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极客网了解到,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信安全”)回复科创板第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收入、研发费用、业务资质、风险揭示等四方面的问题。
关于收入,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渠道代理销售情况下均为买断式销售,渠道代理商一般根据最终用户明确的需求情况向发行人采购,多数情况下,最终用户信息在下单时已明确,发行人根据渠道代理商提供的最终用户信息以及最终用户产品需求激活产品服务期,最终用户可在收到产品后在服务期内使用产品;少数情况下,渠道代理商无法提供最终用户信息,为满足用户需求,公司亦会销售少量未激活服务期、无最终用户信息产品。已获取最终用户信息情况下签收后确认收入,无法获取最终用户信息情况下,签收后12个月确认收入,主要因为后者无法获取销售订单对应服务实际开始时间及软件产品实际交付最终用户的时间,如果将代理商签收时间作为软件产品和服务收入确认开始时间,会导致提前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渠道代理销售模式下已获取最终用户信息和未获取最终用户信息情况下,控制权转移时点与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一致,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产品激活期的具体含义,已获取最终用户信息情况下软件及服务由谁激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软件及服务激活的时点与代理商签收时点一般的时间间隔,该情况下,以代理商签收时间确认收入是否合理;(3)未获得最终用户信息情况下是否存在发出后12个月再激活的情况,代理商签收后12个月再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关成本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以是否获取订单对应服务实际开始时间及软件产品实际交付最终用户的时间作为不同收入确认时点与买断式销售是否矛盾。
亚信安全回复称,渠道代理商下单时发行人未获取最终用户信息情况下,发行人在产品出厂前无法进行软件产品激活,因此无法生成软件授权码,仅向渠道代理商发出该软件产品注册申请码。考虑此类订单金额占比较小,发行人首次申报及首轮问询回复时以渠道代理商收到软件注册申请码后12个月作为渠道代理商收到软件授权码与软件产品和服务期激活起始日,即统一在渠道代理商收到软件注册申请码后12个月开始确认软件产品并起算服务收入。
鉴于软件产品和服务期激活起始日为发行人标准化产品收入确认的关键因素,谨慎考虑后,发行人将该情况下物流部门记录的软件注册申请码及兑换信息与原销售订单进行匹配和关联,按照软件产品和服务期实际激活起始日确认该类订单中软件产品收入并起算服务期收入,并调整相应期间财务报表,形成会计差错更正。
本次调整后,发行人渠道代理销售模式下已获取最终用户信息和未获取最终用户信息两种情况下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确认时点一致。
发行人渠道代理销售模式下,渠道代理商与发行人订立合同以向发行人购买不需安装调试或项目验收的标准化产品,并支付对价。发行人对该类合同进行评估,对于渠道代理商下单时发行人已获取最终用户信息和未获取最终用户信息的两种情况下均识别出三项单项履约义务:(1)硬件(部分订单涉及);(2)软件产品;(3)技术服务。软件产品和硬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公司履行了产品相关的履约义务时点确认收入。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授权码对应的软件产品和服务期激活起始日与代理商收到软件授权码时点的时间间隔大多在10天以内,时间间隔较为合理。该情况下,软件产品以渠道代理商收到软件授权码与软件产品和服务期激活起始日孰晚确认收入合理。
渠道代理商下单时发行人未获取最终用户信息情况下,发行人后续获取订单对应服务实际开始时间及软件产品实际交付最终用户的时间即获取软件产品和服务期激活起始日,与渠道代理商下单时发行人已获取最终用户信息情况下收入确认时点一致,与买断式销售不存在矛盾。
关于研发费用,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研发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解决方案类业务与特定客户及合同相关的开发工作严格计入合同成本,核心组件和技术等研发投入则计入研发费用,因此此类研发费用率相对较低。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解决方案类业务具体的流程及各流程中费用的归集情况,不同过程如何区分,划分标准的依据是否充分和清晰;(2)如何划分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划分的标准、客观依据,研发费用与成本划分是否准确。
亚信安全回复称,公司解决方案类业务的具体流程包括项目规划、客户侧立项沟通与批复、客户侧采购需求细化、合同签约、立项与预算审核、项目开发与实施、上线交付及上线后试运行、初验及初验后试运行、终验、项目维保服务等主要环节。
解决方案类业务还包括部分运维服务类业务,其截至节点4的流程与上表节点类似,但后续的实施与验收环节相对简单,一般仅有结算单、考核报告等验收节点。公司根据对应的结算报告结合服务期结转收入,相关投入同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综上,发行人解决方案类业务各流程均根据主要工作内容形成了相应输出成果,并以主要输出成果作为不同解决方案类业务各流程的划分标准,解决方案类业务各流程划分标准的依据充分、清晰。
(1)研发项目(通用型产品研发)
公司内部研发团队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在调研市场普遍需求后提出的旨在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或满足新产品需求的项目为研发项目,如通用组件、产品底层基座与框架、新行业规范下的产品规划与落地、产品版本整合与迭代等。研发形成的产品和技术并不针对某个特定销售对象,研发成果具备通用性、可复制性。
研发项目主要流程包括立项、项目需求细化、设计、开发、测试及验证、试运行、产品发布与结项、产品持续迭代等主要环节。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如实填报工时,经研发项目经理审批后形成有效工时记录,财务部门据此归集与核算研发费用。
(2)销售项目(软件开发及服务,针对特定销售合同)
公司应特定客户需求,针对特定销售合同的软件开发及服务项目为销售项目。公司在相应的销售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开发工作,开发成果最终交付给客户并获取相应收益。
销售合同经过一系列审批完成签约后,公司相应进行销售立项,参与项目的人员如实填报工时,经销售项目经理审批后形成有效工时记录,财务部门据此归集合同成本并确认为存货/合同履约成本,项目验收或随服务进度结转收入时相应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综上,公司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存在明显差异,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划分准确。
公司研发部门人员专职从事研发项目工作,相关投入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公司产品部门、技术支持部门人员参与销售项目、研发项目工作,根据部门人员填报的销售项目、研发项目工时情况将生产成本分别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和研发费用,其中,职工薪酬按照工时记录分配至合同履约成本或研发费用;折旧及摊销、租赁及物业等公摊费用无法直接匹配至销售项目、研发项目的,按照工时记录分配至合同履约成本或研发费用;其他费用中能够直接匹配至销售项目、研发项目的,直接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或研发费用,无法直接匹配至销售项目、研发项目的,按照工时记录分配至合同履约成本或研发费用。
公司研发费用与成本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具有合理性。
公司制定了《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工时填报与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首版计划预算的制定与审批》等制度文件,对研发项目、销售项目业务及相关财务核算流程进行严格管理。发行人员工按照相关制度分别填写研发项目、销售项目工时,发行人根据工时记录将对应的薪酬等生产成本分配至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
根据工时填报与审批流程,工时管理主要流程如下:(1)每月申报工时的时点,员工在运营管理部工时管理员所设定的工时区间内填写工时(填写信息包括研发项目或销售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工时数等)。工时区间锁定后,工时记录不可修改;
(2)工时填报结束、区间关闭后,系统启动审批功能。由项目经理审核待审批的工时;
(3)当月工时填报和审批结束后,工时管理员每月统计工时填写和审批情况,统计结果发给各部门负责人。同时,IT部门将工时系统数据导入财务系统的数据接口,数据导入过程及结果均无法修改;(4)财务核算会计自财务系统的数据接口将工时数据引入财务系统的项目核算子模块和总账模块,进而根据相关信息对生产成本进行归集与分配。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规定实施研发项目、销售项目相关生产成本审批及入账,确保公司研发费用与成本划分准确。
综上,公司依据相关生产成本所属部门及部门人员填报工时情况将生产成本在研发费用与成本之间划分,研发费用与成本划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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