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报纸角落一条不起眼的声明,竟牵出估值超100亿公司的财务争夺战)
将中超版权卖出5年80亿元的天价,2016年收入达到15亿元的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在近日上演了一出“丢章”悬案。
据《21世纪商业评论》在2015年的报道,一位私募曾表示,中超公司的估值最少在100亿元。
中超公司登报挂失印章
在2月8日出版的《北京晚报》上,一条启事引起了外界的注意,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刊登了一则声明,称:
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0866)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特此声明。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条被“藏”在《北京晚报》第18版的启事被网友截图并上传后,立马引起了大众关注——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均为公司的重要用章,在公安局备案并拥有专属的代码。中超公司竟弄丢了财务章和法人名章,较为蹊跷。
在遗失声明登出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前财务主管苏小春对《新京报》表示,中超公司这两枚印章目前在他手中,并未丢失。
2月12日上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联系到了苏小春,他表示:
印章确实仍在我手中。中超公司知道印章并未丢失,只是想通过登报挂失的方式重新制作新的,让我手里的公章作废。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登启事作废旧公章,挂失声明三天之后,就可以开一个公安部门的证明,并重新刻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章和财务章。一旦新印章刻好后,苏小春原来的公章也将就此作废。
“我原来是足管中心的财务主管,自从新的中超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名章一直都在我手中。财务账目也都要经我审核、盖章才能通过。我的职位就是当时中超公司的财务总监。”苏小春表示。
那么,财务总监为何不直接交出印章,反而让中超公司走上了“登报挂失”的道路呢?
据了解,2017年1月时,中超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决议取消苏小春的财务审核权,要求其交出两枚印章。作为公司监事的苏小春没有到场,此后,他认为会议的程序、理由都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拒绝接受这次决议。
“如果交出这两枚印章,我认为就是我业务上、责任上的双重失职。当时的董事会流程不合规,决议就应当是无效的。公司现在又用‘丢章’的方式欲拿财务权,我认为这也不是诚实的做法。”苏小春表示,中超公司若走正常渠道,那他没有理由不配合。目前,足协所在地区的公关机关已经就此事展开调查。
为了解更多,记者致电中超公司副总经理陈永亮,在说明来意后,对方以“目前不方便说什么”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
双方纠葛起于2015年
目前仍担任中超公司监事的苏小春,实际上已是一位中超“老臣”。苏小春介绍,早在1994年时,他就进入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下简称足管中心),并在2007年时竞聘为财务主管,此后多年负责财务工作。
“我可以说参与了中超公司的整个创建,包括从筹备到运行。当时中超公司在工商局注册,也都是我全程办理的,我还是工商局盖章时的被委托人。”苏小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谈起了往事。
双方纠葛开始于一年多前。据悉,2015年9月,“足管中心”根据足改方案和《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要求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去留,苏小春选择进入中国足协工作,但“足管中心”又于2015年11月23日将苏小春调往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苏小春对此不接受。随后,其将“足管中心”诉至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者作出“足管中心”继续与苏小春履约的裁决,并要求其补发苏小春相应的工资。“足管中心”不服裁决,曾于去年3月8日将苏小春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理由为“因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认为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足管中心”败诉。
“在改革的时候,足协给了我们两个选项,A是留在足协,B是跳出体制。我选择了A,但在岗位选择上,领导当时以‘保护我’为由要把我调离原岗。我觉得我一个会计,想不通有啥可被保护的,因此难以接受,没想到事情成为这样。”苏小春对记者表示。
虽然打赢官司,继续回到足协上班,但在苏小春看来,自己似乎已成为“不受欢迎的人”。他称,在官司以后,虽然工资恢复,但自己的实权并没有恢复。他还说,公司另聘了财务主管,他每天仍然打卡上班,准点下班,没有实质工作内容。他还通过短信告诉记者,“我一直在中国足协上班,在8层。中超公司在9层,他们(以前)都是来我办公室签字的。”直到近日出现“丢章”一事。
律师:登报挂失是公司正常权利
如苏小春所言属实,那么中超公司登报丢失财务章、法人名章的做法是否合规呢?
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昱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是否得知印章丢失,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涉及法律。从程序上来说,只要所走流程合法,公司就有权利重新申请刻章,这属于公司正常的管理行为。
不过一般来说,公司的财务章归财务管理,而法人章应该是由公司法人管理,两个章不应该在一个人手中。
在此事中,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在于,中超公司取消苏小春财务审核权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锦分析称:
从流程上来说,公司召开董事会并进行决议,只要符合相关的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就有法律效力,并不一定非得要监事在场。
从内容上来说,决议内容只要不违背《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公司无论做何决策都属于正常管理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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