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极客网了解到,近日,裁判文书网更新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某部原总经理彭某云编造合同虚开发票非法套取700多万元,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银行费用710余万元
2016年2月至6月,彭某云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部门工作人员,编造虚假咨询合同,通过五家公司开具发票,套取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费用共计710.68万元。
其中,2016年上半年彭某云应配置业绩奖169.51万元;彭某云通过报销费用的途径获得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应缴而未给彭某云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合计17.96万元;因所在部门上半年费用透支,为防止出现财务风险,在计财部要求下交回280万元,并补交了70万元风险抵押金;同部门员工倪某、曹某分别从彭某云处报销领取费用1.9万元、6万元,合计7.9万元;与机构金融部共同营销花费53.915万元。将其中剩余的111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9月,彭某云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套取公款中的280万元以个人定期存单形式交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计划财务部保管。直到一年多时间后,彭某云才将该280万元提现上交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并非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3.2万元。
索贿并行贿,为武大高材生
除贪污700多万元以外,彭某云还曾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并向分行副行长现金行贿。
2017年1月,彭某云利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部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总经理李某2索要其公司分润费7.2万元,用于抵扣其赊欠某购物卡余款。
2016年2月,彭某云为感谢时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李某3将其安排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工作,并将该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交由其负责,曾在厦门一酒店将60000元现金送给李某3。
公开资料显示,彭某云为武汉大学博士生,专攻科技金融建设,而他所供职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也主动金融领域创新,积极构建金融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建设。
一审获刑6年,不服上诉被驳回
2019年5月,因涉嫌犯行贿罪,彭某云被留置。同年8月,彭某云被正式逮捕。
在一审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骗取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彭某云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彭某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此后,彭某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使用和提取营销费用符合银行内部规定,不构成贪污罪;且贪污罪数额过高,应当扣除部门办公等合理费用,认定贪污数额为40万元左右。
对此,二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云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部门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权虚构咨询合同套取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资金,并将套取的资金供其个人使用,上述事实有彭某云的供述予以证实,并与李某4、张某、蔺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还有在案的咨询服务合同、报销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彭某云犯贪污罪,定性准确。
而关于彭某云所提“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罪数额过高,应当扣除部门办公等合理费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法院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情况说明、考核配置情况、营销费用报销凭证及证人倪某、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彭某云自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套取的资金714万余元,扣除其业绩奖金、社保和公积金、办公和营销费用后,案发前其又退回350万元,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贪污1145813.25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接连两任董事长涉嫌贪污犯罪
官网显示,恒丰银行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但确是当前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仅有的两家未上市银行之一。
近几年,恒丰银行多次陷入贪腐大案,接连两任董事长被查。
2019年12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法院经审理查明,姜喜运主要有以下犯罪事实:转匿银行股份价值7.54亿元,贪污受贿超6000万,违规出具金融票证37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公开资料显示,姜喜运于2013年底到龄退休,曾先后在恒丰银行任职26年之久。在其掌控期间,恒丰银行治理沦陷,行长长期缺位。姜喜运离任后,山东省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国资委党委书记蔡国华接棒,出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此外,聘任栾永泰出任行长。
2016年9月,已经退休的原行长栾永泰突然公开承认其个人参与了私分公款并实际分得2100万元,并实名举报时任董事长蔡国华“侵吞公款3800万元、违规运作员工股权激励机制,违规控制恒丰银行”。
2020年11月6日,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蔡国华被控犯有五宗罪,涉嫌滥用职权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8.9亿余元、涉嫌贪污1022万余元、涉嫌挪用公款48亿元用于个人经营、涉嫌受贿11.8亿余元(10.7亿余元系未遂)、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对蔡国华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返还、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蔡国华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截至发稿,恒丰银行尚未公布2020年年报。
该行2019年年报显示,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37.63亿元,同比下降14.17%;净利润5.99亿元,同比增长4.36%。截至2019年末,该行资产总额为10287.68亿元,同比下降1.69%,总资产下降主要是其贷款及垫款总额减少导致的。2019年该行贷款及垫款总额为4432.45亿元,同比下降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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