市场,目标客户多为有海外资产配置需求的人群。但国内智能投顾行业目前还仅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技术基础薄弱,算法模型跟不上。二是市场对量化的认可度不高,国内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尚未成熟。
此外,科技的发展使得自动报告生成成为可能,节约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它主要分成三个步骤,一是处理数据,将年报、时事新闻及数据、行业分析报告和法律公告等材料进行消化和理解,其中对于文本中的图片需要OCR等技术进行解析。二是分析数据,运用知识图谱中常用的知识提取与实体关联,提取关键逻辑主干,结合时间、地点等因素,将关键信息嵌入报告模板。三是经过处理数据和分析数据后生成报告,研究员进行校对和二次编辑,加入观点或结论。
在散户占主体的国内资本市场,智能投顾拥有广泛的市场基础和发展空间。
(四)征信类
传统征信数据源主要来自银行、政府、工商企业等,一般是与信贷直接相关的客户数据,包括资产、借贷及偿还、违约记录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行为数据被记录,社交、电商及搜索等非结构化数据为征信模型提供了更丰富的内容。BAT等互联网巨头通过电商、社交软件等获得巨大的线上数据优势,一些小的创业企业依靠购买、抓取其他互联网数据来整合、分析数据,提供决策分析、精准营销等信用衍生服务。我国的电商数据、社交数据非常丰富,但仍处于分割状态,不少平台在尝试从数据源端收集第一手数据,从而在源头建立优势。此外目前有些创业企业也尝试收集或生产有价值的数据,并取得进展。
中外对比:互联网金融与Fintech
Fintech源自于发达经济体,在中国有一个更加本土化的名称,互联网金融。Fintech在中国起步不是最早,但发展却最为迅速。2016年月,花旗发布了一份报告《数字颠覆:科技金融如何将银行逼至转折点》(Digital disruption: How fintech is forcing banking to a tipping point),报告认为,在美国和欧洲,只有一小部分的消费金融业务受到Fintech的颠覆性影响,但是中国已经过了临界点,Fintech公司已经拥有同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同样多的客户。
中国互联网金融与国外Fintech走过很多类似的道路。首先从需求上看,一是80后人群养成使用互联网的习惯;二是传统金融服务对薄弱环节覆盖不足;三是存在规避监管的创新需求。从供给上看,相关技术进步为科技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一些实体企业积累了大量数据和风险控制工具,可以用于金融业务。中国互联网金融从国际Fintech 发展中,学习了很多有用的经验和技术,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良,更好地运用于中国情景。
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与国际Fintech相比,也有不同之处。首先是在某些业务领域,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更快。以美国为例,美国Fintech起步早,但发展没有那么迅速。主要原因是其线下金融体系已经比较发达,各项金融服务也趋于成熟,消费者习惯已经养成,与成熟的巨头进行竞争,创新难度和成本较高。其次,发达国家监管相对严格。例如美国对P2P平台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定来监管,同时从保护个人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角度,由消费者保护机构来监管,创新监管合规成本大。中国总体金融服务不太发达,三农、小微等覆盖面有限;金融产品数量少、收益低,老百姓的投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些空白地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在发展普惠金融大旗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环境总体相对宽松包容,国内许多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很快。
其次,传统金融机构创新意识不同,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差异。由于发达经济体金融市场相对成熟,竞争环境激烈,金融服务机构多为私营背景,创新意识也相对较强,Fintech公司更多的是寻求与金融机构合作,或开拓未被传统金融服务覆盖的客户或市场缝隙。国内金融牌照垄断相对严重,天然的资源垄断优势赋予了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资源定价能力,享有现有的资源优势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故而创新和服务提升的动机不足,Fintech企业另辟蹊径、抓住机遇,有些已经成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甚至有实力叫板大型金融机构。
三是中国科技进步主要在应用场景,基础开发能力不足。比如第三方支付的技术相对成熟,市场开发主要依赖于支付应用场景,中国在这方面发展较快,随着电商发展不断扩大规模。但是在分布式账本这些底层技术开发上,国内的技术实力还远不够。观摩借鉴多,原创发明少。
新型关系相关方:硬币的两面
科技通过影响金融,影响到涉及其中的每个个人和机构,有金融机构、新进入者、消费者,还有监管者。
(一)金融机构:除了生死还有其他
Fintech的快速发展,首当其冲的是金融机构。Fintech从现有金融机构不甚在意的业务入手,比如曾经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一些Fintech公司逐步发展壮大,从几个方面对现有的金融机构形成冲击。
一是Fintech虽然还没有威胁到银行等的核心业务,但其涉足的可能是银行最易获得费用收入的业务,也是银行最有利可图的业务,一旦失去这部分收入,银行可能无法承受现有的高昂成本。
二是客户消费习惯一旦养成,可能会形成对Fintech公司的信任和依赖,这意味着客户可能将其他金融业务和自己的资金也一并迁移到Fintech公司。比如,消费者最初可能只是通过Fintech公司支付电商购物款,后来发现还可以很方便将余额进行理财获益,再后来发现可以很便捷地支付水电费、房租,甚至还可以在急需用钱时获得小额信贷或者分期付款的便利,再后来,发现自己积累的信用分还可以免签以及享有其他收益。也许最开始,消费者还会有安全方面的担心,但是随着安全保障措施逐步健全(比如保险、现行赔付、第三方托管等)以及安全交易记录的逐步累积,消费者有可能逐步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转移至Fintech公司。
三是与业务相联系的是客户数据,金融机构失去的不仅是业务,还有非常重要的数据信息。依据对这些信息的分析,金融机构可以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分,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做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
这些冲击迫使金融机构不得不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并有可能带来竞争格局的变化。一个常见的变化就是网点建设的变化,自动化网点数量上升,而人工服务的网点数量下降;由此也带来金融机构就业的变化。Fintech对大机构和小机构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对于人工服务网点数量不多的小机构而言,没有沉重的负担,可能更能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拓展业务。
Fintech对金融机构来说,并非只有威胁,它们带来的还有更大的面包。Fintech开拓了更广泛的市场,无论是客户范围还是业务范围。金融机构本身也可以利用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收益。金融机构通常有三种方案开展Fintech相关活动。一是自己研发技术并应用;二是收购相关Fintech公司,得到对方技术;三是与Fintech公司合作。考虑到技术开发的高风险和高成本,金融机构与Fintech企业的联盟、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盟、Fintech企业之间的联盟也越来越多。由于银行财大气粗,Fintech企业往往期待和银行合作,甚至被收购。银行需要睁大眼睛,甄别有价值的企业或技术,避免投资失误。
(二)新进入者:谁能笑到最后
新进入者进入Fintech,有几种模式,一种是像阿里巴巴、京东、苏宁这样的公司,由电商业务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数据,同时也面对客户相关的金融需求,从与电商直接相关的支付等业务起步,不断拓展多层次金融业务,如理财、小额信贷等。一种是规模较小的创业公司,在某个细分市场中寻找商业机会,比如众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P2P平台等。此外,还有一些创业公司从事与金融相关的底部技术研究,寻求与金融机构或大的Fintech公司的合作。
Fintech有很明显的网络效应,网络参与者从网络中可能获得的效用与网络规模存在明显的相关性。由此而来的就是“先行者优势”,互联网金融的很多模式只要能超越一定的“关键规模”,就能快速发展,从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反之,在竞争上就会处于劣势。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说互联网时代“只有第一、没有第二”。这种“先行者优势”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获得。一种是提早进入某个领域或者创新某个模式或产品,从而尽快积累达到一定规模。还有一种就是在创业初期,砸下重金,以优惠方式吸引客户。这种“烧钱占地盘”方式引起了关注,一方面有不正当竞争嫌疑,另一方面有“先垄断后收费”嫌疑,最终妨碍利用技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这两种方式都是通过积累客户资源,培养客户消费习惯,形成一定规模,不断增大自己的网络效应,形成对后来者的门槛。
Fintech不乏成功的神话,但也有消失在历史长河里的水花。挑战并不少,首先是激烈的竞争;其次是技术开发过程中的高风险,包括研究方向是否正确、能否取得突破、技术能否转化成现实的产品得到广泛应用等。此外,随着Fintech越来越介入涉及众多消费者的金融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出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考虑,相关监管标准也在逐步完善中,Fintech公司也须承担必要的监管合规成本。
(三)消费者:“普惠金融悖论”是否有解
一般而言,金融服务的需求方希望以低成本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则希望以高收益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就形成了“普惠金融悖论”。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其管理成本和风险都较高,收益却不一定高,因而金融机构没有动力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Fintech的发展较好地解决了“普惠金融悖论”问题。一是技术进步降低了包括人力成本、网点建设费用在内的金融服务成本;二是技术进步使得数据内容更加丰富,可以更好地对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去信任的价值转移成为可能;三是网络的延伸扩大了金融服务边界,特有的网络效应保障了金融服务的收益,从而使得Fintech在发展普惠金融业务上具有商业可持续性。
无论是非洲移动数字货币,还是中国广大三四线城市和农村的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都显示出Fintech在解决普惠金融上的重要作用。即便在发达经济体,Fintech也为收入较低的年轻人提供了更多的理财途径,而这部分人群原来被排除在传统金融业务的高门槛之外。
但消费者并非只是Fintech的获益者,有一些潜在的风险依然存在。一是有可能形成歧视,加大消费者之间的差距。通过设定硬性条件筛选客户、业务,有可能将一些消费者排除在外。此外,Fintech主要对象是在高技术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老年消费者相对处于劣势。二是安全威胁依然存在。既包括资金安全,也包括信息安全。
(四)监管机构:永远在追赶?
市场似乎永远在前行,创新无穷无尽,对监管者而言,Fintech带来的巨大变化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首先是业务模式的变化,带来金融和非金融因素的融合,区分哪些需要监管,哪些不需要监管,需要智慧。例如一些电商提供的免息赊购、免费分期,既具有一定的信用贷款特征,也可看作是商业折扣。二是一些产品模糊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比如,消费者可以通过同一个平台购买银行理财、基金、保险等各种产品。而有些产品本身就具有混业特征。比如P2P,从银行角度看,类似于存贷款。从证券角度看,可以视作直接融资,美国就将P2P视作撮合证券交易模式监管,P2P平台以证券形式匹配撮合资金供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其接受《1933年证券法》监管。三是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更加丰富。除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内容之外,由于Fintech公司掌握客户大量的信息,信息安全的保护也需纳入考虑之中。
从国际经验看,对于Fintech这种新生事物,监管思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监管与自律相结合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根据实质在已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监管的模式。以对P2P的监管为例,2005年,英国第一家P2P平台Zopa成立,最开始英国将P2P网贷界定为消费信贷,由公平交易局(OFT)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共同监管,但并未颁布明确的详细法规。2011年,Zopa、Rate-setter和Funding Circle自发成立网贷业协会(P2PFA),通过会员准则和章程等,对行业进行自律。2014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正式出台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媒介推销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其中对P2P作出了明确的监管规定。英国形成了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美国对P2P的监管采用现有的监管体制和法律,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P2P公司将其发标作为证券登记,接受《1933年证券法》的监管,此外,联邦各州政府、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从不同层次和维度上对P2P进行监管。
从这些国际经验可以看出,尽管创新可能让人眼花缭乱,但监管者需要有能透过现象看清实质的能力,可以准确适用已有法律,并善用行业自律作为补充,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推出专门的监管规则。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在现有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可以尝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实行综合自律与分业监管相结合模式,尝试大数据监管,更好适应互联网金融天然混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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