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理财、永利宝诈骗案宣判:非法集资近百亿,主犯被判无期

2021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刚、张玉丰等人集资诈骗案,对余刚、张玉丰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五百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四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余刚伙同被告人张玉丰、李昊原,先后以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利宝金融)、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利宝科技)、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潇谦)的名义运营“永利宝”“火理财”线上P2P平台,采用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宣传,虚设借款标的与虚构第三方担保,夸大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以承诺年化收益率6%至12%的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其间,余刚将“火理财”P2P平台整体转让给涉案人洪海舟(另案处理)。在洪海舟等人指使下,被告人刘玉成、吴华、洪霞继续采用上述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余刚等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99.32亿余元,造成2.8万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2.7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余刚、张玉丰作为永利宝金融、永利宝科技、上海潇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作为相关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余刚等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10余人旁听了宣判。上海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对在逃的涉案人员继续予以追捕、追诉。

前情回顾——员工利用自家APP消息弹窗报警

2018年7月16日,永利宝员工在自家APP上发布消息弹窗,称董事长余刚和首席执行官张玉丰失去了联系,请大家速速报警进行维权。并同时发布微博消息,提醒各位投资人报警维权。

时隔一天,永利宝高管维权团队发文称,2018年7月16日中午至现在,公司与实控人余刚及张玉丰无法取得联系。鉴于事发突然且紧急,高管团队已于7月16日下午向政府相关部门说明情况,请广大投资人先冷静,等待相关部门确认真实情况。

随后,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上海公安机关赴菲律宾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成功将“永利宝”“火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2019年3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犯罪嫌疑人余刚、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受理公告》。公告显示,犯罪嫌疑人余刚、张玉丰、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9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刚、张玉丰等6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保护百姓“钱袋子”,坚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2019年4月12日,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公开披露了117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登记调查的公司名单,其中就包括“火理财”和“永利宝”。

此后不久,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向各省(区、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启动了为期三个月(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

此外,《通知》还要求重点关注具备如下特征的排查对象:注册经营等信息异常、名称及经营范围使用“金融”“投资”“理财”等字样;宣传中含有或涉及“消费返利”、“金融互助”、“虚拟货币”、“养老扶贫”、“军民融合”等内容,以及承诺高收益、高回报,明示或暗示保本、有担保、无风险等内容;群众有举报,或经营场所内有投资人员,特别是老年人、贫困人群聚集;存在可疑资金交易等。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2月10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同时,《条例》也对非法集资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条例》认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此外,在主要内容方面《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了牵头部门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加强预防监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三是强化行政处置,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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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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