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4条:家事和国事)
几乎所有的“被负债”配偶,都是在拿到判决之后才知道决定他们命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在: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丈夫在外借了两千万元的大额债务,离婚后妻子要承担多大责任?
一分都不用。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的第一天,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评价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法治进步,喜大普奔”。两个月前,她被判决承担已去世丈夫对赌协议失败的两亿元巨额债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舆论认为或为她的翻案带来曙光。
从来没有哪个司法解释的条文能够受到如此广泛而持续的关注——自2003年出台以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经历了旷日持久的争议,最高法院曾于去年修正过此条款,一个月前全国人大表示将推动解决此问题——直至如今被新规取代。
像雪片一样
“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梁鹰说的是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的审查建议。
梁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2017年12月24日,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告显示,5年来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起的备案审查建议1527件。这其中,2016年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24条的审查建议就有近千件,占这些年各类审查建议的近三分之二。
在2017年两会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2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2017年12月作报告时表态,正在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其后,不到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重新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称,该《解释》的出台是“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并明确此前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共债共签”原则;并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家事审判法官王礼仁认为,《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具有颠覆性规定,彻底纠正了24条的错误,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回归了婚姻法原来的标准。“这一规定不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发生制度性的群体错案。”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指出,《解释》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作了符合法理、顺应民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呼声
李长天从跟前妻离婚后一个月起就不断收到各种催债信息,这位广西民族大学的教授,只要一出现在校园里,身边就会出现一帮追债的人。那时他才知道,前妻之前一共向32个个人、7家小额贷款公司及3家银行举债600余万元用于赌球,前妻跑路后,这些人找上了他。
对于每一笔债务都不知情的李长天收到的两份法院判决都认定他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奈之下,他辞去了包括学院副院长在内的相关行政职务,并搬了家。
这是2016年,各类因配偶大额举债而“被负债”的事件频频出现于媒体:
只结婚两个月的妻子被判连带清偿丈夫的十多笔民间借贷共500多万元,在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300万元房产强制执行之后,她因资不抵债成了“老赖”;
一段26个月的婚姻,丈夫离婚3天后失去踪影,带着年幼女儿的妻子被列为6个案件的被告,背负高达千万元的债务……
几乎所有的“被负债”配偶,都是在拿到判决之后才知道决定他们命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在: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一些案件当事人甚至联合起来,成立了“24条公益群”“反24条联盟”,做大数据问卷调查、向人大代表和立法机关致信,致力于推动废除24条。
法官王礼仁是最早对24条提出批评的法官之一,作为在一线多年的资深家事法官,他称自己对24条的态度演变是,由“委婉说不”到“犀利痛批”,由“曲线救法”到“大声喊废”。
王礼仁痛批24条造成了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毁损法院形象的后果,并导致“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
他甚至直接撰文指出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多年来持续不断地呼吁废除或修改24条。
对于24条的弊端,法学界一直以来批评的声音不断。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就指出,由于24条存在理论瑕疵,在适用中产生了各种问题,包括将非举债配偶置于不利地位、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视婚姻安全等。
转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据马忆南介绍,婚姻法的第41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此前确立的规则是: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过夫妻双方合意。
2003年,针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债务的现象,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则。
用程新文的话说,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前所述,随着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被负债的案件不断出现,社会上对24条修改甚至废止的呼声渐高。2017年2月28日,两会召开前一周,最高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同时向全国法院发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等7个要求。
不过,这一补充规定并未平息对于24条的争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在《光明日报》撰文直指补充规定没有新意,没有抓准24条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因为在此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
虽然舆论汹涌,24条的修改却极不容易。王礼仁认为,废止24条的主要阻力在于学界维持观点占主流。
“理论界不少人认为,24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如果废除24条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王礼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是根本不成立的,我已写了文章批判这种错误。”
针对有民法学者公开表示24条基本上没有问题的论断,王礼仁也撰文表示质疑,逐一批驳。
据马忆南透露,事实上北京、上海、广东等高级法院也以“通知”“意见”“答复”等形式对第24条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规定处理有关案件时还需考虑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符合夫妻双方合意、是否有利于夫妻的共同利益等因素。“但因规范的效力等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应用。”
此次新司法解释出台,实是社会各界千呼万唤的结果,全国人大的推动解决,也许更是居功至伟。
不过,对于24条的争论,仍然没有平息。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解释》出台之后,也有不少学者和法官明确或私下表达并不赞成的观点,主要的担心是《解释》将造成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及加大裁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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