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极客网了解到,A股公司ST信通(600289.SH)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17年12月6日,ST信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7]2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号),具体内容如下: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者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黑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黑龙江证监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黑龙江证监局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亿阳信通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德贸易)等关联方提供担保62笔,担保金额不少于684,555.81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6年1月8日、1月15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500万元、1,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2016年4月7日,亿阳信通与亿阳集团、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互保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不早于2016年5月,亿阳信通与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不早于2016年5月20日,亿阳信通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7,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五)2016年6月16日,亿阳信通向周世平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六)2016年8月,亿阳信通与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七)2016年8月8日、11月8日,亿阳信通与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000万元、6,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八)2016年8月24日、8月26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七份《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500万元、255.72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九)2016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地恒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亿阳信通向华地恒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不早于2016年10月10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2016年11月,亿阳信通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2016年11月9日,亿阳信通与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不早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王首功出具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2016年12月1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6,8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6年12月29日,亿阳信通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交银国信·稳健2137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1》,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2016年12月30日亿阳信通向“定向融资工具·申衡1号”投资者出具两份《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2017年1月8日,亿阳信通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安宁·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2期)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八)2017年1月9日、2月17日、5月8日、6月9日,亿阳信通分别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九)2017年1月10日,亿阳信通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8,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2017年2月16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一)2017年2月20日、2月21日,亿阳信通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4,492万元、6,738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二)不早于2017年2月24日,亿阳信通向“阜新一号定向融资产品”全体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3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三)2017年3月2日,亿阳信通向“鲁金惠融财富·上海申衡商贸一期”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1,692,856.20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不早于2017年3月6日,亿阳信通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翰德贸易提供最高额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五)2017年3月10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六)2017年3月20日,亿阳信通向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七)2017年3月22日,亿阳信通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8,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八)2017年3月24日,亿阳信通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九)2017年3月27日,亿阳信通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2017年5月3日,亿阳信通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一)不早于2017年5月6日,亿阳信通向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二)2017年5月6日、5月30日,亿阳信通与王品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1,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三)2017年5月8日,亿阳信通向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美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四)2017年5月,亿阳信通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五)2017年5月15日,亿阳信通与罗莉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六)2017年5月16日,亿阳信通向刘小娟出具三份《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600万元、2,000万元、1,4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七)不早于2017年5月17日,亿阳信通与李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7,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八)2017年6月2日,亿阳信通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阜新工贸提供5,35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九)2017年6月22日,亿阳信通与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328,507,976.16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2017年6月28日,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与崔宏晔签订了《借款合同》,亿阳集团实际获得了该笔5000万元借款,亿阳信通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一)不早于2017年6月29日,亿阳信通向张翠出具《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二)2017年7月20日,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九辰1号提供担保,约定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10000万元。
(四十三)2017年7月24日,亿阳信通与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四)2017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Y08170005-2号《还款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亿阳信通在2016年、2017年分别为亿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23笔、39笔担保,合计金额分别为250,055.72万元、434,500.09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亿阳集团通过阜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5.56亿元,对亿阳集团回购亿阳信通所持其股份进行担保,但亿阳集团未与亿阳信通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截至2017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博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4.69亿元。截至2017年11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向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161.85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2018年至今,因上述违规担保产生诉讼,亿阳信通资金陆续被法院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形成新的占用。截至2021年4月30日,新增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28笔,共计4.24亿元,成为因违规担保诉讼判决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加上五洲博通事项及张小红工资事项形成的大股东占用4.71亿元共计形成占用8.95亿元。亿阳集团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通过现金形式偿还7亿元;亿阳信通以其对未申报债权的求偿权以及被划扣资金的补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偿现金10万元以及债转股对应亿阳集团股份数6602.52万股。经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所持亿阳集团股权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1】第KMQP0336号)显示,该项资产可回收金额1.33亿元。2021年5月28日,亿阳集团偿还亿阳信通0.29亿元。还有0.33亿元待执行回转。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当事人询问笔录、会计凭证、情况说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
黑龙江证监局认为,亿阳信通2016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形成资金占用情况,导致亿阳信通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邓伟在代表亿阳集团签订相关借款合同过程中,明知签订相关违规担保合同、占用亿阳信通资金而故意隐瞒拒不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邓伟作为亿阳信通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了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为亿阳信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邓清作为亿阳集团时任执行总裁,分管亿阳集团的投资、融资业务,并在2017年5月至2018年底邓伟失联期间成为亿阳集团实际负责人,主导了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为亿阳信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曲飞作为亿阳信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内控信披等事项,在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上加盖个人名章,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不履行报告义务,为亿阳信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田绪文作为亿阳信通时任董事、总裁,在亿阳信通提供给部分债权人的关于同意为亿阳集团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不履行报告义务,为亿阳信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亿阳信通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邓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曲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五、对田绪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邓伟、邓清,通过采取隐瞒重大事件等手段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邓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邓清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黑龙江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黑龙江证监局拟对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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