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资本邦了解到,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集芯”)回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英集芯实控人、股权转让、对赌、诉讼事项、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存货、募集资金运用等25个问题。
关于诉讼事项,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存在六起未决诉讼:(1)富满电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案(发行人为第三人);(2)鑫恒富科技(富满电子子公司)诉黄洪伟、陈鑫、曾令宇、戴加良、陈伟、黄锐及英集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即原告认为黄洪伟、陈鑫、曾令宇、戴加良、陈伟、黄锐及发行人违反其与原告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上述发行人创始团队成员曾与深鑫恒富科技成立合资公司;(3)刘文俊诉黄洪伟、陈鑫、曾令宇、戴加良、陈伟、黄锐及英集芯合同纠纷案;(4)富满电子诉英集芯、深圳市国兴顺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主张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220184158.5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5)富满电子诉英集芯、深圳市国兴顺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主张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420407134.0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6)吴钰淳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案(发行人为第三人)。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披露:(1)上述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后续开庭或者审理的时间节点;(2)结合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与发行人核心技术、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的比对分析,进一步论证发行人相关产品是否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情形,所涉技术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3)区分涉诉专利分别列示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使用上述涉诉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诉讼涉及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使用或可能使用到上述涉诉专利的产品名称、收入及毛利金额、占比,相关产品目前的库存情况等;(4)发行人创始团队成员与鑫恒富科技成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背景、成立时间、目前现状等;结合《合作开发协议书》的签署时间、背景、主要内容、实际研发成果、归属约定及交付情况等,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原告处拷贝的数据材料是否返还并在返还后销毁,发行人报告期内使用合作开发成果或合作开发过程中获取的数据材料所产生的收入及毛利金额、占比,相关产品目前的库存情况。
同时,上交所要求说明(5)上述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是否已采取相关诉讼保全措施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在使用上述涉诉专利,是否会持续扩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从而导致赔偿金额增加;(6)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应对措施等,测算本次诉讼纠纷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赔偿金额,并进一步论述不利诉讼后果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技术、产品销售、存货、经营成果、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结合案件实际,进一步论证上述诉讼是否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所认定的故意专利侵权情形,是否需要按照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测算不利诉讼结果的影响;(7)结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等,进一步说明相关诉讼事项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8)结合上述情形进一步论证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同时要求发行人结合上述内容,对知识产权的诉讼风险进行针对性的量化分析和重大事项提示。
英集芯披露称,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涉案专利的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而言,被诉产品缺少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就不构成侵权。
201410351391.1号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即不具备创造性为法律依据宣告无效;即使该发明专利在行政诉讼中获得有效性认可判决,在相关(2019)粤03民初245号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案件中,IP5109芯片与涉诉专利方案电路结构存在根本性差异,充电过程不包括涉诉专利权利要求1或8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的IP5109芯片未落入独立权利要求1或8的保护范围,自然也未落入任何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产品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具有实质差别,不构成侵权。
发行人相关产品与原告所主张权利存在差异,不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情形,原告的专利技术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自身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侵犯鑫恒富科技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原因如下:
1、根据鑫恒富科技提交的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鑫恒富科技并未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种类、内容,鑫恒富科技未提供明确的侵权标的;
2、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第十条之约定,芯亿满的一切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利等皆由芯亿满股东共同享有,而实际均由富满电子占有;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品不涉及芯亿满的相关研发成果。
鑫恒富在起诉状中指控黄洪伟等人将项目公司电脑带走并拷贝其中数据不符合事实。根据黄洪伟等人介绍、公安局调取相关笔录等资料,因鑫恒富拖欠发放黄洪伟等10人工资,黄洪伟等人追讨无果后,才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取走芯亿满部分电脑,并在当天在公安人员的调解主持下将电脑归还给鑫恒富,不存在从原告处拷贝数据材料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第三方查询网站等公开渠道,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尚未采取相关诉讼保全措施。其中富满2530案、富满2531案、鑫恒富案及刘文俊案的原告已与发行人及黄洪伟等被告于2021年7月20日签署《和解协议》,刘文俊案已撤诉结案,鑫恒富案、富满2530案、富满2531案原告已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尚在结案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从未使用过上述涉诉专利,不涉及会持续扩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从而导致赔偿金额增加的情形。谨慎起见,发行人以原告起诉材料中所主张的发行人侵权产品为范围,对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库存情况统计如下表:
经核查,上述三款芯片中,IP5109报告期内不存在库存及销售,发行人于2015年后已不再采购对应晶圆;IP5322及IP5328还存在少量库存,发行人已于2019年不再采购对应晶圆,未来仅销售库存芯片产品。发行人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的情形,且已与富满2530案、富满2531案、鑫恒富案、刘文俊案的原告达成和解,因此不会因持续扩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从而导致赔偿金额增加。
关于离职人员入股核查,上交所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要求,完善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明确核查方式,并对核查问题出具明确的肯定性结论意见
英集芯答复称:
经核查,王宝桐通过杭州三仁焱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三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湖南清科小池的合伙份额,湖南清科小池2020年8月增资入股发行人,其入股价格为671.80元/1元出资额,对应发行人增资后的估值为262,000万元,对应2020年净利润(扣除股份支付影响)的市盈率为37倍。
王宝桐曾于1994年8月至2011年9月先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发行人于2021年6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提交申请时王宝桐从证监会系统离职已超过五年,但未超过十年,属于《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除王宝桐外,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发行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及机构股东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涉及的自然人均不属于《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进行核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湖南清科小池向上穿透后的间接合伙人王宝桐属于《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除王宝桐外,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及机构股东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的自然人均不属于《离职人员入股监管指引》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根据王宝桐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函,其通过湖南清科小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其入股原因为股权投资,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公允,入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入股过程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王宝桐已就其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出具专项承诺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发行人的重大媒体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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