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晨报
原中铝人事部主任受贿获刑
先后收受330万元赃款 一审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陈某利用担任中国铝业公司人事部主任等职务便利,接受两家公司请托,帮助公司在电缆采购项目中中标以及获得相关商业信息,为此收受好处费共计330万元用于购房和支付车位费用。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后,陈某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受贿助公司项目中标
一审查明,陈某于2004年4月至5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铝业公司人事部主任,主管公司人事安排、办理京外调干考察等手续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一家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副经理海某的请托,通过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中铝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在中铝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工程和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28万吨电解铝工程的电缆采购项目中中标。2005年1月,陈某收受该电缆公司27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买住房及车位费用。
2006年下半年到2010年上半年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中铝公司矿产资源部主任兼中铝股份公司矿产资源部总经理,负责公司铝土矿石进口业务、制定进口计划及检查计划落实等职务便利,接受某公司董事长颜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得国内铝土矿的供求情况等商业信息提供帮助。2008年2月到2010年2月期间,陈某先后三次收受颜某基于上述原因及为与中铝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给予的共计60万元。2017年1月5日,陈某被羁押。案发后,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起受贿事实,赃款已全部退缴。
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在案查封的房产及地下车库变价后,应将变价款中赃款270万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330万元中的60万元予以没收,100万元折抵罚金,其余款项发还陈某的亲属。
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陈某上诉称,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罪行,系自首,且全额退赃,应依法减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此外,查封房产及车库增值的部分与本案无关,不应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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