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仍有改进空间)
一种说法 |
近来共享单车“押金门”频现,消费者的押金与预付款安全成为电商活动的重要基础,二审稿不妨对此做出回应。
按照立法规划,我国《电子商务法》已经过二审阶段,比照之前的立法习惯,最多再有一次三审可能就会正式发布实施。不过,从人大财经委向社会公开的二审稿来看,该法依然存在一些待改进空间。在此我想提出四个方面建议。
别让电商合同成立走了老路
现实购物中,商家的标价行为属于邀约,消费者下单属于承诺,一旦消费者付钱,该合同就成立。电商实践却恰恰相反:商家的标价属于要约邀请,即广告性质,消费者下单付款属于邀约,商家发货是承诺,此时合同才算正式成立。
所以,电商消费者权益更难得到保障,即便消费者按照商家的标价下了单交了钱,但只要商家没确定发货,这笔生意也就没成。实践中,特别是在双十一这样的购物高峰期,很多不法商家利用这点搞乱标价和虚假宣传,低价商品作为幌子,滥用标价权。
立法者曾试图改变这种乱象,但电商平台提出,之所以存在电商合同成立的特殊性,主要是因为消费者的不确定多数,货源备货数量问题限制了合同成立条件。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商家在标价时加入库存数量,消费者买一个少一个,也就不会存在库存与消费者不确定数量之间的矛盾了。
二审稿也明确了当消费者“提交订单”合同即时成立的规定,这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更优办法。不过,该规定之后加了一条“另有约定从其规定”。所谓另有约定,就单指电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这种通过格式条款确定下来的规则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若按二审稿的规定,相信任何一家电商平台都会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继续现状,排除“提交订单即合同成立”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的基本法,不能成为保护电商平台、放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电商合同成立“从其约定”的规定,是在为电商平台留口子,恐将成电商立法一大隐患,这点当尽早避免。
莫让消费者评价权受侵害
消费者评价电商的自由,既源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也源自《宪法》中规定的表达自由。电商平台本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该有随意删除、变更、增减消费者评价的权利。
二审稿明确了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商家的规定,不过,该条款后半段却增加了“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性规定。这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在认为消费者的评价存在侮辱、诽谤或违反事实时有权将其主动删除,这样的规定是不太妥当的。
电商平台作为中立方,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评价主动或主观的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即便存在侮辱性表达,也应由商家依照通知删除规则向平台发出通知后,平台才能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管侮辱性表达是显而易见的,但对诽谤和违背事实评价的认定却是非常困难的。电商平台不是法院,在缺乏双方举证、质证和调查的基础上,自己凭借主观认定是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
的确,电商实践中存在不少违法差评师等情况,但也存在大量网络公关,这些公关往往很多都与平台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若是将判断消费者对电商评价的权利交给平台,可能导致网络公关的盛行,平台的中立性将大打折扣。最重要的是,平台代替法院对消费者表达作出判断是否合法合宪,值得立法者深思熟虑。
押金和预付款宜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最近一段时期,共享单车的“押金门”事件层出不穷,消费者的押金与预付款安全成为电商活动的重要基础。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二审稿也没有涉及电商押金和预付款的监管的措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押金和预付款安全做出明文规定,直至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才将预付款安全问题纳入到消保法保护范围,但仅规定了不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商家,要承担消保法第56条责任,即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规定几乎没有影响到平台挪用押金和预付费的情况,一方面,该规定侧重事后处罚,事先缺乏未雨绸缪的监管;另一方面,平台一旦出现退押金难,也就到了破产边缘,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其已无法产生任何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立法不妨从根本上解决押金和预付款安全的问题:从押金第三方银行合作,到消费者退还程序,从政府全方位监管,到平台破产清算中消费者优先清偿等,都需要写到电商法中。
宜有对微商等新型电商模式的规范
我国电商市场微商异军突起,已达到超过三千万微商的市场。微商作为互联网新零售代表,扩展了电商渠道,增加了就业,发展了地方经济,符合分享经济发展模式。同时,诸如虚假宣传、传销、电信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微商乱象也层出不穷,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必须对此进行回应。
- 蜜度索骥:以跨模态检索技术助力“企宣”向上生长
- 特斯拉CEO马斯克身家暴涨,稳居全球首富宝座
- 阿里巴巴拟发行 26.5 亿美元和 170 亿人民币债券
- 腾讯音乐Q3持续稳健增长:总收入70.2亿元,付费用户数1.19亿
- 苹果Q4营收949亿美元同比增6%,在华营收微降
- 三星电子Q3营收79万亿韩元,营业利润受一次性成本影响下滑
- 赛力斯已向华为支付23亿,购买引望10%股权
- 格力电器三季度营收同比降超15%,净利润逆势增长
- 合合信息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稳健:营收增长超21%,净利润增长超11%
- 台积电四季度营收有望再攀高峰,预计超260亿美元刷新纪录
- 韩国三星电子决定退出LED业务,市值蒸发超4600亿元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