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共涉及到对赌协议等28问题

4月15日,极客网了解到,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回复创业板IPO,共涉及到股份代持、股份变动、对赌协议的清理、与北京同友的合作模式等28个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11月28日,元道通信、元道通信核心团队(李晋、燕鸿、吴志锋)与中科海创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中科海创以8,000万元认购元道通信新增股本11,764,710股,每股6.80元。

同日,元道通信、李晋、燕鸿、吴志锋与中科海创签订《股东协议》,约定了关于元道通信业绩承诺及补偿、回购权、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反稀释保护、转让限制、优先清算权、投资者知情权及调查权及公司治理等特殊权利安排条款。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元道通信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所称“公司不再作为《股东协议》的当事人,终止其中有关公司需要单独或连带承担法律义务及责任的全部条款”是否表明《股东协议》对于其他当事人(例如中科海创与元道通信核心团队)仍然有效,《股东协议》是否并未全面解除。

元道通信回复表示:

《补充协议》签署后,公司不再是《股东协议》当事人,《股东协议》中与对赌相关的特殊权益安排条款效力全部终止,对公司及其他当事人(例如中科海创与公司核心团队)均不再有效,《股东协议》中除对赌条款之外,“定义”、“分红权”、“承诺”、“赔偿”、“保密与禁止披露”、“一般条款”条款对李晋、吴志锋、燕鸿及中科海创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协议》并未全面解除,但《股东协议》中有效的章节已不涉及“对赌”或其他特殊权利安排。

(一) 对赌条款签订的情况

2019年11月28日,公司及李晋、燕鸿、吴志锋与中科海创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协议约定由中科海创以8,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176.471万元,每股6.8元。

同日,公司及李晋、燕鸿、吴志锋与中科海创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称“《股东协议》”),协议约定了定义、业绩承诺及补偿、投资者知情权及调查权、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转让限制、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回购权、反稀释保护、公司治理、承诺(包括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投入及不竞争等承诺)、赔偿、保密与禁止披露、一般条款等内容。

(二)对赌条款解除的情况

1、公司不再作为合同当事人

2020年7月31日,公司及李晋、燕鸿、吴志锋与中科海创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股东协议》中有关公司需单独或连带承担的全部限制性要求及义务设置条款的全部履行,公司不再作为协议当事人参与《股东协议》的后续履行,无需对《股东协议》其他缔约方承担该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全部对赌条款效力终止

此外,《股东协议》中“2.业绩承诺及补偿”、“3.投资者知情权及调查权”、“4.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5.转让限制”、“7.优先清算权”、“8.回购权”、“9.反稀释保护”、“10.公司治理”章节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各方均不再享有前述全部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亦不承担前述全部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三)《股东协议》解除对赌条款后的效力情况《股东协议》并未全面解除,仅“对赌”或其他特殊权利安排效力终止,《股东协议》中的“定义”、“分红权”、“承诺”、“赔偿”及“一般条款”等不涉及公司股东特别权利义务约定的章节仍对李晋、吴志锋、燕鸿及中科海创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招股说明书》所称“公司不再作为《股东协议》的当事人,终止其中有关公司需要单独或连带承担法律义务及责任的全部条款”表明《股东协议》对于其他当事人(例如中科海创与公司核心团队)仍然有效,《股东协议》并未全面解除,除对赌条款终止之外,其他条款对李晋、吴志锋、燕鸿及中科海创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申报材料,2020年7月31日,元道通信、元道通信核心团队与中科海创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对《股东协议》涉及中科海创享有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清理。清理后,元道通信不再作为《股东协议》的当事人,终止其中有关元道通信需要单独或连带承担法律义务及责任的全部条款。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元道通信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所称“根据公司与非自然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公司与其他非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业绩对赌、回购、反稀释、一票否决权等特殊利益安排条款”是否表明根据《说明》元道通信与其他自然人股东之间存在业绩对赌、回购、反稀释、一票否决权等特殊利益安排条款。

元道通信回复表示:

公司全体股东均未与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签订特殊权利安排条款。公司全体股东均确认未与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签订过约定回购股份、业绩承诺、一票否决、优先清算、反稀释、共同出售等特殊权利的协议。同时,公司非自然人股东均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企业与元道通信或元道通信其他股东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等”。

综上所述,《招股说明书》所称“根据公司与非自然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公司与其他非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业绩对赌、回购、反稀释、一票否决权等特殊利益安排条款”不表明公司与其他自然人股东之间存在业绩对赌、回购、反稀释、一票否决权等特殊利益安排条款。公司全体股东与公司或公司主要股东均不存在业绩对赌、回购、反稀释、一票否决权等特殊利益安排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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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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