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券商中国,监管层于1月12日下发监管文件,就股票质押新规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不合自律要求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需对多类资管计划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等,无论是从存量业务还是增量资金方面,都做了更细化与严格要求。
据券商中国,监管层于1月12日下发了《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文件,其中就股票质押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多个执行层面的关键点,主要包括“不合自律要求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需对多类资管计划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等,无论是从存量业务还是增量资金方面,都做了更细化与严格要求。
华尔街见闻此前提到,去年9月,上交所就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根据券商中国, 本次的“补充文件”提出十大重点:
一、展期新规:存量项目不符合自律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二、资金来源: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不得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或涉及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的质押交易。
三、风险计提: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四、重点监控: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的融入方、质押集中度较高的股票风险主体,券商要进行重点监控,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五、协调沟通:对于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六、自身风控:券商应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及风控合规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防范禁止性行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券商自身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员提供股票质押交易服务。
七、自有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融资规模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净资本水平相适应,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在符合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规模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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