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极客网了解到,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云”)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共涉及到业务模式、庭审公开业务、其它智慧法院业务、控制权等38个问题。
2014年9月,张长昊与许栋、黄欣、许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确立以张长昊为主导的控制权结构;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新视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披露文件认定新视云无控股股东,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认定新视云控股股东为张长昊。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新视云补充披露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控制权稳定”的发行条件及理由。
新视云回复表示:
1、报告期内,新视云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新视云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近两年新视云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亦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理由如下:
(1) 报告期内新视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昊的持股情况2016年7月,新视云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完成后,张长昊直接持有新视云21.31%的股权,并通过担任南京昊远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新视云4.4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基于张长昊与许栋、黄欣、许戈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张长昊作为享有控制权的股东,合计控制新视云50.5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新视云的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10日,海南源鑫与张长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南源鑫将其持有的新视云5%股权转让给张长昊,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张长昊合计控制新视云55.5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最近两年,张长昊一直为新视云的实际控制人。
(2) 新视云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及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
①报告期内,新视云重大合同及交易、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重要战略规划、业务管理及拓展、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均是首先由张长昊提出总的思路和原则,并得到了一致行动人许栋、黄欣、许戈的支持,张长昊作为新视云最高决策人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制订具体方案,最后经履行新视云内部决策程序后确定并实施的。
②依据股东(大)会资料、董事会资料,除需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以外,报告期内,张长昊以及一致行动人许栋、黄欣、许戈在新视云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上均与张长昊保持了一致。同时,由张长昊决定或批准的上述事项均获得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其他董事或股东未发表重大异议或投反对票。因此,张长昊对新视云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3) 张长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①报告期内,新视云董事会成员变化时,各董事的提名情况:
②报告期内,张长昊一直担任新视云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一致行动人许栋也长期担任新视云董事和高管。新视云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张长昊提名并经董事会讨论后委任。此外,新视云核心技术人员均为追随张长昊多年的员工,张长昊对于新视云核心技术团队的培养及新视云未来研发方向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报告期内,新视云管理层稳定,未发生重大变更,张长昊对于新视云的实际控制一直处于稳定状态。同时,在张长昊领导下公司收入规模与利润水平稳步增长,张长昊的管理能力也得到外部财务投资人的高度认同。综上,张长昊作为新视云的主要创始人,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张长昊通过许栋、黄欣和许戈与其保持一致行动,实际能够对董事会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并能够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张长昊一直管理和控制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人事任免。
(4)有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2014年9月2日,张长昊与许栋、黄欣、许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均应无条件地以张长昊的意见为准,通过相关约定,张长昊实现了在股东(大)会上对许栋、黄欣、许戈所持股份表决权的支配。
(5)新视云其他主要财务投资者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除实际控制人张长昊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持有新视云5%以上股权的股东海南盈盛、海南弘新、邹文龙均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声明和承诺,分别确认其在过去、现在及未来均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取得或试图取得新视云的控制权,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或者利用持股地位干预新视云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新视云股东所持新视云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根据新视云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承诺函、期后事项确认函,各股东所持新视云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冻结或其他任何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所持新视云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实际控制人张长昊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公证处公证,张长昊本人真实持有的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代他人持股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其与海南源鑫就新视云5%股权的股份受让已交割完毕,与海南源鑫、蒋敏和任振国之间就新视云股权归属不存在任何纠纷及争议。
(7)结论综上,根据张长昊和许栋、黄欣、许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结合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股东特点、张长昊所提名董事人数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公司经营管理及人事任命方面的情况,以及新视云所处互联网高科技行业的特点,对比新视云各股东实际发挥的作用及历史上表决权行使情况,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根据新视云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承诺函、期后事项确认函及实际控制人张长昊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公证处公证,张长昊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新视云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新视云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控制权稳定”的发行条件。
同时,创业板上市委要求新视云补充披露控股股东认定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新视云回复表示:
(1) 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文件认定新视云无控股股东的依据
根据新视云挂牌新三板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长昊先生,公司无控股股东,对控股股东的认定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当时的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何单一股东持股数未超过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50%,因此,无控股股东。
(2)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文件认定张长昊为控股股东的依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九条:“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公司股东名册及历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情况,保荐机构和新视云律师一致认同公司控股股东为张长昊先生,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公司当前股权结构,张长昊直接持有公司10,523,758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31%,通过控制南京昊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44%股份,合计持股30.7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此外,张长昊通过与许栋、黄欣、许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支配了公司24.76%的表决权,合计享有公司的表决权达55.51%,超过了公司股本总额50%,其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大会的实际决策情况,公司认为张长昊先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理由充分合理。
(3)不一致原因分析
①适用法规的变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②张长昊持股数量的变化:2018年12月,张长昊通过受让海南源鑫的5%的股权,直接持股比例达到了26.31%,通过担任南京昊远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了其持有的公司4.44%股份,合计控制新视云股份比例达到了30.75%,超过了30%。
综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将张长昊认定为控股股东的理由合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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