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励飞答科创板二轮14问:诉讼事项、对赌等被问及

7月20日,极客网了解到,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天励飞”)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历史沿革、借货盘点、收入确认核查、行业状况、核心技术、实体清单的影响、诉讼事项、对赌等共计14个问题。

关于诉讼事项,关于诉讼事项,根据问询回复:(1)2019年5月27日,WEIGUOHENG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天有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将原告符合行权条件的7万原始股放入员工持股平台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暂计350万元)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该案已二审开庭审理。(2)前期,云天有限作为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31316095号“intellifu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涉诉商标与公司已取得的第23771733号、第23771733A号、第31316095A号、第29093455号注册商标仅存在字体不同的差异,与公司已取得的第45986686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上述两项未决诉讼的进展;(2)结合涉诉商标与发行人目前已注册商标的相关性,分析涉诉商标事项以及相关事由是否会影响发行人已有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针对公司尚无针对涉诉商标拟申请注册的其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相关业务拓展。

云天励飞回复称,WEIGUOHENG股权纠纷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WEIGUOHENG再次提起上诉并已于2021年1月8日二审开庭审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19)粤03民终2675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WEIGUOHENG股权纠纷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系终审判决。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京73行初46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云天有限的诉讼请求后,发行人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京73行初4690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7023号关于第31316095号“intellifu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案二审审理时间尚未确定。

发行人涉诉的第31316095号“intellifusion”,发行人申请注册该涉诉商标拟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中央处理器(CPU);手势识别软件;内部通讯装置;电子监控装置;人脸识别设备;规尺(量具);手势识别软件;声音和图像传输用电缆;测量装置;芯片(集成电路);电站自动化装置;报警器”。

对于该涉诉商标的其余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发行人无在研项目或在售商品,尚未有在上述商品/服务中使用涉诉商标的实际需求。发行人对涉诉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对发行人已有的第23771733号、第23771733A号、第31316095A号、第29093455号以及第45986686号注册商标进行的保护性和延续性注册申请。

发行人已通过上述商标获准注册“intellifusion”相关的文字和图形,并对该等文字和图形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涉诉商标拟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中使用文字和图形为“intellifusion”的商标。涉诉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系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次申请的内容与其他方已注册的第19871289号商标和第14111475号商标相同或近似,并非因第三方提出异议而导致涉诉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涉诉商标拟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与发行人已有注册商标。

第1411475号引证商标有效期已于2020年6月20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截止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相关权利人未申请商标续展,该商标处于无效状态。据此,第1411475号引证商标的所有权人无权向发行人主张商标专用权,并影响发行人已有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有效性。

根据上述表格,涉诉商标与第19781289号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存在部分重叠,但整体差异较大;第19781289号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发行人已有第23771733号、第23771733A号、第31316095A号、第29093455号以及第45986686号注册商标不存在其他相同或相似部分。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主要在摄像头、AI电子屏等产品上使用发行人合法注册的类别9的上述“intellifusion”商标,尚无在相同或相似部分核定使用项目“测量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电站自动化装置;声音警报器”使用涉诉商标的实际需求,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关于发行人已有注册商标的诉讼、仲裁请求或其他权利主张。

综上所述,第1411475号引证商标已无效,不会影响发行人已有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有效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第19781289号引证商标存在部分同发行人已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项目重叠,但整体差异较大,第19781289号引证商标不会影响发行人已有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有效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涉诉商标拟申请注册的其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光学扫描仪;光学字符识别软件;光学字符识别装置;接入或进入控制用计算机程序;磁性编码身份识别手镯;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

发行人未来的业务拓展方向系在下游智慧安防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数字城市精细化治理、智慧园区、智慧社区、智慧商业等新领域进行业务拓展,和涉诉商标拟申请注册的其余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契合度较低;商标系消费者识别、判断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而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各类政府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而非普通消费者,该类客户通常不需要通过商标识别、判断发行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因此,商标在发行人相关业务拓展中起到的作用有限。

如果届时发行人生产经营存在实际需要,发行人可重新在相关商品/服务项目中申请注册其他具有发行人标识的商标以替代涉诉商标。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就该等项目注册商标不会对未来业务拓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对赌,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说明相关文件安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相关规定;(2)对发行人股东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的相关情况履行的核查程序。

云天励飞回复称,2020年7月14日,发行人与陈宁等除东海云天、龙柏前海、商源盛达、华创多赢、印力商置、瑞泰安、中电信息、中电金控、中交建信外的42名股东共同签署了C2轮《股东协议》,约定了含回购权及反稀释权在内的特殊权利条款,该协议约定其取代了自发行人2014年8月成立至该协议签署日发行人在历次融资过程中与所有投资人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发行人已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材料已经于2020年12月8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条款均处于自动终止状态。

2021年2月2日,发行人、陈宁、持股平台同渤原通晖签署了《终止协议》,2021年2月19日,C2轮《股东协议》签署各方签署了《有关深圳云天励飞技术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了不符合《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相关条款。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C2轮《股东协议》签署各方签署了《有关深圳云天励飞技术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C2轮《补充协议二》”),约定C2轮《股东协议》中的回购权、反稀释条款立即终止,条款终止的效力自该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溯及至C2轮《股东协议》签署之日。

因此,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虽为C2轮《股东协议》签署方,但C2轮《股东协议》中关于回购权、反稀释的条款已溯及既往的终止,发行人就原C2轮《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权及反稀释条款均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在C2轮《股东协议》签署生效后,发行人依次于2020年7月完成云天有限第十四次股权转让、2020年7月完成股份公司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2020年8月完成股份公司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2020年9月完成股份公司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在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宁分别与东海云天、龙柏前海、商源盛达、华创多赢、印力商置、瑞泰安、中电信息、中电金控、中交建信签署了C3轮相关协议,约定了含回购权及反稀释权在内的特殊权利条款。

发行人已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材料已经于2020年12月8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条款均处于自动终止状态。2021年2月19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宁分别与上述投资人签署《终止协议》《有关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关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了不符合《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相关条款。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上述C3轮相关协议的签署各方签署了下列协议(以下简称“C3轮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C3轮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C3轮相关协议中的回购权、反稀释等对赌条款立即终止,条款终止的效力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溯及C3轮相关协议的签署之日。

因此,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虽为C3轮相关协议的签署方,但C3轮相关协议关于回购权、反稀释的条款已溯及既往的终止,发行人就原C3轮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权及反稀释条款均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基于上述安排,控股股东陈宁及其一致行动人明德致远与公司除王孝宇、倍域信息、持股平台外的投资人股东就其享有的回购权及反稀释条款已另行签订《关于回购权、反稀释的协议》,该协议中未将发行人作为签署方,亦不存在发行人承担相关义务的情形。

因此,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文件安排中,发行人不作为回购权及反稀释条款的签署方及义务主体人;相关回购权及反稀释条款的约定不与市值挂钩;其中约定的控股股东进行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或其指定方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并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形;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上述文件安排中的对赌条款符合《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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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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