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极客网了解到,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精机”)回复创业板IPO第三轮问询,共涉及到业绩波动情况、资金流水核查、收入确认、产品质保及维修、出口业务合规性等10个问题。
报告期内,华研精机境外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8.52%、15.58%、14.11%、14.68%。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华研精机补充披露各类型外销合同中关于税收缴纳情况的约定,是否在出口环节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纳税义务。
华研精机回复表示:
报告期内,华研精机主要出口产品为瓶坯智能成型系统、瓶坯模具,向境外客户交付瓶坯智能成型系统或瓶坯模具为公司在外销合同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公司大部分外销合同未约定华研精机向境外客户交付瓶坯智能成型系统或瓶坯模具时出口关税、进口关税等税收缴纳情况。
出口关税、进口关税等税收由卖方(即公司,下同)、买方(即公司客户,下同)根据CIF、FOB、EXW、CFR贸易模式确定;华研精机部分外销合同除约定CIF、FOB、EXW、CFR贸易模式外,同时约定由买方承担进口关税等税费。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颁布的《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及对应年度的《出口商品税率表》,公司出口的瓶坯智能成型系统及瓶坯模具未列入于《出口商品税率表》,公司在出口环节无需缴纳出口关税。
报告期内,公司除2020年度一笔金额为9,600元美金的外销合同采用了DDP贸易模式并由华研精机实际承担进口关税外,其他外销业务主要采取CIF、FOB、EXW、CFR贸易模式。在CIF、FOB、EXW、CFR贸易模式下,公司外销合同均未约定由公司承担进口关税,货物在进口国应缴纳的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从他国过境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公司出口的产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出口退税率,公司及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子公司按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报告期内,华研精机及其子公司均正常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未发现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同时,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华研精机补充披露业务出口环节各项流程的合规性,在出口申报、税收缴纳、外汇结算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研精机回复表示:
外销业务纳税及出口环节合规性公司外销业务主要流程为签订外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完成生产后安排报关出口,收取货款、申请出口退税等,公司具备从事对外贸易的资质和从事出口环节主要流程的资质,具体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华研精机从事货物出口业务,已经在主管商务部门登记并取得了编号为03630689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华研精机从事货物出口业务,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核发的编号为44019618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华研精机从事货物出口业务,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编号为4426601598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主管机关合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2日,华研精机在黄埔海关关区无走私行为,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未发现华研精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增城支局出具的证明及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华研精机不存在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业务出口环节各项流程合规,在出口申报、税收缴纳、外汇结算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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