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极客网了解到,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容汇锂业”)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历史沿革、对赌协议、核心技术、科创属性与上市标准、主营业务、行业、市场地位与可比公司、生产与产能、环保、主要资产、行政处罚、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成本及毛利率、收入、费用、存货、固定资产等共计29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对赌协议,招股说明书披露,青岛金石、宁波君度、黄新胜、北京中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有对赌协议,其中触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根据协议的约定内容,经投资机构书面同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南平可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履行受让义务。2020年12月8日,北京中融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公司股东朱小康、刘飞和南通威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时或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方式并购上市时对赌协议自动终止,前述申请未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或公司申请撤回材料,或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公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被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或否决时,本条款自动恢复执行,且自始有效。
对此,上交所要求发行人披露:对赌协议条款中“甲方”、“乙方”的具体指代。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是否已触发对赌条款,相关条款的履行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对赌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就对赌约定义务的履行安排,是否存在因指定第三方履行受让义务而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3)朱小康、刘飞和南通威隆是否承继北京中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4)上述对赌协议附条件终止条款是否可撤销;(5)公司现存的所有对赌协议及其目前状态,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之10的规定。
容汇锂业回复:其中“甲方”指投资者,包括青岛金石、宁波君度、黄新胜、北京中融;“乙方”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南平”。
根据补充协议,签署方为投资者(甲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南平(乙方),发行人并非补充协议的签署一方,发行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不构成违约或违约风险。
经核查,投资者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南平所签订的对赌条款(股份回购条款)具体如下:“3.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乙方具有按本补充协议第3.2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义务:(1)容汇锂业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2)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乙方或容汇锂业明示或默示放弃上市安排或工作;(3)容汇锂业实质性违反《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3.2本补充协议项下乙方受让全部甲方本次发行所认购容汇锂业股份的价格为:甲方实际出资额与以实际出资额为基数按8%的单利收益水平计算的利息金额之和,即:
甲方实际出资额×(1+8%×T)-甲方历年从容汇锂业取得的现金红利其中:T=甲方缴纳实际出资额之日起至乙方足额支付本条所约述受让价款之日止的总天数/365。
如甲方转让部分所持容汇锂业股份,则按比例计算转让价格。
3.3乙方在此保证:如果甲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第3.1条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乙方有义务按本条约定受让股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履行上述受让义务。
3.4甲方根据本补充协议要求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容汇锂业股份时,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在收到该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安排股份受让,在收到该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款足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转让款项之次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协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如需)手续。
3.5容汇锂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时或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方式并购上市时本条款(本补充协议第3.1至3.4条股份转让及受让条款)自动终止。
3.6前述申请未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或容汇锂业申请撤回材料,或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容汇锂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被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或否决时,本条款自动恢复执行,且自始有效。”
2020年11月,青岛金石、宁波君度、黄新胜出具《确认函》,确认补充协议第3条中涉及到的“中国证监会”释义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主管部门”。
2020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科审(受理)〔2020〕304号”《关于受理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通知》。根据补充协议以及对赌投资方出具的确认函,自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23日受理发行人上市申请之日起,已满足补充协议第3.5条的规定,即补充协议第3.1条至3.4条股份转让及受让条款于2020年12月23日起自动终止,“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已不再系回购条款的触发情形。
2020年11月,青岛金石、宁波君度、黄新胜出具《承诺》:“在容汇锂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IPO申报材料之日至中国证监会出具同意容汇锂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或容汇锂业未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之次日;或容汇锂业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IPO申报材料后主动撤回申报材料之次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容汇锂业的股份。”根据对青岛金石、宁波君度、黄新胜、北京中融的访谈,对赌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综上,回购条款未曾触发,对赌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根据补充协议,自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23日受理发行人上市申请起,对赌条款已终止。此外,涉及对赌的股份合计仅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9.5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南平、陈梦珊夫妇合计持股42.43%,即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指定第三方履行受让义务,亦不存在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此外,即使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撤回或未能通过审核、注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履行安排指定第三方履行受让义务,由于涉及指定受让的股份合计仅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9.55%,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南平、陈梦珊夫妇持股42.43%,亦不存在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根据朱小康、刘飞和南通威隆与北京中融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朱小康、刘飞和南通威隆出具的《确认函》,朱小康、刘飞和南通威隆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对赌安排,其未承继北京中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南平之间的对赌协议(股份回购条款),未享有任何特殊股东权利。
根据补充协议,回购条款在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时自动终止系各方于补充协议中作出的确定性约定,上述终止的条件(提交上市申请)已经成就,任何一方不可撤销该条款。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和注册过程中及成功上市后,投资人无任何权利要求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和注册过程中及成功上市后上述条款对各方已无约束力。
除股东青岛金石、宁波君度、黄新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南平存在对赌协议以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安排,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股东青岛金石、宁波君度、黄新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南平签署的对赌条款已随发行人提交上市申请自动终止履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0的规定:“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关于科创属性与上市标准,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司属于节能环保领域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16项。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的金额为63,678.74万元,2020年1-6月营业收入13,462.68万元,预计公司2020年度亏损,存在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
对此,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产业目录、政策文件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科创板行业定位的相关规定;(2)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16项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核心技术的关系、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及占比,相关收入测算的依据及准确性;(3)结合预计市值报告、相关财务审阅数、预测数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是否能够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容汇锂业回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推荐的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公司可归属于节能环保领域中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
根据相关产业目录、政策文件公司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科创板行业定位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境内发明专利20项、海外发明专利3项,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16项(其中国内发明专利13项,海外发明专利3项)。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即“(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根据立信会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33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营业收入为50,012.74万元。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估算方法采用市净率估值法及市销率估值法,以上方法均为证券市场中较为常用和成熟的股票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同时,以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部股权融资估值情况作为本次发行预计市值的辅助参考依据。
选取证监会行业分类下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下的“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以及与发行人最具有可比性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赣锋锂业、天齐锂业三种基准,三种基准估算的市净率平均值为7.6624倍,以发行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约10.73亿元为基础,预计市值约为82.22亿元,不低于上市标准(四)中的市值标准30亿元。
三种基准估算的市销率平均值为13.3008倍,以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5.00亿元为基础,预计发行人市值约为66.50亿元,不低于上市标准(四)中的市值标准30亿元。综上,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50,012.74万元,均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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