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谈大数据杀熟:看人下菜碟 构成价格欺诈

(原标题:数据权力如何尊重用户权利(评论员观察))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要避免“技术的贪欲”,既要求拥有技术者不丢失克制的美德,更应构建与大数据发展相适应的消费权利观念

“3·15”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人们还在谈论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但也有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到消费者的数据权利。比如,一则“大数据杀熟”的新闻就持续引发舆论关注。有网友自述: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订特定酒店,朋友的账号显示只需300元,自己的账号则要380元。相同的房间,不同的价格,这算得上算法的“功劳”。通过深挖消费者过往消费甚至浏览记录,让算法洞悉消费者偏好,不少互联网平台清晰地知道消费者的“底牌”,于是就有了上述的看人下菜碟。

明明是明码标价却能暗度陈仓,消费者只能大叹防不胜防。随着新闻的发酵,身边也有朋友做了类似小实验,发现上述情况绝非个案:同在办公室的甲与乙同时打开某打车APP,呼叫起终点相同的快车(平价车)。但发现,平时常呼专车(高端车)的甲,显示价格就比平时只用快车的乙略高。因为信息不对称,这样的手法显得很隐蔽很“高明”,能通过赚取更多消费者剩余来获得超额收益,但对于普通用户而言,欢天喜地拥抱新经济,认准了平台反而深受其害,这真的成了“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

有人说,这是针对不同消费能力群体的差别定价。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差别定价并非一定是坏事。飞机头等舱价格总是数倍于经济舱,演唱会内场座位必然高价,企业版软件总比家庭版贵很多,它们并不是比普通座、大众版“好”那么多!这样的定价策略之所以被接受被实践,不只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更基于这样的大前提:它有助于扩大消费群体,保证产品供给,从而增进社会总体福利。然而,同一时刻对同一产品的差别定价,尤其是将消费者蒙在鼓里随意加价的情形,并不在其列。为了获得灰色超额利润,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已经构成违背消费者知情权的价格欺诈,不为价格法所允许。

从年初支付宝个性化年度账单引发的大数据信任危机,再到“大数据杀熟”的案例,大数据时代普通消费者的弱势处境暴露无遗。尽管互联网从诞生之际,就被冠以“透明”美誉,但今天看来,这份透明是非对称的。一方面,平台化意味着新的中心化,平台手握海量数据,对个人生活轨迹以及消费偏好精准画像,让个人无处藏匿;另一方面,就像“大数据杀熟”案例所展现的,平台可以有所隐瞒,只以“有限真实”示人。这样的权力结构,像不像站在一只望远镜两头对视的人:一方看到了对方无限放大清晰的像,另一方则只能看到一个极度缩小的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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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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