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促法实施条例引发黑色星期一 集团化办学成焦点)
[摘要] 对于这次市场出乎预料的激烈反应,部分教育行业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可能只是一个暂时的动荡,应该不会有更深远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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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报记者 陈佳慧 发自广州
8月10日,司法部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对征求意见稿的28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22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
《送审稿》最大关注点是再次强调了分类管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教育企业,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
受此直接影响,8月13日周一股市开盘,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内地教育股集体重挫。截至当日收盘,睿见教育收跌39.77%、天立教育收跌37.38%,平均跌幅20%以上,市值损失逾280亿港元。周二短暂的回调之后,周三港股教育板块再度大跌,三日市值损失近400亿港元。8月13日被称为“黑色星期一”。
对于这次市场出乎预料的激烈反应,部分教育行业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可能只是一个暂时的动荡,应该不会有更深远的负面影响。”
直指要害的第12条“教规”
直接引起股市震荡的,是《送审稿》第12条,具体内容是: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如果这个实施条例的第12条能够最终通过的话,比如关于集团化办幼儿园的一些具体规定,显然比原来的更加严格。对集团化民办教育而言,可能带来很大的影响。因为这意味着他们的内部管理方式、外部社会关系都会发生变化。”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海英坦言。
据教育部发布的《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51.38万所,其中民办学校17.76万所,占全国比重34.57%;民办幼儿园16.04万所,占民办学校数量90%以上。
事实上,2017年9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就已经有端倪。该法第3条规定:“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在这部法律中,已经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能否获得办学收益与办学结余”被确立为划分标准,且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
多名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在第12条的规制下,分类管理影响深远,集团化办学的机构将面临剥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任务。
“我们国家民办教育原来非营利不像非营利,营利不像营利,绝大多数学校其实是在用营利的方式做非营利的事。有了这样一个条例,或者说有了新法以及实施条例后,民办教育可以更好地实现分类管理。”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教育政策研究专家王海英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不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承东认为:“该条款中‘集团化’的定义并不明确,各地对‘集团化办学’的界定也存在很大差别,尚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对于业界普遍关心的《送审稿》下协议控制(VIE)问题,张承东认为,使用了这种构架的民办教育公司也不必过于恐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除非另有规定,集团化办学在此之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为,应不在此次修订调整的范围内。但就当下来说,取缔打着非营利的旗号继续赚钱,斩断教育黑手是大趋势”。
张承东表示:“在该条款下合法合规办学,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是被允许的。”
扶持教育家办学
除了震动民办教育的第12条,《送审稿》与公办学校有关的第7条规定也深受各界关注,它新增的表述是: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公办学校对品牌的消费要特别注意规范。”王海英认为,“民促法分类改革以后,包括这个实施条例的落地,公办教育的公共属性怎样更加凸显出来。怎样能够把公共财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这也是《送审稿》的应有之义。”
“这一条主要影响的是一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伪民办’学校,并以品牌输出的方式抽取办学收益的情形,多表现为公办大学下设的独立学院。该条将有利于此类院校从公办学校脱钩,尤其是以‘校中校’形式存在的独立学校脱钩改制。”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承东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此类办学模式不在少数,如深圳市云顶学校是一所老牌国有民办学校,曾经与华南师范大学有过合作办学的历史,校长杨坚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关系也有着深刻的了解与认识。
杨坚表示,这次修法之后,“终于出了实施细则,也好操作,大家对未来的谋划有所依据,更加清晰。具体到我们学校来讲,我们是国有民办学校,未来要成为首批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的一个模型和样板”。
“实际上,我们是想把职业校长作为终身职业来追求的。但是现在不少民办校长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前景并不明朗。”杨坚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我觉得有一批公办学校是政治家在办学,把校长当官做;另外一批民办学校是企业家在办学,把教育当生意做;唯独需要进行扶持的是教育家办学。未来政策细则的导向,要强化民办校长办学自主。”
王海英也认为,规范公办学校办民校,也是为了达到分类管理、分类改革的目的。“就是一定要让有教育情怀的人用教育家的方式来办学,有投资欲望的人用投资去办学。所以,要么是用教育家的方式来办学,要么就用企业家的方式来办学。”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我们需要的是‘依法治教’,就是按照法的基本精神对办学主体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依法对学校进行登记。”
“第7条其实进一步规范了公办学校进入非营利性学校的路径,《送审稿》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民办学校打着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之实,往后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之间的界限会愈来愈清晰。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是利好的局面。”张承东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同时,《送审稿》第29条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对于开设了国际班的深圳市云顶学校来说,则需要作出大调整。“在课程的设置上、在教材的选用上、在外籍教师的聘任上,要比以前更加严谨,并且要逐步减少国际化元素。”杨坚表示。
“我们过去只考虑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我们忘掉了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杨坚说道。
民办教育不可或缺
从《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修订内容来看,总体上还是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且希望良性发展,成为教育体系的有力组成部分。
《送审稿》也在着力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着力增加对民办教育以支持的制度供给。
比如,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允许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
对于民促法系列法规对行业生态与新格局的作用,王海英持乐观态度,“既然是一个资本集团,那么旗下应该大多数都是营利性质的幼儿园,总之是泾渭分明的办学。民营企业家来举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可以更好地引领这个社会有能力的人来捐资办学,能够更好地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如果实施条例真的能够落地,可以发现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在格局上的变化,在质量维度、在公平竞争、更好地运用社会资源来办学,我想这些方面也会有不一样的地方。让教育家去办教育,让资本去营利,相信这个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达成。民办教育的活力必然呈现更加多元的状态。”王海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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