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极客网了解到,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必易微”)科创板IPO取得新进展,向上交所回复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极客网注意到,在必易微申报IPO前一年内,引入小米长江、金浦新兴以及美凯山河,有意思的是,在公司引进的资源投资方美凯山河背后,可以看到公司竞争对手晶丰明源位居方美凯山河合伙人名单中。
而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6月,晶丰明源对必易微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称必易微涉嫌侵犯其ZL201310139467.X号发明专利(即“一种LED驱动电源中的过压保护电路及LED驱动电源”),要求后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最后在审理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从侵权责任起诉方到合伙人,可谓罕见,对此,必易微认为是属于正常商业行为。
关于与晶丰明源的专利产权争议,事实上,监管层早有关注。
在首轮问询中中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中,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核心技术中“高压集成工艺开发技术”属于非专利技术,实现了对高压700V-BCD工艺的改善。根公开资料显示,高压700VBCD工艺为发行人竞争对手晶丰明源的核心生产工艺。
上交所要求说明高压集成工艺开发技术”的技术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结合高压集成工艺开发技术的形成过程、在公司产品中的运用情况等,说明该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针对媒体关注的情况,2020年5月,晶丰明源起诉发行人及沛城电子侵害发明专利,但同年10月,晶丰明源却撤回诉讼,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6,900元。上述情况在招股书中未有披露。上交所予以关注。
公司回复,2020年5月2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晶丰明源对发行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晶丰明源称发行人涉嫌侵犯其ZL201310139467.X号发明专利,即“一种LED驱动电源中的过压保护电路及LED驱动电源”。
2020年8月11日,案件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1日,发行人与晶丰明源签署和解协议。
2020年9月25日,晶丰明源向上海市高级人员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2020年10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准予晶丰明源撤诉。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诉讼有关的民事起诉状、和解协议、撤诉裁定书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谢朋村以及晶丰明源董事会秘书,了解本次诉讼产生的原因及和解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次诉讼已结案,与晶丰明源的诉讼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未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
在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仍继续针对该问题予以补充披露说明。
关于首轮问询回复,根据问询回复,首轮问询回复中以下问题未充分回复:(1)第1.2题第(6)问未按照题目要求完整发表核查结论;(2)第6题补充披露第(2)问未结合题干所列应用领域分析其在研发难度、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方面的差异;(3)第8题说明第(2)问未结合各应用领域目前的行业技术水平、竞争状况等充分分析发行人产品竞争力的体现;(4)第19.3题未充分说明发行人是否侵犯晶丰明源提起的涉诉专利、是否就和解协议支付相应款项;(5)第17题说明第(1)问对于各募投项目均购置房产的必要性分析过于简单。
针对未充分说明发行人是否侵犯晶丰明源提起的涉诉专利、是否就和解协议支付相应款项问题,必易微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对发行人技术人员的访谈,对比发行人现有产品与晶丰明源涉诉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二者存在至少1项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行人现有产品未落入涉诉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专利侵权。
发行人与晶丰明源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未就发行人是否侵犯晶丰明源提起的涉诉专利进行确认。根据《和解协议》相关约定,在发行人和晶丰明源分别正常履约的前提下,就中国发明专利ZL201310139467.X,晶丰明源放弃以任何方式向发行人主张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就任何《和解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与本案有关的、因本案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本案有联系的一切索赔、争议,无论是否已经提出,是否已经知晓,也不论是基于法律、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或其他理由而产生,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专利行政机关执法等;发行人放弃就上述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同时,在《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发行人和晶丰明源分别正常履约的前提下,双方不得,亦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授权或许可第三方,针对对方提起任何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专利侵权行政投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
2020年9月25日,晶丰明源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2020年10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准予晶丰明源撤诉。
根据2021年3月8日对晶丰明源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相关人员确认晶丰明源已与发行人达成和解并撤诉,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专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综上,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行人未侵犯晶丰明源提起的涉诉专利。
发行人与晶丰明源签署的上述《和解协议》中不存在发行人需向晶丰明源支付任何款项的约定,发行人未就《和解协议》向晶丰明源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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