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周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央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联合印发了。这被视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该文件首次明确:“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这代表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P2P、股权众筹等金融创新主体和行为的追认、背书。笔者认为,本文件含金量最高的,恰恰是隐而未发处、一个含糊的表达——“支持”“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央行等部委给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留了个大口子。
相对于本文件述及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还有诸多新业态、新模式、新市场尚处在无主管部门、无适用法律、无追责机制的“三不管地带”。截至目前,监管层既未明确表态认可和支持,也未明确表态反对和打击。
比如,股灾之前杠杆高抬,一些大V在社交型交易分析平台号召小散买涨杀跌,此举要不要像证券咨询业务那样接受证监会监管?比如,除被纳入监管的股权众筹、债券众筹(即网络借贷),奖励众筹、公益众筹是否会触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再比如,央行曾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也不得认可比特币,那么比特币算不算互联网金融?
监管层正面临一场鼓励创新和防控风险之间的微妙平衡。正如去年底,央行支付司副司长樊爽文在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上直言,互联网金融热的最大价值和历史贡献,在于助力消除金融抑制和推动金融自由化。与此同时,有来自一行三会的官员向笔者披露,为避免爆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设定投融资金额上限进行适当性审核,或者在涉及客户资金的业务中引入第三方存管机构,甚至进一步通过实名制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但是,是不是要把所有话都说尽?是不是要把所有话都说死?事无巨细,不留余地,并非没有前车之鉴。1995年通过、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时至今日,这一规定仍导致网络借贷无法摆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阴影,也间接地导致银行业对实体经济输血不足的局面。随着《商业银行法》今年进入修订日程,人们也在呼吁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垄断权,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按照上述文件,互联网企业获得国家支持的前提是“依法合规”。笔者无意比较国有民营、大中小型、线上线下的金融机构,究竟孰优孰劣。笔者恰恰认为,监管层应明确行业底线(负面清单制),而不是规定网络借贷的发展方向,是做P2P(投资人对融资人)、P2N(投资人对N家机构)、P2G(投资人对政府)?市场自会撮合出价格,淘洗出胜者。
进一步讲,执牛耳者要清楚,自己也是有限理性的人,因此任何一部律法、任何一项政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包治百病”。让它成为一项“缺憾的艺术”,就是要通过进一步观望、跟踪来辨明曲直,就是要通过不断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来增进认知,就是要相信后人的智慧一定能解决当代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如此,专车(网络约租车)如此,电子商务亦如此。过去把“体外金融”“体外经济”一棍子打死的“口袋罪”,也要走入历史舞台。
敬畏市场规律,保留决策弹性——留个口子,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