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资本邦了解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晶科能源”)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二轮问询中,上交所就晶科能源诉讼、存货跌价准备等五方面的问题进行问询。
关于诉讼方面,关于首轮问询问题6,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2021年7月12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发行人不侵权判决,是否为生效判断;如为生效判断,对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相关在审案件(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的影响;(2)德国法院一审判断的3项内容如实际执行,对发行人的影响;罚款程序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损失情况;(3)关于韩华诉讼、新加坡产品质量仲裁、西班牙销售合同纠纷中,除已计提预计负债外,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金额、风险及解决措施。
晶科能源回复称,根据美国专利诉讼律师Fish&RichardsonP.C.于8月31日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函件(以下合称“《美国专利案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经查询美国专利诉讼相关诉讼文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判决已生效。
根据《美国专利案件补充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1年8月31日),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相关在审案件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根据《美国专利案件补充法律意见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ITC”)的裁定结果,确认了对侵权专利范围的解释,并裁定晶科参与实体销售的产品不侵犯韩华涉诉专利权。美国ITC裁定中已确认的侵权专利范围的解释对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判断涉诉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美国ITC裁定,晶科参与实体不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韩华于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继续诉请215专利侵权并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非常低。同时,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美国ITC裁定结果将阻却针对晶科参与实体的基于215专利相关产品的后续诉讼案件于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发生。
根据CMSHascheSiglePartnerschaftvonRechtsanwältenundSteuerberaternmbB(以下简称“德国专利诉讼律师”)于2021年2月18日及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德国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函件(以下合称“《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并经查询德国专利诉讼相关诉讼文件并对发行人法务部门及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2020年6月,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德国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公告(以下简称“德国法院一审判决”),德国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晶科德国侵犯韩华涉诉专利权,主要判决内容包括:①晶科德国禁止在德国市场销售构成侵权的产品;②晶科德国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构成侵权的产品;及③销毁晶科德国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所有的构成侵权的产品。
根据德国法院一审判决,由于在晶科德国销售的组件产品中,型号为JKM295M-60的一款组件产品因使用第三方供应商制造的电池片涉及侵权结构(以下简称“侵权结构”,参见本题关于“二、德国法院一审判断的3项内容如实际执行,对发行人的影响;罚款程序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损失情况”之“(二)罚款程序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损失情况”之“1、罚款程序的具体情况”之相关回复)。因此,晶科德国销售该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韩华涉诉专利权(为便于表述,下文将该产品简称为“涉诉产品”)。
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并经对发行人法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访谈确认,针对德国法院一审判决的3项内容,晶科德国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1)自2019年1月30日起,晶科德国已不再投放涉诉产品,并且在德国市场范围内正常销售采用不同于涉诉产品结构的组件产品;
(2)自2019年1月30日起,晶科德国未于德国地区销售涉诉产品,因此不存在需向商业客户召回涉诉产品的情形;
(3)自2019年1月30日起,晶科德国亦不再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所有涉诉产品,因此不存在需要销毁涉诉产品的情形。
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晶科德国已不在德国市场中销售涉诉产品,并且不再占有或拥有涉诉产品。晶科德国不存在需要(根据德国法院一审判决)履行召回或销毁的义务。”
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在一审程序中,韩华已撤回了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该案件上诉过程中,韩华无权再次提出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此,晶科德国无支付损害赔偿的风险。考虑到晶科德国已不在德国市场中销售涉诉产品,并且不再占有或拥有涉诉产品,晶科德国不存在需要(根据德国法院一审判决)履行召回或销毁的义务。
经统计,并经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访谈确认,2019年度及2020年度,发行人均未于德国地区销售涉诉产品并产生相应销售收入;2018年度,发行人于德国地区销售涉诉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为187.40万元,占德国地区营业收入比例为0.40%,占发行人总营业收入比例为0.01%。晶科德国不再销售涉诉产品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在一审程序中,韩华已撤回了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该案件上诉过程中,韩华无权再次提出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此,晶科德国无支付损害赔偿的风险。
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在罚款程序中,德国法院已就罚款程序作出裁定,但韩华仍可能就该裁定提出上诉请求。即使韩华在罚款程序中提出上诉请求并得到德国法院的支持,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就罚款金额而言,如初次违反判决,罚款金额一般不会超过50,000.00欧元,最高不会超过250,000.00欧元。
综上,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在罚款程序中胜诉且未遭受任何罚金损失;即使韩华进一步提出上诉请求,并由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最终确认晶科德国存在违反德国法院一审判决的情形,晶科德国可能因此收到最高罚款金额为250,000.00欧元。
根据《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如果韩华提起新的罚款程序或其他新的诉讼程序并胜诉,则晶科德国可能面临针对其他在德国市场销售的且被认定存在侵权结构的产品履行停止销售、召回或销毁的义务。因此,发行人不能排除韩华会对晶科德国在德国市场销售的其他产品基于相同或不同诉由提起包括罚款程序在内的诉讼或其他程序的可能性。
经统计,并经对财务总监访谈确认,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于德国地区销售PERC型组件产品1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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