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明债实股”? 拓荆科技科创板IPO问询这样解答

盈利能力不足、产品类型单一且周转率低的这家IPO企业又有新动态了!

10月19日,资本邦了解到,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拓荆科技”)针对科创板第二轮问询相关问题进行问询回复。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资本邦注意到,在二轮中,拓荆科技仅仅被问及五个问题。

其中,关于员工持股,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借款协议具体约定,进一步说明相关借款及质押协议是否存在流质约定,是否构成“明债实股”;(2)结合相关的离职及退出条款、报告期内实际离职人员的股份处理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实质上的服务期,将离职人员股份转让予公司员工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拓荆科技回复,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与上海鋆赫、润扬嘉木、共青城盛夏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不存在“明债实股”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上海鋆赫等出借人与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为债权关系,不存在通过借款安排间接投资发行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精神,在判断一项投资为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时,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相关借款协议约定,自借款日至借款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解除限售后1年之日,为免息期;免息期后第一年年利率为6%,第二年年利率为7%。

根据发行人以及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和其合伙协议,上海鋆赫等借款人不享有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权益,不参与任何合伙事务。据此,相关出借人通过向员工持股平台出借款项而享有固定收益,且不存在依据借款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享有对发行人或员工持股平台经营管理的参与权的情形。

此外,经核查,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以借款增资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均依法登记在其自身名下;根据上海鋆赫等出借人、嘉兴君励、润扬嘉禾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其与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等股权/股份代持安排。

据此,上海鋆赫等出借人与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为债权关系,不存在通过借款安排间接投资发行人的情形。

(2)借款关系成立的目的并非为出借人取得发行人股份提供安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19年12月增资时拓荆有限管理层希望符合

条件且有意愿持股的员工能够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拓荆有限权益,但由于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拟用于对拓荆有限增资的增资价款合计18,354万元,金额较大,而员工中的多数人员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增资所需价款,故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对外借款的方式解决增资的资金来源。因此,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与上海鋆赫等出借人订立借款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旨在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并非为出借人取得发行人股份提供安排。

(3)以质押股份折价抵债安排系法律允许的债务偿还方式

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有权选择将其所持有并质押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出借人以抵偿其所负借款本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借款协议约定的以质押股份抵偿债务的安排系《民法典》规定的偿还债务的方式之一,不会因此导致相关债权关系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关系。

(4)债权人有权自愿放弃部分债权

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可以通过现金方式还款,也可以通过向出借人转让全部质押股份方式抵偿全部债务,或通过将其所持股份在二级市场出售并将所得价款支付给出借人的方式抵偿全部债务;转让对价总额或出售股份所得价款低于应偿还本息的,亦视为已清偿全部债务。该等安排旨在限定芯鑫和等员工持股平台的债务承担范围,在债务人的实际还款金额低于债权金额时,债权人同意对该等无法得以清偿的债权予以放弃。该等放弃部分债权的安排系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系基于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安排合法、有效。

(5)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安排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借款协议约定,在借款人所持拓荆科技或并购方股票解除限售之日起一年内,如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拓荆科技或并购方股票的二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低于借款人对拓荆科技的增资价格,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将其所持拓荆科技或并购方股份转让给出借人,或在按照届时适用的监管要求无法转让时按照出借人指示在二级市场出售。

由于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所取得全部借款均用于对拓荆科技增资,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质押股份的价值长期低于债权价值,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质押股份价值进一步下降,双方同意此种情形下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将其所持拓荆科技或并购方股份转让给出借人,或在按照届时适用的监管要求无法转让时按照出借人指示在二级市场出售。据此,借款协议中的该等安排系在质押股份价值长期低于债权价值的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进行的特别约定,并非事先为出借人取得发行人股份提供安排。

综上所述,芯鑫和等7家员工持股平台与上海鋆赫、润扬嘉木、共青城盛夏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不存在“明债实股”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收回离职人员间接所持公司股份计1,326,020份,收回后全部重新授予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并办理了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公司对该等重新授予的情形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行权成本之差及股权激励份额确认一次性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相应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而未确认的情形,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于测试服务,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向ICRD、北方创新、湖北三维采购测试服务并验证新工艺,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2)发行人报告期内向ICRD进行了设备销售,发出商品中也存在发往湖北三维和北方创新的Demo机台。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ICRD、北方创新、湖北三维为发行人提供测试服务的具体流程和方式,测试完成后相关设备的处理方式;(2)在研发样机和Demo机台均需“新工艺”验证的情况下,发行人将发往前述机构的设备认定为Demo机台或研发样机的依据;发行人是否存在研发样机转化为Demo机台的情形,并说明相关费用支出的划分依据。

拓荆科技回复称,公司发往三家测试机构的设备均为发行人成熟设备或投产前已取得销售合同/Demo订单/采购意向的设备,不属于研发样机。与机台生产相关的支出计入存货成本,在机台实现销售验收时结转至营业成本并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

公司通过向三家机构采购测试服务以获取测试数据、技术改进意见等,为公司对未来产品的持续升级改进和新产品研发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助于公司拓宽设备在晶圆厂生产工艺的适用范围,是半导体设备行业企业获得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此外,三家机构对发出设备提供的测试内容与三家机构采购设备的验收标准不同,测试服务与机台销售相互独立。因此采购测试服务属于研发行为,相关测试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研发样机转化为Demo机台的情形,无需进行费用支出的划分。报告期内,公司将生产研发样机相关的费用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将生产Demo机台相关的费用支出计入存货成本。在完工前,两类机台的费用归集科目均保持不变,不存在机台初始归集在研发费用,后转入存货成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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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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