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极客网了解到,新三板公司佳能科技(873312.OC)披露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佳能科技子公司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泰科技)涉及诉讼,该诉讼于2020年4月26日获受理,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诉讼原告为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晟科技),被告为旺泰科技。
原告兴晟科技诉称,2018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展浆液换热器的设计研发及生产、市场项目营销相关业务,其中原告负责浆液换热器的推广、销售以及客户和市场的维护,被告负责浆液换热器的设计及生产制作、安装调试指导以及售后服务,协议并就合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等作了约定。
嗣后,原、被告在前述《合作协议》基础上,先后签订7份《浆液换热器采购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不含北塘项目合同),各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浆液换热器,并对产品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出现逾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原告项目验收。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旺泰科技应对换热器质量性能负责,并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货违约金110.06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解除原告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浆液换热器采购合同》。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浆液换热器货款人民币546.97万元及承担原告安拆费等损失暂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07.02万元。
5、判令被告对除第4项诉请外所涉10台浆液换热器进行修理、更换、重做,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延长一年保质期。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300000元;二、驳回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2021年3月12日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佳能科技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佳能科技于2019年8月2日挂牌新三板,公司立足于工业金属管件制造和金属压力容器制造领域,业务发展战略定位于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管道支吊架和压力容器产品服务。
- 蜜度索骥:以跨模态检索技术助力“企宣”向上生长
- 腾讯音乐Q3持续稳健增长:总收入70.2亿元,付费用户数1.19亿
- 苹果Q4营收949亿美元同比增6%,在华营收微降
- 三星电子Q3营收79万亿韩元,营业利润受一次性成本影响下滑
- 赛力斯已向华为支付23亿,购买引望10%股权
- 格力电器三季度营收同比降超15%,净利润逆势增长
- 合合信息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稳健:营收增长超21%,净利润增长超11%
- 台积电四季度营收有望再攀高峰,预计超260亿美元刷新纪录
- 韩国三星电子决定退出LED业务,市值蒸发超4600亿元
- 鸿蒙概念龙头大涨超9倍,北交所与新能源板块引领A股强势行情
- 京东金融回应“挤兑”传闻:称相关言论完全失实,资金安全受监管保护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