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被指信披未按规定 孙宏斌需完成26小时学习

(原标题:融创被港所指责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 孙宏斌被裁定完成26小时课时学习)

融创被港所指责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 孙宏斌被裁定完成26小时课时学习

被指未能及时披露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融创中国(01918 HK)两位高层10月26日受到了港交所的谴责。为此,融创中国两位高层,被要求在90天内完成26小时课时关于上市公司相关规则的学习,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被指责的两位高层,为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及执行董事汪孟德。港交所发布的这份公布,起源于两年前融创拟收购佳兆业的事宜。

据港交所10月26日的公告信息,融创、佳兆业于2015年2月6日联合刊发公告,涉及内容包括股份买卖协议及融创根据《收购守则》以有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收购佳兆业其余已发行股份。

前半段,相当正常,看不出任何问题。但接下来,则是港交所发布这份公告的原因了。

事件的大致经过为,通过公告向公众告知前述信息的时候,融创中国附属公司与佳兆业在签订股份买卖协议的同时,还也签署了补充协议。融创与佳兆业的这份补充协议的内容,没有在联合公告,或在5月28日发布的终止股份买卖协议公告中被提及。

什么样的补充公告,两年前融创未能及时公告。对此,港交所给出了较为清晰的场景还原。

时间及场景回到两年前。

2015年1月30日,融创附属公司A及融创(作为附属公司A的担保人),与佳兆业董事会主席郭英成等多个订立方,订立了股份买卖协议。

按照该协议,融创收购佳兆业已发行股本的49.25%,代价约为45.5亿元。据协议条款,收购代价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为15.5亿元。

据港交所公布的信息,1月30当天,融创、融创附属公司A与佳兆业还签订了一份股份买卖的补充协议。这份被指没有在当时披露的补充协议,卖方可在下述情况下离有如下权利。

A、若附属公司A未能达成豁免股份买卖协议第4.1条所载若干先决条件,令股份买卖协议被终止,卖方可获15.5亿元。或

B、若股份买卖协议第4.1条项条件已达成(或豁免),但附属公司A未能完成股份买卖协议,卖方可获15.5亿元及弥补损失的赔偿。

港交所披露的信息显示,2015年1月30日,孙宏斌与郭英成签订函件,当中协议孙宏斌将价值22.27亿元的融创公司股份(约33.2亿股股份)暂时交予郭英成先生,直至附属公司A完成股份买卖协议下的付款责任为止。

“据融创表示,这些股份其后于2015年5月29日期股份买卖协议终止后,交还孙先生。”港交所在公告中如是说。

但对于这份补充协议,联合公告中未能提及。

“孙先生及汪先生于关键时间及当时均为融创公司董事,知悉有补充协议,但未向董事会披露补充协议,以作知会,或供董事会审批。”港交所在公告中表示,孙宏斌在董事会不知情及未经其批准下,代表融创及附属公司A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使用了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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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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