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票房被定性违法 违规影院将面临停业整顿)
业内人士指出,国内影视行业处于初级阶段,漫天要价、随性而为的事情比比皆是,贸然结合金融手段,风险无法把控
蕴酿一年之久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终于出台,电影行业将彻底改变“无法可依”的现象。
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景收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内容上来看,《电影法》显然是一部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法律,而对于生活中常出现的因电影制品引发的法律纠纷,除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之外,并没有规定其他具体法律措施,《电影法》并不能直接用来解决电影行业中常常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类侵权纠纷。“可以说,《电影法》的出台,丰富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内容,通过加强对电影制作、拍摄、放映等方面的事前监管,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影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并且配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一同构筑了我国未来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立法的新趋势”。
不过,也有电影行业从业人员提出质疑,认为《电影法》出台的意义本身,大于法规实际内容。
偷票房被定性违法
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法》。据了解,《电影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焦景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向社会公布草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电影法》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可以说本法的通过是在充分结合我国电影产业发展定位和电影产业保护的基础上做出的一个具有指导性的文化领域内的立法。“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从电影的制作、拍摄、放映、审核到电影参展、后期保护、融资支持,再到对演员、电影院放映的要求等均做出来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法》对“偷票房”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电影法》第四十九条,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此外,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电影市场蓬勃发展,“偷票房”情况严重,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毒瘤,对电影市场整体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此,电影主管部门表示,将针对此类情况做出严厉处罚。2015年以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通过曝光台,陆续曝光了12批共计72家严重违规电影院,并对其中22家影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进行了通报。
尽管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监管,但是面对利益诱惑,“偷票房”的行为仍屡禁不止。今年,由博纳影院主投的《所以和黑粉结婚了》被曝偷票房,当时,博纳影业发行总经理刘歌曾公开发布《致偷票房影院的一封公开信》,表明博纳影业将严打偷票房行为的决心。
对于此次《电影法》明确指出偷票房属于违法行为,刘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偷行为恐怕难以杜绝,“我们有公检法机关,也有刑法、各种法律,但是小偷诈骗也没停过吧。”
鼓励影视公司融资担保
另一方面,对于中小型影视公司融资难的问题,《电影法》也有涉及。
《电影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直以来,资金流都是中国影视公司的面临的最大挑战, 影视作品制作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大部分民营电视剧制作机构受到资金方面的限制。
“首先,由于我国电视剧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国内大部分民营电视剧制作机构以轻资产特征来运营。大多数制作机构缺乏房屋、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等抵押物,很难以企业信用或者资产抵押等形式获得银行贷款。其次,大多数民营制作机构盈利能力不强,无法通过自身经营获得充足自有资金,而且许多制作机 构缺乏筹资渠道,无法有效地引入和利用外部资金。因此,资金瓶颈的限制可能迫使民营制作机构减少资金投入或者压缩制作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制作水准和产品质量,对于电视剧行业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刚刚买房的唐人影视明确指出。
但是,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内鼓励影视金融相结合并不现实,“在国内,影视很难涉及到金融、保险,因为金融体系需要严格的把控,有各种机构、部门在监管,但是影视行业还属于一片散沙的初级阶段,无论是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艺人经纪,都没有一个机构进行把控,漫天要价、随性而为的事情比比皆是,行业无序导致影视与金融彻底无缘。所以,在我看来,法律提出鼓励影视金融相结合,其意义在于表态,对于实际操作影响不大。”
《电影法》配套规制亟待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万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距新法实施仅余数月,尚有以下未定事宜亟需配套规制释疑。
其一,不仅是电影条例,诸多下位法,亟需符合新法要求。修订地方多处,择其一二表述,影响范围较大的是原“十条底线”,新法第十六修订为“新八条”,但内容不减反增,较之前“十条底线“更为明晰。
其二,新法所涉行业规范,提及职业操守等事宜,以目前国内实务判断,有关行业规则在新法原则下如何制定与施行,且为市场所接受,对于行业协会而言非属易事。
其三,新法中的专家体系、评估体系、标示体系的建立,虽有部分基础工作早已完成,但“曲高和寡”,仍需依新法原则调适,某些问题积重之势将使新举措出台周期加大。
其四,新法中区县一级涉及罚款的执法权力度加大,有关文化产业资金金额庞大,有关财政补贴范围更广,要尽量规避风险。
其五,有关捐赠、资助、税收优惠、保险、担保、金融、土地的条规,需相关部门新定或修订已有规制,否则新法无以落地。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中国文化市场的助力不言而喻的,一个产业的兴起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已有诸多先例。但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效率高低最终取决于新法的真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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